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勝法庭》中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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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歸正傳,本期我們的主題就是正在熱播的《決勝法庭》。今天的文章主要圍繞第一集中的庭審環節展開,讓我們先回顧一下整個庭審環節。



回顧完了案情,就讓我們帶著問題來討論一下這個案件中的法律問題。


01

為什麼本案會在中級人民法院一審?


要解決這個問題,讓我們先看到法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條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從本案開庭來看,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搶劫罪,而根據刑法第263條之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而被告人大劉屬於搶劫罪八大法定刑升格條件中的搶劫致人死亡,因此本案則由中級人民法院負責一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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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是否正確?


從法庭調查的環節中,我們通過被告人大劉的供述和監控視頻看到,兄弟二人共同前往藥店偷藥,但是在盜竊過程中被藥店老闆發現,於是兄弟二人與老闆拉扯在一起,為了擺脫老闆,其中一人掏出刀捅刺藥店老闆,致其當場死亡。


通過還原以上案情我們不難看出,本案屬於一起轉化搶劫案,即刑法第269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接下來的法庭調查中,辯方證人小劉出庭作證,當場宣稱自己才是兇手,刀是他的,他哥哥大劉是替他頂罪。


那麼問題來了,檢方是不是指控錯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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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首先達成一下共識,第一,二人共謀盜竊,共同實行了盜竊行為。第二,一人並不知道另一人帶刀,並沒有為其提供物理上,或者精神上的幫助(例如,幫其買刀或“明挑大拇指”,兄弟幹得漂亮!),第三,無法查明當時是誰拿刀捅人。


那麼此時就出現了一個問題,我們僅能得出二人具有共同盜竊的故意,而沒有搶劫的故意,那麼其中一人捅刺藥店老闆的行為就屬於實行過限,因而未捅人者僅對共同實行部分負責,對超出部分不必負責,而捅人者需要承擔搶劫罪的刑事責任。但此時我們無法得知是誰導致了藥店老闆的死亡,這時就出現無法查明的情況(劃重點,柏神上課講過的!),那麼就要啟動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對兩人都不能認定是構成搶劫罪,只能認定為盜竊罪。


另外,從刑訴法的角度來說,當出現這種情況時,極有可能會將案子發回補偵,那麼就要從頭開始了。


PS:第二集中控方提交新的證據,以DNA確定了捅人者,本文僅針對第一集的疑點進行分析。


03

疑罪從無VS刑疑惟輕?


首先,先說疑罪從無的問題,從嚴格意義上來講,我們國家並沒有明文立法確定疑罪從無這一原則,這一原則英美法系的原則(最著名的案件就是辛普森案)。在我們國家是引入了無罪推定原則的精神,這一點體現在《刑事訴訟法》第12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其次,如果案件出現了疑罪從無的情況,那麼說明案件在前期偵查和準備起訴階段的公安、檢察院失職了。我們都知道,公檢法是一家,自家人不能直接打自家人的臉。那是不是我們就不存在中國化的疑罪從無呢,實際上是有的。一般分為兩種情況:


1、現有證據無法達到排除對嫌疑人合理懷疑的程度,證據不足,只能先推定無罪,先放人一馬,這就可能會放走壞人,但是絕不會冤枉一個好人,然而這實際上與無罪推定原則截然不同;

2、嫌疑人真的無罪,找不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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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談談刑疑惟輕原則,我才疏學淺,對這個原則不是很熟悉,刑疑惟輕這個詞最早出自《尚書·大禹謨》:“罪疑惟輕,功疑惟重。”翻譯過來就是:罪行輕重有可疑時,寧可從輕處置;功勞大小有可疑時,寧可從重獎賞。


首先他並不是什麼疑罪從無的上位原則,所謂上位原則,是對同樣的情形有不同的適用原則時,發生衝突時,優先適用上位原則。


但疑罪從無與刑疑從輕,適用的情形完全不同,因此不存在上位不上位的問題。


而後公訴人說,在無法認定一個人犯重罪,還是犯輕罪時,具體哪個罪不清楚時,應當認定輕罪,我對這個說法是持有異議的,如果是一行為觸犯兩個罪名,那麼就是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然而這種不清楚定什麼罪時,就以輕罪論處的做法,是很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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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到了可能是新中國歷史上唯一一個刑疑惟輕的案子——“梁麗拾金案”(具體案情可百度)。公訴機關在證據不足,不確定嫌疑人梁麗構成盜竊罪還是侵佔罪時,運用了這個刑疑惟輕這個原則,認定梁麗僅涉嫌侵佔罪,將案件發回公安機關,但侵佔罪屬於自訴案件,失主表示不追究後此案終結。


因此,刑疑惟輕並不是一個可以普遍使用的原則,對於一個人是否構成犯罪,首先要符合《刑法》中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無論是重罪還是輕罪,一個人具體犯什麼罪都必須清楚。


但是,現實中經常出現的一個情況就是一個人的行為既可能構成重罪A罪,也可能犯輕罪B罪,這時候怎麼處理?


實際上,這是一個罪數問題,是構成想象競合犯,牽連犯,還是吸收犯,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具體分析。


到這裡,本期文章就結束啦,大家對本文觀點有什麼想一起探討的歡迎在評論區積極留言,我們共同交流。




附錄1:


法官不是靠木槌而是靠如山的鐵證,來反駁被告的狡辯。


——陳瑞華《看得見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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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法學門徒

審核:小璃八

編輯:安安君

圖片: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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