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之逾期利息相關法條解讀

法條原文: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1、逾期利率有約定從約定,但超過24%法院不支持;

2、 借期內與逾期均未約定,支持案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

3、只約定了借期內利率,逾期利率比照借期內利率;

法條原文: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1、民事主體活動,堅持有約從約的原則,各項費用可以選擇主張也 可以同時主張;

2、超過24%,法院不支持,借款人主動支付則不能反悔(不超過36%)

總結:逾期利息與借貸還款期內利息的不同點 :

1、自然人間借貸,未約定利息,還款期內主張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主張逾期利息,法院一般支持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息主張;

2、逾期還款可依據約定同時主張複利、違約金、利息,但總額不超過借款本金年利率的24%。

民間借貸之逾期利息相關法條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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