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大姑姐名字買房,鬧掰了咋整?

“借”大姑姐名字買房,鬧掰了咋整?

貪圖小優惠“借用”大姑姐名字買房,離婚時卻為房產權屬對簿公堂,三方爭執不下。近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親屬間共同署名購房產生的房屋權屬糾紛,判決實際出資人獲得房產產權。

相互信任,和大姑姐共同買房

2004年,張娜(化名)與李明(化名)登記結婚。2012年,張娜與李明的姐姐李婷(化名)作為買受人共同購買珠海一處總價約為250萬元的房產,並以張娜為保證人、李婷為借款人做商業+公積金組合貸款。兩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認購協議》註明房產份額為李婷55%、張娜45%,此《商品房買賣合同》已上網備案。

姑嫂鬧掰,訴至法院爭房產

2018年,張娜與李婷因該房產權屬問題產生糾紛,雙方對簿公堂。李婷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分割李婷和張娜共同所有房屋,要求房屋歸李婷所有,李婷向張娜和李明支付房屋折價款。張娜向一審法院反訴請求確認房屋為張娜所有。一審中,張娜稱該房產實為其個人房產,當初是因為和李婷關係好,借用李婷之名在珠海購房,沒有簽訂借名購房協議,購房的首付款、銀行貸款以及該房屋出租款等皆由其個人出資或收取。李婷不認可其與張娜有借名購房的約定,主張該房產系其與張娜共同購買,稱曾將自己獲得的拆遷款作為購房款的一部分轉賬支付給張娜,且在張娜和李明產生離婚糾紛後償還過幾期銀行貸款。

一審法院查明,張娜對該房產有實際出資。另,李婷和李明曾轉賬約49萬元給張娜。結合張娜和李婷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寫明兩人所佔份額,無法排除李婷具有購買該房產的意願。由於該房屋目前僅辦理了預購登記,尚未確權,即兩人均未取得該房產的物權,訴訟請求無請求權基礎,一審法院予以駁回。

“借”名買房?法官撥開迷霧定權屬

張娜不服一審判決,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確認房屋為自己所有。理由是張娜已獨資支付了首付款及定期償還銀行貸款,張娜系因借李婷的公積金用作房屋貸款才借用李婷之名買房,李婷所稱拆遷款並非她個人所有,且該款項與此次購房無關。李婷辯稱,張娜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全部上訴請求。李明辯稱,房屋是李明和張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李明對該房屋享有相應的份額及權利,張娜要求確認房屋歸其個人所有缺乏事實和依據。

珠海中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張娜佔45%、李婷佔55%,但首期款均為張娜支付,並且從2012年起一直由張娜歸還貸款,管理、出租該房屋,收取租金及支付物業管理費。結合李婷與張娜多次的微信聊天記錄,李婷均表示該房屋是張娜的,補交房屋面積差價款,李婷亦是勸張娜交款,未見其以房屋共同產權人身份與張娜協商如何分擔。

對於李婷主張其以約49萬元拆遷款支付涉案房款,僅有其母親的證言予以證明,其母親與李明、李婷有利害關係,證言證明力較低,在李婷未提供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僅該證言不足以證明該筆款項是李婷應得的拆遷款,故李婷主張其以拆遷補償款支付了涉案房款,理據不充分,不應採納。

雖然李婷與張娜在購房合同上約定份額,但李婷從未與張娜就涉案房屋首付款的支付、歸還貸款、收取及分配租金收益等進行正式結算、確認或簽訂書面協議,明顯不符合常理。因此,珠海中院綜合上述事實認為,張娜主張借李婷之名買房所提供的證據相比於李婷主張雙方共同買房所提供的證據,張娜證據的證明力明顯大於李婷所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故張娜系借李婷之名購買涉案房屋的事實予以認定,李婷對該房屋不享有權利,其請求將分割涉案房屋,並判令涉案歸其所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因此在張娜歸還所欠銀行債務後,李婷應協助張娜辦理塗銷涉案房屋抵押登記的手續,且在涉案房屋被塗銷抵押登記後,李婷應協助張娜辦理涉案房屋的權屬登記。

對於李明抗辯其對涉案房屋享有相關權利,因李明未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故待張娜辦理權屬登記後,李明可另案向張娜主張相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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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王芳

本案系因親屬間共同署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所引致的權屬糾紛。由於各方對共同署名的由來、房款的支付、權屬分配未進行書面約定,導致各方產生爭議。

在日常生活中,親戚朋友之間往往因為礙於情面或是法律知識的不足,難以對共同購房、借名買房將來存在的風險、糾紛作出充分的預測,亦無法對證據進行充分準備和留存,因此儘量不要採取借名這種方式進行生活消費和生產經營活動,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如果是共同出資購房,各方應當就出資、還貸、收益分配、權屬份額作出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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