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個血一樣的離婚真相:關於彩禮、出軌、家暴、孩子、房子··

作為一名婚姻家事領域的執業律師,經常有不少當事人諮詢我各種各樣的婚姻家事問題,我發現不少人對離婚存在很多誤解。因此,今天特地梳理了常見的十個問題,希望大家能夠對離婚有正確的認識。

一、夫妻分居兩年,不會自動離婚

夫妻分居滿兩年只是法院判決是否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但是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不會自動解除,需要到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起訴後,需要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這裡的分居不是指因工作、學習、住院、出國等原因而分開,而是指雙方指夫妻間因為感情不合,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

二、一方不同意,真的不好離婚

出於“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的傳統觀念,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除非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這些明顯過錯行為,否則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不會判決離婚。在判決生效後6個月,原告才能再次起訴要求離婚。

因此,即使六個月以後再起訴,法院還要根據具體情況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也就是說,法院還有可能會判決不準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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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彩禮給了,可以要回

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蘊含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因此,離婚時要根據實際情況,返還相應的彩禮。

返還彩禮的基本原則是,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予返還;給付彩禮後締結婚姻關係的(包括合法婚姻、無效婚姻、同居關係、可撤銷婚姻)原則上不予返還,只是在特殊情況下才予返還,即必須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四、一般的出軌不是“真正的出軌”

日常生活中接觸到的“出軌”與法律意義上的“出軌”存在偏差。在我們的傳統概念中,“婚外戀”、“一夜情”等出軌行為,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敗壞了社會道德風尚。但是並不屬於《婚姻法》意義上的過錯行為。只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出軌”。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事實上的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

五、出軌方在離婚時不會淨身出戶

在離婚糾紛訴訟中,很多人都認為只要存在出軌行為,就應該“淨身出戶”,這種一概而論的觀點並不完全正確。一般意義上的出軌,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沒有實質影響。但是,因為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對方給予損害賠償。這種損害賠償並非指多分財產,而是因為過錯方因違反一夫一妻制、夫妻互相忠實原則和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的法律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害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只有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這些行為,才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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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隨意毆打家庭成員不會輕易被認定為家庭暴力

雖然《婚姻法》和《反家庭暴力法》都旗幟鮮明地堅決反對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也就審理家庭暴力問題作出了規定。但是審判實踐中,一方長期毆打、傷害另一方或者經常性謾罵、恐嚇的行為卻很少被認定為家庭暴力。主要原因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隨著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深入推進,法院不再對起訴進行實質審查,而是對起訴的形式要件進行一般性核對,從而導致法院案件受理量逐年增加,分配給員額法官的審判任務也隨之猛增,為了提高審判效率,確保通過結案率考核,承辦法官也就不願意就離婚案件中的家庭暴力進行深入研判。另一方面,受害者提供的醫療診斷記錄,無法證明傷害是由施暴者的家暴行為引起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接處警證明,通常也不會記錄因為一方實施家暴而報警。由於證據不足,導致難以認定長期性、週期性的家庭暴力存在。

七、孩子不是由經濟能力強的一方撫養

雖然離婚時未成年子女,處在學習成長的關鍵時期,需要不少物質消費,這就對雙方的經濟實力提出了要求。但是在離婚實踐中,法院會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確定撫養權歸屬,首先保證子女受教育環境的繼續性和適應性,儘量維持子女在父母離婚前後的成長環境(如近親屬照顧、家庭環境和學校或社區等成長環境)的相似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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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子女的費用不全都是由另一方承擔

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撫養費主要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在“不能讓孩子輸在起跑線上”、“再窮不能其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等口號日漸響亮的時代,直接撫養人出於子女教育利益考慮想要選擇更好的幼兒園、小學、中學等。但從法律上來講,目前我國未成年義務教育階段的費用大部分由國家財政支持,如果對方反對超過義務教育合理費用對子女進行教育培訓,那麼因直接撫養人的單方意願導致支出高額學費、培訓費、補課費等,非直接撫養人有權利拒絕承擔超過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的部分,以上支出費用就只能由作為決定人的父母一方獨自承擔。

九、房產證上有名字,房子不一定有份

在離婚糾紛司法實踐中,誰出資買房?什麼時候買房?是認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兩大核心要素。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用自己的個人婚前財產全款買房,房產證上雖然登記有夫妻雙方名字,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仍然能夠認定房屋歸出資方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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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共同還貸,房子不一定是共同財產

目前,父母資助子女部分購房款或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首付,婚後雙方一起還貸等情況十分普遍,雖然確定房屋產權歸屬有些複雜,但仍有原則可循。在這些情況下,房屋產權歸登記方所有。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獲得房產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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