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關於合同內容,定金約定,違約責任的法律法律

合同法中關於合同內容,定金約定,違約責任的法律法律

合同概述

一、什麼是合同(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也稱契約,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的形式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轉讓(包括房地產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和房地產抵押應當簽署書面合同。

(二)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二、合同如何成立與生效

合同的形式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轉讓(包括房地產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和房地產抵押應當簽署書面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因此,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兩個不同概念。例如,定金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合同生效應同時具備下列 3 條件:(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此外,合同生效還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例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合同生效時間的,以約定為準。

三、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詐手段訂立的,(4)一方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合同如何解除

首先,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其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約責任

一、什麼是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違約的形式有哪些

違約行為可分為實際違約和預期違約。

實際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預期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三、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定金罰則和採取補救措施。

(一) 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在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強制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義務。

(二) 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違約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原則上以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為限。

(三) 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法律直接規定的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只適用於合同當事人有違約金約定或者法律規定違反合同應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法律也沒有規定違反合同應支付違約金的,則不產生違約金的責任方式。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四) 定金罰則

(1) 根據《擔保法》第 89、90、91 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 定金數額由合同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 20%,這一規定是強制性規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如果約定的定金比例超過了 20%,並不是整個定金條款無效,而僅是超過的部分無效。

(4) 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以定金的實際支付為生效條件。因此,定金尚未實際支付,則定金合同不生效。例如,買賣雙方約定定金 10 萬元,但買方實際支付了 5 萬元,後賣方拒絕出售,買方只能要求賣方雙倍返還已經支付的定金,即賣方付給買方 10 萬元。

(5)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定金是法律用語,是一種對債權的擔保,適用定金罰則。訂金通常被理解為預付款,無論是賣方違約還是買方違約,收取訂金的一方只需如數退還,不存在雙倍返還或被守約方沒收的問題。與訂金類似的還有意向金、誠意金、押金、預訂款、訂約金、保證金、擔保金、留置金等。

(6) 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當事人既約定了定金又約定了違約金,當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在定金條款和違約金條款兩者中擇一適用。也就是說,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並用。至於是選擇定金條款還是選擇違約金條款,這一權利屬於守約方。但是,當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守約方選擇違約金條款後,並不影響其要求對方返還已付定金全額的權利。

(7) 定金責任與賠償損失的區別。定金責任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前提,定金責任的承擔也不能代替損害賠償。因此,在既有定金條款又有實際損害時,應分別適用定金責任和賠償損失的責任,兩者同時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害,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並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五)採取補救措施

一方交付的標的物,例如,房屋、傢俱家電等,若出現瑕疵,交付方構成違約,另一方有權請求一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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