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
北京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李士祥受賄一案。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士祥利用擔任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北京市朝陽區委書記、北京市委常委、秘書長、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房地產開發、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819萬餘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士祥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士祥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4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2018年9月15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李士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今年2月,李士祥被開除黨籍,移送檢察機關。
通報稱,李士祥理想信念缺失,思想滑坡蛻變,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變為謀私的工具,扭曲政商關係,大搞權錢交易,通過為私營企業主謀取鉅額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從中獲利;利用職務便利在職務晉升和職工錄用等方面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收受禮品、禮金;為求得仕途順利,搞迷信活動。
李士祥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士祥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北京市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據公開履歷,李士祥長期在北京工作。曾歷任朝陽區區長,北京市委常委、朝陽區委書記、直屬機關工委書記、秘書長、常務副市長等職。2017年轉任北京市政協副主席,一年後卸任。
李士祥簡歷
李士祥,男,漢族,1958年8月生,北京市人,1982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8年8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畢業(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政治學專業),工學碩士,高級政工師。
歷任北京市通縣草場中學教師,團隊負責人;通縣縣委組織部幹部,幹部科科長,副部長;通縣城關鎮黨委書記;通縣縣委常委;昌平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朝陽區委副書記,代區長,區長。
2003年01月任朝陽區委書記;
2006年10月任北京市委常委、朝陽區委書記;
2006年11月任北京市委常委、直屬機關工委書記;
2006年12月任北京市委常委、秘書長、直屬機關工委書記;
2012年07月任北京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17年01月任北京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市政協副主席;
2017年02月至2018年01月,任北京市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2018年1月,不再擔任北京市政協副主席。
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