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購公房、經濟適用房、央產房交易中土地出讓金的繳納介紹與計算

已購公房、經濟適用房、央產房交易中土地出讓金的繳納介紹與計算


一、什麼是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主要是針對房改房,即已購公房、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二類經濟適用住房。即該房是在劃撥的土地上建造的,交易時需補交土地出讓金。

納稅人,為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或個人,即購買人。計稅依據,一般為房屋建築面積。

二、已購公房如何繳納土地出讓金

計算公式為:

(1) 成本價購買的:該套房屋建築面積×成本價格×1%=該套房屋建築面積×15.6 元/建築平米(城六區)。

(2) 標準價/優惠價購買的:需要將該房屋補成成本價再交易。

三、央產房如何繳納土地出讓金

(1) 不同級別的公務員會有不同住房面積標準,科級以下 60 平米,正副科級 70 平米,副處級 80 平米,正處級 90 平米,副司(局)級 105 平米,正司(局)級 120 平米。

(2) 如果超標,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一個職級(正司局級上浮 20 平米),浮動範圍內補交:超標面積×1560 元/平米;超過浮動範圍補交:超標面積×4000 元/平米。

(3) 以家庭為單位並以級別高的一方確定住房面積標準。例如王先生(副處級)名下央產房 85 平方

米,配偶李女士名下央產房 45 平方米,那麼該家庭辦理央產房上市時,以王先生級別確定住房面積標準,即 80 平米。

四、經濟適用住房如何繳納綜合地價款

2008 年 4 月 11 日之前(含)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滿 5 年後交易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土地出讓金:較高值(網籤價,核定價)×10%。

2008 年 4 月 11 日之後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滿 5 年後要交易的,政府可優先回購。政府放棄回購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土地出讓金:【較高值(網籤價,核定價)-原購房價格】×70%。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時間界定的依據為簽署購房合同的時間,而不是繳稅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的時間。

五、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住房如何繳納土地出讓金

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是住房,包括但不限於具有回遷性質或康居、安居性質的房屋,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土地出讓金:較高值(網籤價,核定價)×3%。

六、土地出讓金的總結

已購公房、經濟適用房、央產房交易中土地出讓金的繳納介紹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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