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权难上加难

我们在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应当归谁所有经常是夫妻二人争执不下的一个重要问题。有人为了尽快逃脱对方给自己带来的婚姻牢笼的“魔爪”,宁愿净身出户、暂时放弃孩子抚养权;有人愿意离婚,但明知自己的过错在判决离婚时难以得到孩子抚养权;有人离婚时故意躲着不露面,几年对孩子不管不问却突然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最后都试图通过离婚后的重新诉讼而得到孩子抚养权。本文就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进行一番探讨。

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权难上加难

一、案例(参考(2020)陕0728民初630号判决)

原告:李某,男。被告:王某某,女。

基本案情:原、被告婚内育有两女,长女李晓蕊,次女李雪莲。双方于2019年2月28日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长女随父亲李某生活并承担抚养费,次女随母亲生活并承担抚养费。离婚后长女、次女均跟随父亲生活至今。判决离婚后,孩子母亲一直不见人,即没有将次女接走,也没有给付一分钱的抚养费。就连两个孩子想妈妈了给其打电话,被告也不接,最后竟然将原告及家人的电话全部“拉黑”。致两个孩子的心灵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所以原告(父亲)起诉,要求法院变更次女的抚养权也归自己抚养,同时被告支付每年20000元的抚养费。

判决结果:原告在本次诉讼中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应予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因此原告李某要求变更婚生女李雪莲抚养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权难上加难

二、什么情形可以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1、总的来讲,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有两种途径:一是父母双方进行协议;二是起诉,通过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目前我们生效的,对孩子抚养权变更有规定的法律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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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几个法定条件如何理解?

⑴十周岁,按照现行的《民法总则》以及即将施行的《民法典》规定,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8周岁的规定。即8周岁以上的儿童,如果孩子本身要求随另一方生活的,应予以变更抚养权。

⑵“因患严重疾病”应当理解为不适宜继续抚养孩子的严重疾病,结合“因伤残无力抚养”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适宜继续抚养孩子和无力抚养的疾病,比如:久治不愈的肝炎、肺结核、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等。

其余的作字面意思理解即可,至于最后一款“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可以理解为程度和前三款相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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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人民法院判决是否能够变更孩子抚养权只有一个界定标准: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综合父母双方的条件判断“谁来抚养,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而对于没有上述四种情况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更改孩子固有的生活环境,这也就是一般不会支持变更抚养权的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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