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分类
工业建筑:包括单层、多层及高层的厂房和仓库,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民用建筑:包括单层、多层及高层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其中,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分为一类和二类。
二、检查内容
(一)建筑高度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仓库及其他民用建筑属于高层建筑。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H=H1+H2/2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的最大值。
4.对于台阶式地坪,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通道时,可分别确定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建筑高度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5.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时,不需计入建筑高度。
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二)建筑层数
建筑层数按建筑的自然层数确定。不计入建筑层数的情况: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2.建筑底部设置的室内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进行确定,主要分为甲、乙、丙、丁、戊等五类。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检查时,需要注意:
1.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数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按实际情况确定。
2.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3.对于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四)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进行确定,主要分为甲、乙、丙、丁、戊等五类。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检查时,需要注意:
1.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2.同一座仓库或其中同一个防火分区内,要尽量储存一种物品。如有困难,需将数种物品存放在一座仓库或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时,存储过程中要采取分区域布置,但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允许存放在一起。
3.丁、戊类物品本身虽属于难燃烧或不燃烧物质,但有很多物品的包装是可燃的木箱、纸盒、泡沫塑料等。因此,对于这两类仓库,除考虑物品本身的燃烧性能外,还要考虑可燃包装的数量,在防火要求上应较丁、戊类仓库严格。当可燃包装的质量大于物品本身质量的1/4或可燃包装(如泡沫塑料等)的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五)民用建筑类别
具体分类见《技术实务》第二篇第三章相关内容
1.民用建筑防火要求
2.对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的情况比较复杂,可能存在单层和多层组合建造的情况,难以确定是按单层、多层还是高层建筑进行检查。这时需要根据建筑的主要使用功能部分的层数和建筑高度综合确定。当难以区分建筑的主要功能,并且单层部分与多层或高层部分又没有采用防火墙分开时,则将该建筑确定为多层或高层建筑。
3.在实际建筑防火检查中,如遇到规范中未列举的建筑,需要根据建筑功能的具体情况,通过类比,确定建筑类别。
三、检查方法
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平面图、剖面图等有关资料,了解消防设计时确定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火灾危险性等确定建筑类别的基础数据后开展现场检查。实地查看建筑层数,测量建筑高度,查看每层的使用功能及布局、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数量或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可燃物数量等,检查建筑分类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