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第24期>组织毁坏农作物 四名男子被判刑

近日,由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某甲、梁某乙、马某某、农某破坏生产经营一案,天等县人民法院已判决,判处四名被告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

案件回顾

2019年5月某天晚上,梁某甲召集马某某、梁某乙、农某到其家中,商议决定组织本屯村民到本屯村民认为与同村邻屯有土地权属争议的三块坡地,毁坏同村邻屯村民种植的农作物。后梁某甲用高音喇叭向全屯广播,通知村民自带工具一起到“争议地”把邻屯村民种植的农作物砍掉。2019年5月19日上午,梁某乙、马某某、农某以及本屯村民到有争议的三块坡地,毁坏邻屯村民种植的玉米苗、花生苗、木薯苗。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农作物损失价格为11727.00元人民币。

审理结果

天等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梁某甲、梁某乙、马某某、农某的行为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但其四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该案,向天等县法院提出分别判处梁某甲、梁某乙、马某某拘役五个月、农某拘役四个月的量刑建议,天等县法院审理后采纳天等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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