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而不養、虐之傷之,何以為母?

生而不養、虐之傷之,何以為母?

圖片來自遼瀋晚報

近日,遼寧撫順6歲女孩童童被母親及母親的男友虐待到生命垂危的新聞,引發輿論強烈關注。

開水燙頭、打火機燒嘴、鋼針扎腿、鉗子拔牙、吞嚥菸頭、擰斷胳膊、喂貓糧……很難想象,這是一個笑著和鏡頭打招呼的6歲女孩曾受過的傷害;更難想象,這些傷害很多是孩子母親施加的。

此事爆出後,許多好心人自發來到童童家獻愛心,給受傷的童童送去溫暖。

父母生育的責任鏈,終點絕非“生下來”

這也不是第一次有類似的消息爆出。

就在今年一月,成都一位母親把自己年僅一歲的兒子虐待至進了ICU病房,當時孩子全身皮膚多處淤傷,昏迷狀態,體重僅6.5公斤……

這些已經逾越人倫底線的虐待行為,已經或是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但人們心中的不平仍難以完全化解。

生而不養,甚至虐之傷之,人們震驚於世間竟有這樣的母親。

而這讓人懷疑,每一起母親虐待孩子事件都有“前情”:不是每個母親都愛孩子。

生兒育女,從“生”到“育”,綴成的是為人父母者的責任鏈。鏈條的終點自然不是“生下來”,“養”同樣很重要。

而“養”的情感支點是愛。

可在曾經很長一段時間,結婚、生育對不少女性來說,都是無法逃避的責任,哪怕她們沒做好準備,哪怕孩子父親未必是她們所愛的人。

而生育責任,首先來自父母之命或外部壓力。在生育議題面前,她們喪失了主體感,甚至是“被動參與”。

“被動”消解了個別人對孩子傾注感情的用心。到頭來,大多數母親都愛著自己的孩子,但確有個別母親缺少那根“愛弦”。

她們內心的os可能是:我沒要生你出來——我只是完成任務。

曾經姜文有過一期採訪,他說一生最大的遺憾是:“我和母親這麼多年的關係怎麼都處不好。做了很多努力也不行”“我不知道怎麼能讓她看見我做的事情高興,她老有一種不高興的樣子”。

生而不養、虐之傷之,何以為母?

圖片來自視頻截圖

姜文說,給母親買房子,但是她也沒有表現得多高興,她還不去住,她不喜歡。當年考上中戲,給母親看通知單,也沒有表現得多高興,啪地扔在一邊,說:“你那衣服還沒有洗呢,別給我聊這個。”

如今回頭看這樣的事,答案或許一目瞭然:他母親並不愛他。

母愛並不像傳說那樣來自於天生,還跟很多因素有關。例如,這個母親本身的學識修養,家庭是否和睦,以及孩子的降臨給她帶來的是幸福還是痛苦。

如果是一個美滿的家庭,一兩個孩子是錦上添花,母親愛他們是容易的。

但如果孩子是沉重的負擔、孩子妨礙了母親戀愛結婚、孩子的父親是一個傷害過母親的人……那麼,對於母親來說,很可能將錯誤歸結為無辜的孩子,並把孩子作為私人財產任意處置。

曾經有一部小說《毒蛇在握》,不少讀過的人都深受震動,它像一把石斧劈下,讓讀者們看到,這世界並不真的永遠是母慈子孝,人與人之間即便血濃於水,也可能相互憎恨。

恰如《都挺好》裡,遭到重男輕女原生家庭之困的蘇明玉所困惑的:如果你們沒打算好好養我,那為什麼要把我生下來?

生而不養、虐之傷之,何以為母?

《都挺好》劇照

法律不可違,底線不可破

但是,有一個東西叫底線。

這底線就是,我們不應該虐待比我弱小的生物;這底線也是,虎毒不食子。

法律就在維護著這道底線:放棄孩子的母親,會犯下遺棄罪;不善待孩子,她會犯下虐待罪;不好好養育這個孩子至其死亡,則有可能是故意殺人罪。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與社會就應該主動作為——

首先,把孩子與母親隔開——孩子有權利得到安定的生活及健康;

其次,剝奪父親或母親的監護權——施害的一方已經用實際行動證明了自己枉為人父或人母,轉移監護權的法律條款也就該適時激活;

第三,該追求虐待罪、故意傷害罪乃至故意殺人罪的,絕不輕縱;

第四,取消這樣的父母將來接受贍養的權利。孩子還小時,他們虐待孩子;當孩子長大,他們如何有資格享受孩子的贍養?

也得看到,這類案例是極個別的情形,母愛依然是人類最美好、最普遍的情感之一。個案不足以概全。

但針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能以理想狀態為標準,而應將極端情形囊括其中,針對這些極端情形制定相應的保護策略。

只要傷害仍有可能出現,那法律跟社會必須跟上。

□葉傾城(作家)

編輯 鋼鏰兒 校對 盧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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