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前,清溪一名保安突然发病身亡,当时家属也没有提出异议,遗体随后被火化。可是在14年之后,死者家属却把医院、殡仪馆以及工作的保安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一条短信引发出疑问 信访十年未果终起诉
2005年5月7日,保安陈某正因突发高烧被送往医院救治,由于病情严重,陈某正不治身亡。当时陈某正的弟弟陈某建签署了死亡证明书,并签字办理了火化手续。
办完后事,家属与陈某正生前工作的保安公司清溪分公司签订了协议书。 根据协议,保安公司清溪分公司补偿死者家属61800元,当时陈某正没有结婚登记的“妻子”曾某红进行了签名确认。
在此之后,曾某红就离开了陈家,留下一对儿女由陈某正父母抚养。两年之后,陈某正母亲突然接到曾某红一条莫名的短信,陈某正的弟弟陈某建认为这条信息可能是曾某红发给别人的,不由得起了疑心。
陈某建找出哥哥当时的死亡证明书,发现医院诊断及死因一栏写着的是“感染性休克”“病毒性脑炎”,后面各有一个“问号”。心存疑虑的陈某建认为是“嫂子”曾某红把哥哥毒死的。
就这样,陈家人开始了长达十多年的信访,但终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调查。陈家人认为,保安公司、医院、殡仪馆当年在陈某正死因不明的情况下,没有进行尸解查明死因就将遗体火化,而且殡仪馆相关手续没有公安部门盖章确认,违反殡葬程序,均存在过错,于是就将保安公司、医院、殡仪馆一并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死亡证明书上有问号?当年未曾尸解医院是否有责任?
庭审现场,殡仪馆提供的死亡证明书没有任何问号,而家属提供的死亡证明书复印件有两个问号,一度成为庭审争议的焦点。原告认为殡仪馆在火化遗体的程序上存在过错。
另外,在死亡证明书“是否同意尸解”一栏有“是”与“否”两个选项,当时陈某建并没有选择任何一项,仅仅是在旁边签了名。原告家属认为,在死亡证明书上是否“是否同意尸解”一栏,死者弟弟陈某建并没有选择“是”或“否”任何一项,医院应该负有查明真相的义务。
死者生前所在的公司已注销 事隔14年的民事诉讼“超时”了吗?
由于陈某正生前工作的保安公司清溪分公司在2014年已注销工商登记,保安总公司认为自己对陈某正并无任何侵权行为,而且当年协议注明家属领取相关补偿费用后,与清溪分公司自动脱离劳动关系和法律关系。而原告则认为,关于精神损害方面没有赔偿。
庭审中另外一个争议焦点在于,陈某正已经死亡十多年,家属还能提起民事诉讼的主张吗?原告认为,因为之前并不知道陈某正死因不明,所以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时,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医院、殡仪馆、保安总公司侵害了死者陈某正的生命权,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三被告存在过错,而且死者家属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主体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邹越表示,在法院的裁判过程中,存在原本的事实和法律的事实这两方面的事实,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本的事实跟法律的事实可能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诉讼时效就是一种为了避免原本事实跟法律事实偏差较大,敦促当事人积极履行权利的一种制度。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跟第九十一条,分别对相应的举证主体进行了一个规定,就是说主体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死者的家属主张对方侵权,他就应该就这一方面,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证据的话,他就只能承担一个败诉的后果。
来源:《法庭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