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變法法律繁多,是壓迫,還是社會規律?輕罪重刑應用與何處?

原文

罰重,爵尊:賞輕,刑威。爵尊,上愛民:刑威,民死上。故興國行罰,則民利:用賞,則上重。法詳,則刑繁:刑繁,則刑省。民不治則亂,亂而治之又亂。故治之於其治,則治;治之於其亂,則亂。民之情也治,其事也亂。故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生,則重者無從至矣,此謂治之於其治者。行刑,重其重者,輕其輕者,輕者不止,則重者無從止矣,此謂治之於其亂也。故重輕,則刑去事成,國強;重重而輕輕,則刑至而事生,國削。

註釋

爵:爵位。

譯文

刑罰重,爵位就顯得尊貴;賞賜少,刑罰就顯得威嚴。國君以此愛護百姓;刑罰有威嚴,百姓才能為國君效死命。所以強盛的國家使用刑罰,百姓就能受益;使用獎賞,國君就會受到尊重。法周詳,刑罰就會繁多;刑罰繁多,受刑罰的人就會減少百姓不治理,國家就會混亂,混亂了再去治理,就會更亂。所以在社會安定的時候治理國家,國家才能安定。在混亂的時候去治理,就會更亂。百姓心裡希望國家安定,他們做的事情卻使國家混亂。所以使用刑罰,對輕罪重罰,輕罪就不會發生,重罪就不能出現,這就叫國家安定的時候去治理。使用刑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輕罪就不能制止,重罪也無法制止,這就叫在混亂的時候去治理。所以輕罪重罰,就能不用刑罰而使社會安定,國家就會強大;重罪重罰,輕罪輕罰,雖然用了刑罰,混亂卻仍然發生,國家就會被削弱。

戰國變法法律繁多,是壓迫,還是社會規律?輕罪重刑應用與何處?

我個人不太認可這種翻譯,因為這種翻譯是前因後果式的翻譯,我更願意把其理解為前後並重的翻譯。加重刑罰和使爵位尊貴是並列的,這是一項政策。賞賜要少,刑法要顯得威嚴,這也是並列的。並且這四種措施要分別用到不同的地方,首先要加重刑罰。變法之前的秦國不像山東六國那樣繁華昌盛,並且長期與戎狄雜居,遊牧部落氣息興盛。尤其在春耕時為了爭奪水源全村械鬥相爭。而更為關鍵的是面對這種社會的混亂情況,秦國的政府在之前是不作為的。因為很多地方政府都是由這些貴族和與村民有關的一些官吏擔任的,在涉及到自己本族的聲譽,以及生存空間的問題上他們大多也會選邊戰隊不能依法治理。

還有一個重要原因,那就是秦國國內私鬥成風很多官府都參與不管的態度。因為這種傳統已經很長時間,甚至高達數百年。從來也沒有哪一任認真管過這些事兒。而且貴族內部之間以及個村落之間,都有極其複雜的關係。官府的辦事人員如果沒有後臺很難動得了這些人。所以對於這些國家必須要管,但事實是國家又管不了的事兒。商鞅規定要加重處罰,而且要嚴格處理,首先一點官吏對於這些事情的不作為,首先就要治官吏,必須要樹立法律的權威。在第二個方面,一定要讓爵位顯得尊貴。除了加重刑罰之外,還要使爵位變得尊貴。這其實是對貴族來說的,貴族想要得爵位非常容易。甚至就是因為他的血統,他就可以得到爵位。但是普通民眾在哪個貴族時代是完全不可能的!

戰國變法法律繁多,是壓迫,還是社會規律?輕罪重刑應用與何處?

除非你獲得了極為特殊的功勳,才會被統治階層所認可,你才會獲得爵位。所以在當時對於上層社會而言,爵位是非常容易的。對於底層民眾以及沒有政治特權的人而言獲得爵位很困難。所以商鞅變法之一,就是要使爵位尊貴,爵位不含水分。必須有切切實實的功勞,才能獲得爵位。刑罰加重是為了嚴肅治理社會的不法事件,使爵位尊貴是使社會公平。我們不要一味的去想象加重刑罰是壞事。刑法的加重和減輕更主要的是要與當時舊的法律相比,而非與現在相比。在漢末三國時期,諸葛亮刑法嚴酷,難道就此我們認為諸葛亮也是個酷吏嗎?法律的制定都有極強的時代關係,我們不能脫離這個時代關係簡單的去說這個法令制定的嚴酷和寬鬆。

關鍵就是要看這個法律制定出以後社會和國家會出現怎樣的效果?百姓會有怎樣的益處?商鞅所編定的新法,司馬遷是認可的,變法一年,關中大治。第二句話,賞賜,減少刑法,要有威嚴。其實與第一句話是站在不同角度說的。減少賞賜是對貴族減少賞賜,不能一味的用國家資產去賞賜給既得利益階層,國家的賞賜更應該面對的是那些真正有能力有實力為國家做出貢獻的人,而不是因為他的血統他的地位。刑法也要威嚴,不能因為地方勢力盤根錯節某一個人的背後有家族勢力,法律就拿他沒辦法。有尊貴的爵位才能體現出國君對老百姓的愛護。因為這使老百姓知道有真正的能力和功勞,才會獲得爵位,而不是因為你的身份如何?

戰國變法法律繁多,是壓迫,還是社會規律?輕罪重刑應用與何處?

刑法也要有威嚴百姓才能夠校命。因為百姓知道,法律不再是過去代表貴族的法律,它更代表了土地主,在當時新舊制度替換的情況下,土地兼併問題,其實還沒有開始。我說的是後世封建社會情況下的土地兼併,而非貴族時代的土地兼併。所以普通老百姓因為廢井田開阡陌而得到土地,他們都是地主。他們知道了國家刑罰如何?法律一定是揚善的,無論什麼時期的法律,只不過作為制定法律的主體。統治階層的善惡觀很大程度上會影響法律的善惡觀,這當然是時代和階級的侷限。但對於當時而言,商鞅所訂立的法律對於地主極為有利。對於貴族則處處限制,否則商鞅也不會死在這些人之手。強盛的國家使用刑法百姓就會受益。

使用賞賜國家就會受到尊重。對於商鞅而言,刑罰和賞賜是當時法律的兩個表象,如果可以的話,我們也可以翻譯為想要使國家富強,必須使用法律,這才會對民眾有利。用法去鼓勵民眾,那麼國君也會得到尊重。我這麼理解並非信口開河,因為全書都在強調法律以及其所表現的刑罰和賞賜兩個方面對於治理國家的作用。而並不是單單的用法律去懲罰老百姓。而且作為歷史上第一個最系統的法家變法,商鞅也提出了要讓法律變得周祥嚴密,這並不會使老百姓心生抱怨。在商鞅變法之前,夏商周三代社會部門其實很少,大部分都被貴族所壟斷。所以很多時候貴族的家規以及這個貴族部落的傳統就會成為國家或者說地區的法律。

戰國變法法律繁多,是壓迫,還是社會規律?輕罪重刑應用與何處?

法律也很簡陋,只要大體維護貴族的權利就可以。而且貴族也可以對法律進行刪改增加或者曲解。反正不管怎麼解釋?只要貴族集團不受到利益的損失就可以。但對於商鞅而言,要想強國必須要制定嚴密的法律,使任何人都無法利用法條為自己牟利。同時商鞅變法時期,社會劇烈動盪,農業發展加速,鐵器農耕逐漸普及。工商業也獲得初步發展,社會開始變得複雜化,很多方面都沒有社會和國家的規定,因而造成治理混亂。也正是因為這種社會現實,所以才必須要嚴密法律。在責任義務上釐清各家關係,社會越發展,法律條文自然就會越多,這並不是商鞅和法家想要把社會整崩潰,而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使法令變得周詳,刑罰就會增多,受罰的人其實是會減少的。那麼為什麼受罰的人會減少呢?

這還要考慮到當時的社會現狀,由於社會變得複雜,階層變得多樣化,社會生產部門也在增多。而原先就有的法律離不清相互之間的關係。所以很多時候定罪判刑都會引來非議,甚至於冤枉無辜。再加上貴族對於法律的壟斷,使得非貴族集團的人經常因為法律而受到利益損失。但是如果一個嚴格的法律,並將法律細化,社會各個生產部門之間的關係,人員的關係都定立一個明確的尺度。法律無法成為一些特權階層的統治工具,而成為一個初步的管理社會的體系。使社會相比於之前更加公平,那麼所受刑罰的人自然就會減少。但是如果國家不去做這個事兒,等到社會治理一塌糊塗的時候才去管,其實很多時候都已經晚了。很多東西會在各個新興的社會階層和生產部門當中相互交錯,盤根錯節,國家在想管必須要付出更大的代價和成本,甚至還會使得社會更加混亂。

所以要社會安定的時候去治理國家,國家才能安定。在混亂的時候去治理其實引來的只有混亂。其實每一個老百姓不論是貴族還是普通的民眾,都希望國家安定,因為國家安定自己的發展才會有保障,對於貴族來說尤其如此。但是因為社會的發展使得生產部門增多,階層更為活躍。國家又沒有系統的法度去規範現有的社會,即便每一個人都想要國家安定,每一個人都想獲得自己的發展,但是從宏觀層面上來看。每一個人為自己和國家做的事兒在沒有標準和系統管理的情況之下,必然會使國家造成混亂。雖然每一個人都想讓國家安定。而且在劇烈變革的年代,對於刑法的運用也有獨到的藝術,那就是亂世用重典。在大爭之世,必須要重罰。因為在社會劇烈動盪的年代,我們無法保證政府部門以及每一個官員有足夠的精力和時間去確定法律主體之間的關係。

戰國變法法律繁多,是壓迫,還是社會規律?輕罪重刑應用與何處?

在社會動盪的年代,最主要的是使社會迅速安定下來。什麼法律最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安定社會呢,就是輕罪重刑的法律。不論法律主體之間有何矛盾,國家和官員在處理事務的時候都以國家安定為主,都以地方安定為主。所以使用輕罪重刑那麼犯下較輕罪過就不會發生。犯重罪的就更不可能去出現。在亂世之中,初步達到社會安定。社會安定才能談發展,每一個人都能生活的起,犯罪的人自然就會減少。但是如果在亂世之中,所用刑法採取重罪重罰輕罪輕罰那麼很多時候,因為犯罪成本過低,很多時候無法制止再一次犯罪。這種法制理念,其實應該適用於世界和平社會普遍安定的情況下,而並不是大爭之世。在社會一片混亂的情況之下,重罪重罰輕罪輕罰反而會使社會更加混亂,因為沒有震懾力的法律是無法在亂世之中,震懾民眾,保證正常的社會生產的。

在社會劇烈動盪的年代使用輕罪重罰,不法分子對於法律畏懼。一段時間後,國家就可以不用法律也可以使社會安定,因為犯罪成本太高。國家實現了初步的社會治理,再加上之後的變法國家就會強大。但是如果在社會劇烈動盪的年代中重罪重罰輕罪輕罰,雖然也在用法律。但是社會混亂的情況依然無法制止,犯罪成本太低,一些人顯得肆無忌憚。那麼國家很有可能付出更高昂的成本去治理社會,國家自然也會因此而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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