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尊老”竟然是法制化的?帶你瞭解古代的尊老文化

步入農業社會後,年老者由於掌握著較豐富的生產種植經驗,尊老觀念逐漸鞏固並延續下來。歷代統治者都推崇尊老養老,頒佈養老令和舉行各種養老活動,給予老年人許多特殊的社會照顧,並以法律的形式賦予老年人權利優待,藉助立法使“尊老”成為符合禮制和法制要求的行為,使“尊老”文化法制化。“尊老”文化體現在歷代的法律中,主要是受“禮”這一社會主導思想和傳統社會制度的影響。

古代“尊老”竟然是法制化的?帶你瞭解古代的尊老文化


(一)思想方面

“禮”起源於人們對自然現象和生老病死滿懷敬畏和缺乏預見性的原始社會末期,那時的禮是一種與祭祀相關的習俗活動。步入階級社會後,西周時周公姬旦制禮的活動,將已有的“尊禮”規範進一步制度化、系統化,把“禮”逐漸從單純的祭祀儀式發展為符合國家治理要求的行為準則。周公制禮的目的是為提倡忠孝,維護君權和父權,所謂的“天無二日,國無二君,家無二尊”的說法就是在此時出現,“親親”和“尊尊”所代表的父權、君權相結合的倫理政治理論,是“禮”的基本內容。正因為“禮”對父權的維護和宣揚,歷代統治著才格外推崇尊老養老,提倡孝悌,以達到維護父權在家中的統治的目的。禮對“親親”的提倡成為尊老傳統形成的思想基礎。

(1)禮法結合

周公制禮確立了一套維護尊卑貴賤的宗法等級制度,使人們間的關係和各類社會行為都須受到禮制的約束,國家給予“禮”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將禮之教化功能與刑的懲罰功能結合起來。“禮”對君權和父權的宣揚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嚴重違禮的行為將受到刑法的懲罰。禮教為本,刑罰為用成為傳統中國治國的基本原則。禮的規範和法的內容不同,禮法的合一經歷了漫長的過程。春秋戰國是禮崩樂壞、百家爭鳴的社會大變革時代,先秦儒家重視禮治和德治,提倡為政在人,君主應施行仁政,認為尊卑貴賤差等是天地間的常理,主張嚴格遵守君臣父子的等級名分。法家則主張法治,提倡君主獨治,一斷於法。儒家和法家雖一方提倡德治,一方主張法治,但二者都堅定維護君臣名分、尊卑差等和長幼有序的等級制度。這是儒家和法家學能夠得到統治階級支持的前提,也是禮法合一的基礎。西漢時,漢武帝實施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政策成為禮法合一的開端。董仲舒提出“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三綱之說,此後以君權為核心的“三綱”成為“禮”的主要內容和國家制定法律法規的原則。董仲舒還根據儒家經典《春秋》解釋法律,指導定罪量刑,確定“論心定罪”的法律原則,將禮的內容引入司法領域。引經決獄現象自西漢開始,隨著後世法制的不斷完善和禮的規範逐漸法律化,至唐代才慢慢消止。唐代是禮與法結合的定型期,“徳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是唐代的立法精神,禮指導著唐律的制定,禮的部分規範直接成為律文,違禮之罪都要處重刑,唐律是禮的法律表現。禮倡導的尊卑貴賤等級和法的特權等級是一致的,法主懲罰,禮主教化,禮的內容更豐富,調整的社會關係更廣,其培育出的道德觀是人們精神的指導。禮法互補有助於君主的統治和國家秩序的穩行,禮法合一是傳統法律的鮮明特徵,尊老是禮的道德要求,傳統法律也因此體現尊老特色。

(2)尊老與孝

禮既宣揚父權和“親親”,必然培育出相應的道德觀——尊老和孝悌,父權在家中的統治要求卑幼子孫尊老養老,聽從尊長的教導,順從尊長的意志,孝是尊老的體現,也是一種禮制要求和法律義務。孔子提出,孝乃“天之經,地之義”,《說文解字》對“孝”一字的解釋為:“從老,省;從子。”字義為“善事父母者”。孝就是指子女奉養父母,順從父母的舉止行為和每個人內心道德準則。《禮記·鄉飲酒禮》中記載:“民知尊長養老,而後乃能入孝弟。民入孝弟,出尊長老老,而後成教,成教而後國可安也。”①尊老對孝悌觀念的產生有重要的影響,在從氏族社會進入階級農業社會後,尊老成為一種社會風尚,成為孝悌的思想來源。自西周確立家國一體的宗法等級制度後,孝悌成為禮所宣揚的倫理道德,要求子女尊老養老,而尊老同樣要求子女盡孝,可見,尊老與孝是密切關聯的,兩者不斷交互著配合國家的政治統治。與禮所奉行的“尊尊”、“親親”思想相對應的是君權與父權的確立,在國的範圍內須忠君,在家內須尊老孝悌,統治者以嚴厲的刑罰確保君權和父權的不可侵犯,忠君孝悌成為傳統社會的倫理道德與法定義務。維護君權和父權是中國古代的治國指導思想,忠君和尊老孝悌是古代社會的核心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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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方面

“尊老”文化作為一種歷史和傳統的積澱,除了受到歷代統治者的推崇和社會主流思想的宣揚外,還因社會制度的支持而得以延續和融入傳統法律。

(1)宗法等級制度

周公制禮不僅是一場文化改革,使禮的規範系統化、制度化,還是一場制度的巨大變革,表現為以嫡長子繼承製為核心的宗法制度的確立。西周時的宗法制度與等級制度結合在一起,國家官職由貴族世襲,國家的政治體系與宗法血緣系統適應,宗法上的等級對應政治上的等級,各級宗主掌握族權和行政權。宗法是指對於存在於父系家族內部的宗子法的命名,其內容包括確立、行使、維護宗子權力的各種規定。宗法制度是一種以父權和族權為特徵的宗族家族制度。整個國家的統治就是由各個上層家族的共同參與而形成的,此時是真正的“家國相通”。宗法制和政治的緊密結合,形成古代中國家國一體的獨特社會格局。雖然,進入封建社會後,隨著分封制的解體,家國一體的政治體制也隨之轉型,官僚制度和郡縣制在土地私有權得到社會承認的經濟基礎上確立,宗法制度對國家政治的影響大大降低,但只要家中仍是父權、族權至上,重視血緣的繼承和存在同居共財的情形,宗法制度就是存在的,尊老傳統也就有了傳承的本土資源。宗法制度與禮的規範共同構築了中國傳統社會的倫理關係,培育了忠君、尊老和孝悌等道德,傳統法律更是將這些倫理道德上升為法定的義務。 個人在傳統社會是沒有獨立法律地位的,缺乏財產和婚姻的自主權,每個人都至少有一種身份,作為父親、母親、丈夫、妻子或子女等,並從只有一種身份慢慢變為擁有多重身份,在家中的權力也隨著身份的變換而擴充,為人子則受父權的約束,須尊老養老,孝順祖父母和父母;為人妻則受父權和夫權的雙重約束,等到昔日受父權統治的兒子成長為家長時,他便接替父親手中的權力,成為這個家中的最高權力者,正因為個人特別是男子在家中的權力會因身份的轉換而改變,父權統治和尊老孝悌等道德才會不受朝代更迭的影響,始終貫穿於中國傳統社會。西周時的尊卑貴賤差等、父權、族權等宗法制度的內容被後世繼承下來,歷代統治者為鞏固君主專制統治,把由血緣維繫的綿延不斷的宗法組織——家族視為國的基本單位,以法律的形式繼續推崇父權和維護尊長的家長權。

(2)自然經濟制度

西周時實行土地國有制,農業生產以集體勞動耕作為主。自春秋戰國始,土地允許自由買賣,土地私有逐漸佔主導,家家戶戶單獨經營,男耕女織,小農與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的自然經濟制度慢慢形成。與自然經濟對應的農耕方式有中原定居的農耕和南方山地的遊耕。在自然經濟佔主導的傳統社會,每一家就是一個單獨的生產單位,手工業和農業緊密結合,家中的長者擁有豐富的生產種植經驗和熟練的手工技能,並將這些經驗和技能口口相傳給自己的後代。家長擁有的財產管理、支配權符合小農生產經濟的發展要求並使家族能穩定有序地延續。這種經濟方式為父權家長制確立提供經濟制度的支撐,有助於父權家長制家族的凝聚與穩定和君主專制的統治並使父權家長制家庭模式一直流傳下來。傳統法律一方面出於君主統治的需要確認父權家長制的合法性,維護家中的尊卑等級和家長的特權,調整家庭成員間的法律關係,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護自然經濟的發展。在自然經濟的主導的傳統社會中,生產力低和教育普及率低,普通民眾的知識水平不高,年長者即使由於體弱不再是家中的主要勞動力,但其因更長時間的生產生活而累積了更為豐富的農業生產經驗,可以指導卑幼子孫的農業生產活動,因而自然享受卑幼子孫的尊敬和供養。即便傳統中國的朝代不斷更換,但自然經濟的保守和閉塞使得父權至上的家族始終是社會的基本生產單位,國家的法律、經濟和政治制度都沒有隨著朝代的改變而發生大的變化。

“ 尊老”的法制化歷程

統治者不僅通過親身實行尊老行為來推行“尊老”文化,還以頒佈詔令等立法活動來實施養老敬老政策,推進“尊老”文化的法制化進程。漢文帝二年,曾下詔令規定:“老年人非穿絲帛的衣服才容易保暖,飲食需要有肉才能飽腹。八十以上者,每人每月賜米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九十以上者,額外賜予每人二疋絲帛、三斤絮”。文帝將養老之禮納入法令的調整中。漢武帝還下詔免除八十歲老人家裡兩口人的地稅和九十歲老人家裡的兵賦。根據《後漢書·明帝紀》的記載可知,明帝曾於永平二年下詔,賜給天下“三老”即七十致仕者每人一石酒,四十斤肉。漢代不僅以立法的形式來體現養老敬老的政策,還在法律中明確賦予老人特權。漢律中已有對七十以上的老人授予王杖的規定,被授予王杖的老人能夠享受社會的特殊照顧。據甘肅省武威出土的漢簡中記載的《王杖詔書令》,可以得知“王杖”的具體內容為:由朝廷為年滿七十者頒發王杖,持杖者的社會待遇與當時俸祿為六百石的官員的待遇相當,日常進出官府衙門不受禮節約束;凡侮辱持杖者,以輕君的罪名論處;持杖老人享受商業活動的免稅權利。東漢後,社會處於長期動亂的狀態,敬老養老的制度雖日漸衰微,但仍沒有被完全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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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晉年間,統治者曾設宴款待國老和庶老,並下詔賜予七十以上者名譽官職,同時在地方以郡縣的名義賜予老人鳩杖和衣服。北齊統治者也效仿東晉的尊老舉措,優待老人和賜予名譽官職。到了隋代煬帝曾給河北、山西、山東九十以上者版授太守、八十者縣令。唐代貞觀年間,太宗曾在出巡時看望一位 103歲名甄權的老人,並賜予他朝散大夫的官職和糧食、衣服等物。據《新唐書》的記載,玄宗於開元七年曾下詔賜予京城中七十以上者縣令和六十以上者縣丞的官職,全國範圍內年滿百歲的老人則授予郡太守職稱,年屆八十與九十的老人分別封為縣令和郡司馬。天寶八年,玄宗又下詔規定對於年七十五以上老者準其一子免役留於家中奉養。五代十國年間,統治者也奉行尊老優老措施,皆下詔令八十以上者準一子免役供養。

宋代,真宗曾詔令賜帛於京城老人並宴請八十以上的老人,並在宴席上賜予老人官爵。元代同樣推行尊老政策,不僅給予老人物質慰問,在至正十二年,元順帝還下令對八十以上者懸旌表彰並免除其家中的一切雜役。明太祖沿襲唐代準一子免役奉養老人的做法,規定七十以上的老人,許其一子免役留於家中供養老人。洪武十九年,詔令各地官員探訪高壽老者,對於年滿八十又無產業的老人,每月鬚髮放五斗米和五斤肉,年屆九十者則每年還賜帛一疋,絮一斤。明太祖後的皇帝也同樣以法令的形式來推行尊老舉措。

處於中國封建時代晚期的清代延續尊老的優良傳統,以法令的形式推行尊老政策的施行。順治帝於開國初期曾下詔:“民七十以上者,許一丁侍養,免其差徭;八十以上者給絹一疋、綿一斤、米一石、肉十斤;九十以上者倍之;有德行著聞,為鄉里所敬服者,給冠帶榮身。”據《清朝通典》的記載,康熙五十二年曾詔告天下:“今歲天下老人,為朕六十大慶,皆從數千裡而來。賜伊等筵宴遣回”。康熙五十三年,舉辦的大型宴會邀請的對象包括朝廷官員和普通百姓,受邀者的年齡均在六十五歲以上。這就是清代“千叟宴”的開端,康熙六十一年又舉辦了第二次千叟宴,規模較第一次小,有一千多名六十五以上的老人參加,康熙帝還為此賦詩一首名為《千叟宴詩》。雍正年間,朝廷繼續實行尊老措施,對符合規定年齡的老人給予物質賞賜。乾隆年間舉辦的千叟宴,規模之大遠甚康熙年間。乾隆五十年參加千叟宴的人數多達三千,赴宴者為年過六十的京師四品以下現任和原任官員,九十以上的老人,六十以上的藩屬使節等。筵席全程皆有樂隊伴奏,九十以上的一品官員還會被召至御前,皇帝會親自為其把盞賜酒,待筵席結束時會根據受邀者的身份品級賜予鳩杖。清代的千叟宴是中國歷史上“尊老”的空前壯舉,也是統治階級推崇“尊老”文化並將其以法令、政策予以落實的重要體現。

古代“尊老”竟然是法制化的?帶你瞭解古代的尊老文化

中國古代“尊老”文化的法制化不僅體現在統治階級以法令形式確立的給予老人物質和名譽官職等優待老人的尊老措施中,還體現在對犯罪的老人予以刑罰的寬宥和賦予老人於家庭生活中的種種特權。自西周開始,歷代統治者便藉助立法,使尊老法律化,規定年七十以上的老人若犯罪,可根據罪行的輕重予以相應的刑罰減免,並以法律的形式確認祖父母、父母等尊長在家中的最高權力,維護長者尊幼者卑的等級關係,保障父權在家中的統治。對犯罪老人給予刑罰寬宥和調整以父權為核心的家庭成員間的法律關係的法規,是中國古代尊老法律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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