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女職工產假和產假期間工資實際操作大家都怎麼處理?有什麼經驗分享?

凡塵筆下的啟


關於產假工資發放和發放金額的問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對此處"工資"的理解,一般認為是基本工資,不包括以績效和其它浮動工資及獎金,因女職工產假期間未能提供正常勞動,所以產假期間不存在績效考核和浮動工資的內容,對其僅支付基本工資。具體產假工資怎麼發呢,不同時期有不同的計算方法。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髮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延長生育假)+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需要注意的是,各個省的計劃生育條例已經取消了晚育假,並延長了產假,各省產假增加的天數30-60天不等,具體產假的天數大家諮詢當地計生部門或者查詢地區計劃生育條例。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另外對於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是否可以兼得,各地規定也有所差別,建議在處理時參照各地規定執行。

以上是正常的合法途徑處理女職工產假,但實際工作中可能一些民營企業會顧及到相關的成本和人員的不穩定因素,可以能會要求其辭職回家進行調養待產。但這種方式不是不可行,在處理前應和職工協商解決這個問題,可以要求職工主動辭職企業給予一些補助,產假結束後可以繼續回來上班,然後只要雙方達成一致是可以的。


職場快餐


女職工的產假在之前被廢止的法律中和徵求意見稿中可能會涉及到保胎假,產前休假,產假,後面的哺乳假期等,不過現行有效的法律全部統一規定了,女性職工可以享有98的生育產假,包含了生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可以增加15天產假。多胞胎的,每多生一個增加15產假。懷孕前四個月內流產的,也可以享受15的產假,滿了4個月小產有42天的產假。各地規定的不同,產假天數也不同,但是隻會多不會少。

女性職工在生育期間可以享受生育津貼或者產假工資,兩者不能同時享受。生育津貼是對於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女性職工來說的,一般包含在社保中,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女職工所在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支付給單位,然後由單位再給女職工。如果單位沒有為女性職工繳納社保,那麼單位自行承擔女性職工的產假工資,就按照產前的工資標準支付。領取生育津貼一般網上申報即可。

女性職工在懷孕生育哺乳期間,單位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但是在女性職工產假期滿後,無正當理由,也不請假就拖延上班的,可以書面下達通知,通知其在規定的期限內來崗上班,逾期的話按曠工處理,曠工行為嚴重違背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可以主動與該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賠償。所以你可以根據女性職工產假期屆滿前後的情況,及時聯繫,及時止損。希望可以幫助你喲😍😏。


律法廿廿


假期:按國家規定是98天,廣東再加80天,順產就是178天,工資:一般小企業是按社保局返回來的錢返給員工,福利待遇好一點的就是按休假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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