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雷》踩雷了!音樂抄襲如何認定

《驚雷》踩雷了!音樂抄襲如何認定

檢察日報訊 近日,原創音樂人成學迅發佈視頻指出抖音神曲《驚雷》是抄襲他的DJ版《姑娘跟我走》,隨後將相關證據通過視頻公佈,還附上了音軌對比圖,並表示已走司法程序,要求處理侵權行為。當眾多網友持續圍觀這一事件後,《驚雷》原唱MC六道就抄襲行為公開道歉,並承認模仿《姑娘跟我走》的伴奏。

一場抄襲風波可能很快會消退,而在其背後所涉及的音樂著作權保護問題,卻值得我們深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3項表明,音樂作品屬於著作權法中所列明的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音樂人利用自己的獨創性思維創作了一首音樂作品,則音樂人享有該音樂作品的著作權(版權)。

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音樂作品著作權人享有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等在內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若只是為了學習、欣賞或者研究使用他人的音樂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是不需要經過原作者同意的。但是,如果在未徵得原作者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其作品並公開發布,或以此牟利,則構成抄襲,原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權利遭到侵犯。

具體而言,如何判定音樂是否抄襲?

記者瞭解到,網上流傳著通過連續8小節音樂相似或者每個小節裡有四分之三的音節相似,便可判定為抄襲的說法。但是,在我國著作權法或是相關的國際條約中均找不到關於“N小節相同或相似即構成抄襲”的規定。

對於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法院在判定被訴音樂作品是否構成侵權時,主要適用“接觸+實質性相似”原則。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進一步介紹說,“如果被訴侵權作品的作者曾接觸過原告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同時該被訴侵權作品又與原告作品在內容上有實質性相似,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辯理由,否則即可認定其為侵權作品”。雖然我國著作權法中並沒有規定“接觸+實質性相似”原則,但不論在學理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接觸+實質性相似”是作品侵權判定的核心標準。

記者查閱部分相關案件判決時發現,在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第16批指導性案例“張曉燕訴雷獻和、趙琪、山東愛書人音像圖書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中,法院對此原則進行了說明:“判斷作品是否構成侵權,應當從被訴侵權作品作者是否接觸過權利人作品、被訴侵權作品與權利人作品之間是否構成實質相似等方面進行。”

雖然法律規定著作權自創作完成之時便自動取得,但創作完成並非是讓人知曉並具有公信力的時間節點。原創作者對如何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存在一定難度。

對此,劉曉春解釋,在實務中,獨創性的程度是區分抄襲與原創的重要標準。原告須提供證據來證明其歌曲具有獨創性,被告歌曲與原告作品具有同一性或者至少是“引人注目”的相似性,且相似的部分並非來源於公有領域的音樂元素。同時,原告還必須證明他的創作時間早於被告。

如何判定“接觸”,劉曉春進一步介紹說,對於公開的音樂作品,實踐中通常適用“推定式接觸”規則,但被告也有反駁的權利,其可通過證明原告的作品只是局部型傳播,不存在抄襲的可能性或者途徑。

此外,原告除了需要提供作品外,還須輔之以五線圖譜分析、音樂領域專家的證明意見、大眾媒體對這兩個作品相似度的認知反饋等證據。

如何在創作之餘,保護自己的音樂作品,以至於當權利遭到侵犯時,讓證據有跡可循?這就要求作者有一定的法律意識,自覺地通過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等有權機構登記作品,形成剽竊者無法反駁的、具有公信力的書面權利憑證。

此外,劉曉春還建議,原創音樂人在作品共享或者公開時要注意留痕,保留其帶有時間點的郵件、上傳音樂時間等證據,用作後期取證。同時,最好將作品發佈在信譽度高、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健全的知名音樂平臺。

抄襲歌曲的走紅,打擊原創音樂人的積極性,蠶食原創精神。對於這些抄襲者又該如何處罰?

一般而言,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剽竊他人作品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在刑事責任方面,情節嚴重時,可能觸犯刑法第217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罪。

網絡侵權本小利大,原創維權本大利小,網絡原創作品的維權儼然成為一場“孤獨的旅行”。在數字化迅速發展的現在,應該如何保護音樂版權?

在司法保護方面,版權審判規則日趨完善,審理模式不斷創新。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9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14件“2018年度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版權保護規則日趨完善。

劉曉春認為,“粉絲經濟”時代,網紅明星作為公眾人物,遵紀守法、尊重他人版權,是樹立正面形象、收穫粉絲喜愛和觀眾認可的基礎。只有遵法守法,提高版權保護意識,才能助力優秀音樂作品的傳播,切實推動音樂創作的發展。

來源:杭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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