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事業單位的職工工資、職稱和編制或將發生重大變化!

這些事業單位的職工工資、職稱和編制或將發生重大變化!

中小學工資分配向班主任等一線教師傾斜、鄉村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或高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鼓勵事業單位對高層次人才實行年薪制......近期一些事業單位的職工迎來一大波利好消息,事關工資、職稱和編制。

中小學工資分配向班主任等一線教師傾斜

10月23日下午召開的貫徹落實《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電視電話會議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湯濤表示,將圍繞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要求,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和人才評價改革。

在分類改革、完善工資分配政策方面,指導中小學完善內部分配政策,以工作人員實績和貢獻為依據,堅持向班主任傾斜、向教學一線和教育教學效果突出的教師傾斜。鼓勵職業學校積極開展職業培訓,在內部分配時,向承擔培訓任務的一線教師傾斜。指導高校突出業績導向,制定並完善以實際貢獻為評價標準的內部分配方法。

深化高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

深化高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指導各有關部門和地區指定出臺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配套政策和實施意見,建立符合不同人才成長規律和實際特點的評價機制。

加強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核等工作的規範管理。事業單位在招聘中,不得將畢業院校、國(境)外學習經歷、學習方式作為限制性條件。

鼓勵地方探索建立教職工編制“週轉池”制度

鄉村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或高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

這些事業單位的職工工資、職稱和編制或將發生重大變化!

日前,教育部、中組部、中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六部門印發《關於加強新時代鄉村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聚焦短板弱項,有針對性地提出創新舉措,在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大背景下,實現鄉村教師可持續發展助力鄉村振興,推動實現公平而有質量的鄉村教育。

《意見》著力深化鄉村教師管理改革,緩解鄉村學校人才短缺問題,提升鄉村教師職業供給力。堅持創新挖潛編制管理,鼓勵地方探索建立教職工編制“週轉池”制度,挖潛鄉村教師編制配備,通過統籌配置和跨市縣、跨學科等調整力度,調整鄉村學校編制。堅持暢通城鄉一體配置渠道,健全縣域交流輪崗機制,深入推進“縣管校聘”改革,同時完善雙向交流輪崗機制,促進城鄉一體流動。多種形式配備鄉村教師,探索構建招聘、支教等多渠道並舉,多層次人才到鄉村任教的格局。堅持拓展職業成長通道,職稱評聘向鄉村傾斜,允許鄉村學校按照所教學科評聘職稱,“定向評價、定向使用”。堅持鄉村教育帶頭人培養,提升鄉村校長隊伍整體素質,全面實施中西部鄉村中小學首席教師崗位計劃。堅持創造多元發展空間,實施好“農村學校教育碩士師資培養計劃”,教育系統“鵲橋計劃”等政策。

《意見》著力保障鄉村教師地位待遇,讓鄉村教師享有應有的社會聲望,提升鄉村教師職業保障力。強調社會地位提升。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重點研究鄉村教師隊伍建設問題。為更多優秀鄉村教師參與鄉村治理、推動鄉村振興提供多種渠道。加大榮譽表彰和宣傳推介力度,向鄉村教師傾斜。強調工資待遇落實。確保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於或高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完善績效工資政策,對鄉村小規模學校、寄宿制學校、民族地區、艱苦邊遠地區學校給予適當傾斜。全面落實集中連片特困地區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政策,依據學校艱苦邊遠程度實行差別化的補助標準。逐步完善鄉村教師住房、醫療、救助等政策保障,不斷提高鄉村教師獲得感。強調優化青年教師發展環境,促進專業成長,實施多種形式的鄉村教師成長項目。豐富精神文化生活,引導青年教師主動融入鄉村社會。

高校、科研院所薪酬機制改革

鼓勵對高層次人才實行年薪制

這些事業單位的職工工資、職稱和編制或將發生重大變化!

近日,人社部組織實施人才服務專項行動,推進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落實高層次人才工資分配激勵政策,鼓勵事業單位對高層次人才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制、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

制定事業單位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的具體操作辦法。

完善技術要素和創新成果參與分配機制,引導企業向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傾斜,鼓勵企業對關鍵核心人才實施股權激勵和分紅權激勵等中長期激勵措施。

發佈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制定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工資分配製度的意見。

建立更加開放靈活的新型用人機制,支持事業單位通過特設崗位引進急需高層次人才,不受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

支持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按規定兼職創新、離崗創辦企業。圍繞國家重大科技發展需求,整合優勢人才資源,提高創新體系整體效能。

參公事業單位職工

將在職務、工資、獎金等方面發生這些變化

3月13日,由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的《參照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發佈》在國家公務員局官網上發佈。

《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列入參照管理範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能;

(二)使用事業編制,並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其中,確定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依據包括:法律、法規的授權,黨委、政府以及機構編制部門規定的主要職責。

《辦法》明確,實行參照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參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政策的規定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不實行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具體說來,在職務、工資、獎金等方面會發生這些變化:

職務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是實施公務員管理,確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3月3日《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發佈,規定公務員級別由低至高依次為二十七級至一級。公務員累計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以在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級別範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其中,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係是:

(一)國家級正職:一級;

(二)國家級副職:四級至二級;

(三)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

(四)省部級副職:十級至六級;

(五)廳局級正職:十三級至八級;

(六)廳局級副職:十五級至十級;

(七)縣處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

(八)縣處級副職:二十級至十四級;

(九)鄉科級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十)鄉科級副職: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城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司局級副職對應十七級至十一級。

津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

獎金

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此外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蹟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給予獎勵。獎勵堅持定期獎勵與及時獎勵相結合,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公務員集體的獎勵適用於按照編制序列設置的機構或者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集體。

其中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稱號。對受獎勵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予以表彰,並對受獎勵的個人給予一次性獎金或者其他待遇。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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