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公佈7起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

省法院公佈7起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

經三級法院各自申報,省法院審查篩選,近日,省法院向社會公佈甘肅法院2019年度7起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

省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甘肅法院在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方面,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採取了一系列有力舉措,為我省經濟社會健康平穩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在刑事審判工作中結合“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打擊重點行業、重點領域涉黑惡犯罪,嚴懲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損害民營企業和企業家權益的犯罪,同時準確甄別刑事犯罪與經濟糾紛,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和制度,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讓民營企業家專心創業、放心投資、安心經營,讓財產更加安全,讓權利更有保障。

省法院公佈7起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郭文等35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本案以郭文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人數眾多,在平涼市內欺行霸市,對一定區域的客運線路形成非法控制、高利放貸、多次組織開設賭場,嚴重擾亂了當地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和社會秩序,攫取的非法財產數額巨大,受害人數眾多,民憤極大。該案的審理,有效地響應了群眾的司法呼聲,弘揚了社會正氣。本案是人民法院結合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打擊非法採礦、欺行霸市、壟斷市場等違法犯罪的典型案例之一,彰顯了人民法院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黑惡勢力嚴懲不貸的堅定信念。

案例二

被告白銀醫藥公司等單位、被告人範其坤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本案審理法院,通過認真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認定白銀醫藥公司既沒有犯罪故意又沒有非法獲利的情況下,嚴格落實罪刑法定和疑罪從無原則,宣告白銀醫藥公司無罪,不承擔刑事責任。本案的審理,體現了甘肅法院切實轉變司法理念,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嚴格依據司法政策和法律規定,認真甄別罪與非罪,著力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態度和決心。

在民商事審判工作中,全省各級法院高度重視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平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營造公正高效、可預期的司法環境。

案例三

酒泉九眼泉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與酒泉市瀚森瑞達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商業詆譭糾紛案。在明知九眼泉公司經營“杏香源”牌杏皮水且自身對“杏香園”三字不享有任何知識產權法意義上的權利的情形下,瀚森瑞達公司無任何事實依據,自行編造“鄭重聲明”在其微信朋友圈發佈。該聲明足以引起公眾誤解,造成對九眼泉公司商譽的損害,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二審法院考慮瀚森瑞達公司侵權故意明顯,尤其侵權內容涉及食品衛生和質量問題,關乎企業重大聲譽甚至生存,侵權性質惡劣,因此將賠償額度由一審的3萬元提升至8萬元。該案的審理,對於利用微信朋友圈等現代網絡平臺詆譭他人商譽、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的違法行為具有較強的震懾作用,充分體現了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力度的司法政策。

案例四

景泰縣水務局與甘肅江成水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案通過對案涉買賣合同履行事實及證據的審查,準確認定江城水利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提供工程材料的義務,且案涉材料貨款的數額在質量、單價、數量等已確定的情形下可以明確,景泰縣水務局拒不出具結算表,致使欠款不能正常結算,屬於嚴重違約的不誠信行為。本案依法判決景泰縣水務局支付工程欠款,有力地保護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體現了人民法院發揮民事審判職能,堅持平等保護原則,促進誠信政府建設,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決心和態度。

案例五

甘肅中集華駿車輛有限公司與周旭、高迎迎、毛增光關聯交易損害賠償糾紛案。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據周旭事實上行使了公司高管職權的行為,對《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公司高管範圍進行了正確理解,認定周旭應當承擔公司高管所負有的法律義務,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和公平原則。因關聯交易而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失的行為,既不利於公司的正常經營和發展壯大,同時由於關聯交易所具有的不公允性特徵,也會對公平的市場競爭造成一定損害。本案的判決與之後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五)》規定精神高度契合,對於規範公司高管及相關人員行為,維護企業合法產權,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建立公平的市場交易秩序,都具有良好的示範效果。

在行政審判工作中注重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規範政府行為,促進政府依法行政,推動建設法治化政務環境。

案例六

定西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與隴西縣辰宏藥業有限公司稅務行政處罰案。本案提示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時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區分行政處罰與刑罰的界限,不能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也不能以刑罰包含行政處罰,行政機關應當在司法機關對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判斷之後再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任何執法行為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進行。本案一、二審法院準確適用法律,通過履行正當的司法監督職責,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該案的審理體現了行政審判為涉訴企業提供司法救濟,保護涉訴企業的合法權益的功能和價值。

在執行工作中既保障債權人勝訴利益及時兌現,又始終堅持文明執行、靈活執行,避免因機械執行,給企業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案例七

金昌水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南京康迪亞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江蘇和龍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執行案。近兩年來,受經濟下行壓力影響,許多企業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企業經營困難。在這種客觀環境下,對於個別因資金暫時短缺、具有發展前景的企業,執行時應當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罰款等強制措施,而是採取“放水養魚”的執行方法,維持企業正常生產,通過引進外來資金、合作生產等辦法逐步兌現債務,避免因機械執行,給企業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本案執行過程中考慮到了案件當事人的特殊困難,執行法官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就案件的執行進行協商,耐心平息申請人的激動情緒,建議被執行人制訂還款計劃,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案件得以平穩執行,同時,還為雙方當事人今後的進一步合作奠定了基礎。該案較好地體現了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堅持文明執行、善意執行的理念,立足審判、執行工作,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功能和作用。

來源:隴原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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