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首例!罰!並記入個人信用記錄!

出租房屋未登記申報信息

被記入信用記錄!

日前,南通開出首例處罰!

南通首例!罰!並記入個人信用記錄!

近日,啟東市公安局民警在轄區開展群租房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時發現,該市南陽鎮一房屋出租人蔣某從今年1月起,將自己空餘房屋出租給吳某、陳某等流動人員居住,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且未主動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信息。

南通首例!罰!並記入個人信用記錄!

根據的《江蘇省租賃住房治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蔣某的行為除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依法予以二百元罰款外,還將計入個人信用記錄。

日前,蔣某的被處罰信息被正式計入啟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信用啟東網)。

南通首例!罰!並記入個人信用記錄!

當前,南通全市正全力開展群租房安全專項整治行動。行動開展以來,全市公安機關牽頭整改電氣線路過負荷、使用大量可燃、有毒材料進行分隔等安全隱患1628處,

辦理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的案件478起,取得了階段性成效。疫情防控期間通過嚴格管控,規範管理,核銷群租房戶344戶、核銷租住人員8000餘人


啟東市這起房屋出租人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被罰款同時記入個人信用的案例,尚屬首例


新聞鏈接


2020年1月1日起,《江蘇省租賃住房治安管理規定》正式施行,明確出租人應當自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7日內申報登記信息。未按規定申報、轉報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記入信用記錄。


截至2月26日,全市公安機關共依法對82名不按規定申報登記承租人信息的出租房屋業主予以行政處罰

南通首例!罰!並記入個人信用記錄!

01

2月14日,如東縣公安局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民警在檢查中發現,轄區一房屋出租戶戴某未按照規定對其租戶談某某登記、申報身份信息,民警對戴某某進行了當場處罰。


02

日前,海門市公安局三星派出所民警在檢查中發現,轄區村民陸某某將房屋出租後,未按規定登記、申報承租人信息,而承租人來自疫情高危地區。


03

2月17日,市公安局邊防支隊呂四港派出所根據轄區出租房屋業主江先生申報的承租人信息,發現租客柏某某因涉嫌強姦罪於去年10月被連雲港警方上網追逃,迅速將其抓獲歸案,及時消除了治安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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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新出臺的《江蘇省租賃住房治安管理規定》也明確了出租人、承租人主動申報登記的責任,即出租人應當查看承租人、經辦人、實際居住人身份證件、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登記有關信息,並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租賃住房居住信息;承租人是流動人口的,告知其按照規定辦理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承租人變更或者停止租賃的,向公安機關申報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承租人將承租住房轉租、轉借他人居住的,承擔出租人治安責任,並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信息;留宿他人居住超過7天或者增加實際居住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警方提醒

出租房屋如實登記、申報承租人信息,是出租人應盡的法律責任和義務,也是保護自身安全的一道屏障。出租人可到轄區公安派出

來源:南通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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