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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在泗洪某房產經紀公司的介紹下,靳某以市場價從楊某處購得房屋一套,三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入住後靳某從鄰居口中得知該房屋發生過兇殺案。靳某認為,楊某未告知房屋情況,也未降低該房屋價值,嚴重侵害了他的知情權;房產經紀公司作為專業機構,未核實房屋情況且參與經營獲取利益,存在較大過錯。
靳某在找楊某和某房產經紀公司協商退房未果的情況下,將楊某和房產經紀公司告上了法庭。
經泗洪法院審理查明,涉案房屋中確係發生過兇殺案。被告楊某辯稱其出售與原告靳某的房屋系其從案外人肖某手中購得,對於非正常死亡事件不清楚,被告房產經紀公司也表示對此事不清楚。
法院認為,該死亡事件屬於與交易房屋有關的重大事項,原告在簽訂合同時不清楚該事項,系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二被告簽訂的房屋交易合同,應認定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符合法定撤銷合同的條件。
依照法律規定,合同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楊某作為售房人,雖沒有證據證明其確實不知曉房屋內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但其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在出售房屋時應對房屋狀況有充分的瞭解,其未掌握房屋真實情況而將有瑕疵的房屋出售給靳某,有一定的過錯。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楊某知道交易房屋內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並故意隱瞞該事件,故原告違約金的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依法撤消了原被告簽訂的涉案房屋的買賣合同,被告楊某退還原告購房款及佔用期間的利息和房屋稅款,被告房產經紀公司退還原告中介費。
注: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尊重社會公德。房屋買賣屬於生活中重大事項的交易,與房屋有關的相關信息應當予以披露。眾所周知,房屋內如果發生過非正常死亡,該情況會讓購房者的心理產生包括恐懼、忌諱等嚴重影響,此類房屋在實際成交時交易價值降低,構成房屋的重大瑕疵,故應屬與房屋買賣合同訂立有關的重大事項,也是必須向買受方披露的事實。
來源 泗洪法院 編輯:小悠 審核: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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