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退人員到新單位上班,新單位應當替其購買勞動社會保險嗎?

典型案例

以案釋法|內退人員到新單位上班,新單位應當替其購買勞動社會保險嗎?

朱某原系某鋼鐵實業有限公司職工,註冊監理師,於2015年7月辦理內退。每月領取由該企業發放的內退養老金3000餘元。2017年應聘至某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工作,在應聘時朱某向某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申明其系某鋼鐵實業有限公司內退職工。雙方簽訂《勞務用工合同》,約定每月支付朱某工資2500元。後雙方一直按照該約定履行合同。直到2019年9月因朱某履行職務的重大過失造成被告監理的施工單位工程質量存在重大瑕疵,某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將朱某辭退。朱某向某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提出要求補繳三險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案例分析

2019年10月,朱某向某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該勞動仲裁委員會以原告原單位某鋼鐵實業有限公司已替原告繳納勞動社會保險並支付現階段的養老金,一個人在同一時段只能存在一個勞動關係為由,駁回了原告的仲裁申請。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規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