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女生寫不雅檢討”校長被行拘,應追問是否涉嫌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在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避免其受到毆打、侮辱乃至性騷擾等不法侵害問題上,再怎麼嚴格要求,都不為過。

近日,網傳“山西呂梁臨縣一名13歲初三女生被校長毆打,並被迫寫下檢討書承認與男生在宿舍多次發生性行為”,此事引發關注。據新華社12月20日報道,涉事校長任某飛已被當地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經查,任某飛存在毆打學生、逼迫學生寫所謂檢討書的行為,嚴重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其毆打未成年學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12月20日,當地公安機關對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1000元的處罰。同時,呂梁市紀委監委已成立調查組,對其涉嫌嚴重違紀和職務違法問題進行審查調查。

此前,臨縣人民政府發佈通知稱,任某飛被免去臨縣第二中學副校長及臨縣安業九年制學校校長的職務。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1000元”已是就任某飛的毆打行為,所做出的頂格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但據此前媒體報道,涉事校長除了毆打該女學生之外,還逼其寫下涉性行為的檢討書,而“檢討”的內容不堪入目,其行為已涉嫌侮辱,但目前對任某飛的處理中,並未就該行為作出法律上的評價。

《教師法》第37條明確規定:教師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2018年,教育部印發《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新時代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通知中更明確要求:對於有虐待、猥褻、性騷擾等嚴重侵害學生行為的,一經查實,要撤銷其所獲榮譽、稱號,追回相關獎金,依法依規撤銷教師資格、解除教師職務、清除出教師隊伍,同時還要錄入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任何學校不得再聘任其從事教學、科研及管理等工作。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那麼對於任某飛的行為,會不會被徹底清除出教師隊伍,尚需進一步觀察。

此外,還需慎重考量的一個問題是:任某飛毆打、涉嫌侮辱13歲幼女等行為,是否已涉嫌構成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施行,新增了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以制裁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量刑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對此,有觀點認為,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名的增設,改變了刑法之前的虐待罪主體只能由家庭成員構成的狀況,將保姆及幼兒園、託兒所、中小學校、養老院、社會福利院等場所內具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也納入了本罪主體。凡是上述主體對其所監護、看護的對象實施虐待行為,情節惡劣的,均可以此罪追究刑事責任。那麼作為學校校長,任某飛對該校13歲學生的所作所為,是否已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還需相關部門通過深入調查,作出具體認定,給出明確答案。

在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避免其受到隨意毆打、侮辱乃至性騷擾等不法侵害問題上,再怎麼嚴格要求,都不為過。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於立生

編輯 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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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女生寫不雅檢討”校長被行拘,應追問是否涉嫌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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