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法院如何認定感情確已破裂?法律有明文規定

訴訟離婚的夫妻,往往在結婚之初雖有一定的感情基礎,但婚後雙方沒有注重保持和發展夫妻感情,缺少相互的理解和心熱,導致夫妻感情越來越淡薄。

一般夫或妻一方起訴到法院,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離婚訴訟中如何判斷“感情確已破裂”成為案件審理的關鍵。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該條第三款列舉應准予離婚的5種情形。

離婚案件中,法院如何認定感情確已破裂?法律有明文規定

《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經法院主持調解,仍堅持要求離婚的,可以認定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婚姻法採用這種概括式與列舉式相結合的模式,使離婚的法定理由具有可操作性。


離婚案件中,法院如何認定感情確已破裂?法律有明文規定


一般從婚後感情來看,雙方性格差異較大,在共同生活期間矛盾較多,因二人的感情生活受到較大影響,並逐年惡化。從夫妻關係的現狀來看,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以上的,且該期間很少接觸的,法院會適用“雙方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准予離婚的唯一法定理由。認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要根據離婚糾紛案件的客觀事實來確定。

離婚案件中,法院如何認定感情確已破裂?法律有明文規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應當從婚姻繼承、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在一些案件中,夫妻雙方系自由愛戀,婚姻基礎較好,婚後雙方雖因家務瑣事發生吵鬧,但只要雙方嘉慶溝通過交流,克服生活中的各種困難,珍惜相互間的夫妻感情,據以上,法院一般會駁回離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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