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 這兩個容易被忽視的隱患要看清

文/樂居網

如果向銀行貸款購買二手房,在貸款條款中存在著很容易被忽視的兩個“坑”,一個針對著賣家,另一個針對著買家。如果當事人簽約時沒注意,再遭遇貸款不順利,就極可能引發糾紛。楊文戰律師提供的這篇文章,值得所有需要通過銀行貸款進行二手房買賣的當事人認真閱讀。

二手房買賣, 這兩個容易被忽視的隱患要看清


購買二手房,很多買家都要辦理貸款。而買賣合同中關於貸款的約定,有兩個條款是極易被買賣雙方忽視的。而這兩項條款所代表的含義,中介很少主動向買賣雙方作詳細解釋。如果貸款過程順利,它們就不會造成影響,但如果貸款因各種原因受阻,買賣雙方就可能因此而發生糾紛,直到這時,當事人雙方才注意到這兩項條款原來是跳不過去的坑。

“當初不是這麼說的!”“我之前根本就沒看到這個條款!”作為一名律師,我在處理此類相應糾紛時經常聽到這樣的話。但是,打官司肯定要看證據,雙方簽字的合同,就是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你自己沒有注意到問題,絕不能成為免責的條件。

這兩個一個針對買家,一個針對賣家的坑,究竟是怎樣的呢?

一、對貸款次數及貸款辦理時間如沒限制,坑賣方

在房產交易中,任何一個賣方都希望儘快拿到全部房款,尤其是那些準備通過賣房改善住房需求者,其在賣房的同時還往往在買房,急著賣了房後去交購房款。在這種情況下,貸款如果受阻,事情會變得很麻煩。

必須知道一個常識:銀行對於購房人的貸款申請是很可能不批的。不批的原因可能有很多,如買方信用不夠、銀行近期沒有額度、貸款政策調整等等,很多時候銀行對於為何不批貸款,甚至不會作出解釋。

還有的時候,因為銀行不批貸或者雖然批貸,但額度沒有達到買家的理想要求,就可能出現買家需要向第二家甚至更多家銀行申請貸款的情況,而每多做一次貸款申請,獲取貸款的時間顯然就要延後一段。

那麼,買家在向一家銀行申請貸款被拒後,有沒有權利再次申請貸款?如果再次被拒,有沒有權利再換一家銀行提出申請?這樣的申請到底可以進行多少次?

對於這些問題,很多人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協議時根本不會想到,如果買家提出的貸款申請順利獲批,自然沒問題,但如果買家向第一家銀行申請貸款被拒,再向第二家申請,賣家可能就不同意。

此時,如果雙方發生糾紛怎麼辦?看合同!

合同會怎麼約定呢?這並沒有法定標準,但如果簽約時沒有特別要求,中介提供的合同對於貸款的次數和時間通常是不會做限制的,很可能會約定“向一家銀行申請不成,再向另一家申請,直到貸款批准為止”。

也就是說,在理論上,買家一次申請貸款不成,可以多次向不同銀行申請貸款。如果真的經歷向三五家銀行申請貸款,那麼長的時間和過程有幾個賣家願意呢?

但賣家即使不願意似乎也沒辦法,因為合同約定可以多次貸款,沒有任何限制,這時,如果不配合買家申請貸款或者毀約,賣家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發生這種情況,賣家只能捏著鼻子認了,否則,一定會引起糾紛。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因買家一次貸款不成,而急於用款的賣家因此想解除協議的情況,他們甚至會大聲喊冤:“當初沒告訴我貸款要這麼長時間,還說很快就能辦好,而且我確實急用錢呀!”但賣家所說的“很快辦好”,在書面合同裡是沒有的。

作為賣家,應怎麼防止和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

其實很簡單,如果賣家急需用款、對餘款短時間支付有較強期待,最好要求在合同中明確貸款次數限制或貸款時間限制,比如“貸款最多不得超過兩次”,再比如,“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如賣方不能收到買家的貸款,買家有義務自籌款項支付餘款”等。這樣一旦發生貸款不順利的情況,就能按合同設定的條款要求處理了。

二、對不能取得貸款怎麼辦沒約定,坑買方

前面說過了,貸款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不獲批准,有時換家銀行申請就批了,但也可能換很多家銀行都不被批准。如果賣家一直在配合但挑不出毛病來,這時,就要輪到買家來解決問題了。

如果根本就無法獲得貸款審批,或者因為各種原因銀行不能足額批貸,此時,買方有無能力自行支付餘款?很多買方在簽約時可能根本沒想過會出現這種情況,在此,我想告訴大家,這種可能確實會發生。

有些買方這時可能會這樣對賣家說:“是銀行不批貸款,不是我不想買,現在錢貸不到,就不能算我違約了,所以,我們只能解除合同,請把錢退給我。”

現實生活中還出現過更奇葩的事:有個買家,明知自己信用原因貸不了款,也不肯自籌款項支付餘款,仍然與人簽約買房。因為房價已上漲,賣家同意不追究其違約責任,只想趕快解除協議另找買家。沒想到這個貸款申請被銀行拒絕的買家竟然不同意:“房價上漲了另賣肯定賺錢,你要分點給我,我才同意與你解約。”賣家一怒之下起訴到法院,買家被判賠償後仍然不服氣:“是銀行不批貸,這能怪我嗎?憑什麼讓我承擔責任?”

通過貸款購房只是買方籌集房款的一種渠道,對賣方來講,不管通過什麼渠道籌集房款,買方都有義務付款。而且事先如果沒有特殊協商和約定,在二手房買賣書面合同或補充協議中,通常會約定如果貸款不成,買方有義務自籌款項支付餘款的條款。

對於這一點,很多買方在簽約時根本就沒看到,或者雖然看到了,但輕信自己能取得貸款而忽視了這項約定。一旦貸款出了問題,買方才重視此事,如果這個買方恰好又沒有能力自行籌集餘款,就會面臨窘境。比如最近很多地方出臺二手房貸款比例限制政策,就可能導致即使能批貸也會影響額度的問題。

這時,如果房價在上漲,賣家不是特別難說話的人,也許會同意不追究或少追究責任,雙方解除責任。但如果賣家一定要嚴格按照規定追究違約責任,或者碰到房價下跌,買家就會比較尷尬和被動。

作為買家,怎麼防範這個風險呢?

我的建議是,買家如果確認自己只能通過貸款購房,絕對不能自籌款項,最好在簽訂合同時,要求增設一個解除協議的條款,明確“在不能取得貸款時買家有權提出解除合同,並約定不承擔責任解約,或約定以比較低的代價作為解除條件。”

如果擔心銀行只批部分貸款額度,不能自籌款項補足房款,那麼,在前面那句話的“貸款”前面再加兩個字,約定為“足額貸款”就可以了。合同裡有了這樣的條款,就可以直接解決問題而不至於引發爭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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