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不是所有房產都能繼承,這些房產無法繼承

繼承製度是指依法將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轉移給有繼承權的人的法律制度,核心是財產權發生轉移。從如今的繼承案件來看,房產在繼承案件中佔有相當大的比例。而死者遺留的財產,也只有合法的財產才可繼承。那麼你知道嗎?原來不是所有的房產都可以繼承,有的房子你雖然擁有房產繼承權,但也有可能無法繼承房產!

原來不是所有房產都能繼承,這些房產無法繼承

公租房不能繼承

公租房的性質是租賃,公民不擁有所有權,而且使用權也不能繼承。有一些公租房,在原有承租人死亡後,同住同戶口的繼承人可以向房屋所屬單位申請變更為新的承租人,繼續承租居住該房屋。但有些公租房,已經不能變更承租人,理論上,原承租人死亡後,除配偶尚活著需要居住外,房屋所屬單位可收回該房屋。但實踐中,公租房是否能繼承還必須結合公租房的政策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和處理。

擁有部分產權的產權

共同共有的房屋

一般存在於家庭關係中,如夫妻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況下,在公民死亡後,先要將該房屋屬於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的部分作為遺產,由死者的相關繼承人繼承。比如,夫妻共同的房屋,一方死亡後,先將房屋屬於另一方的分離出去,夫妻各佔一半份額,剩餘的一半份額才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

按份共有的房屋

和共同共有不同的是,按份共有中,死者對房屋擁有產權的份額在生前即是確定的,死後,只有這部分份額,比如房屋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屬於死者的合法遺產,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

比如房產是兄弟之間購買的,購買時支付的金額不同,兄弟之間按照出資金額占房屋全款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其中一個兄弟去世,他的繼承人只能繼承死者所佔有的房屋份額。還有一些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約定財產的具體份額,比如約定房屋丈夫佔40%,妻子佔60%。同樣,一方去世後,其繼承人只能繼承屬於死者的份額部分。

只擁有使用權的房屋

除了普通商品房外,房產市場上還有央產房、軍產房、公租房等等類型房屋。由於這類房屋政策性很強,能否繼承主要看政策規定。有一些央產房、軍產房等雖然不能上市交易,購房者只有使用權,但政策允許繼承,那麼購房者就是能繼承的。

小產權房

還有一類是城鎮居民購買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即所謂的“小產權房”,也不能繼承。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和政策,國家不允許城鎮居民購買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更不承認此類房屋的產權。所以,此類房屋不屬於繼承法上規定的公民的合法財產,因此不能繼承。

農村宅基地及上房屋

宅基地只有本集體組織成員才可申請取得,而且有“一戶一宅”原則,所以,它的繼承還關係到繼承人的身份問題。如果繼承人和死者一樣均是本集體組織成員,其繼承死者的宅基地和房屋一般都是沒有問題的。但如果繼承人不是本集體組織成員,甚至已經成為城鎮戶口,那麼繼承就會出現問題。如果遇到糾紛時,仍要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況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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