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畏浮雲遮望眼 ——從“餘金平”案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第一次看到“餘金平”案,是一位經常“過招打交道”的刑庭法官朋友微信發來的。通讀了判決書,我們圍繞自首、認罪認罰、上訴不加刑等進行了簡單的討論,愉快地發現,不管網絡上持不同觀點的法律人如何“神仙鬥法”,解讀為檢法兩院的爭權,我們兩個基層的檢法辦案人員卻能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檢察官的監督權有著一定的共識。

幾次提筆想寫點東西,鑑於網絡上已經有專家、學者深度的解讀,爭論不斷,比起他們深厚的理論修養,我不一定能分析得更加透徹,本打算作壁上觀,直到受到一位尊敬的專家領導的啟發:“真理不辯不明,有關這個案件的討論需要大家共同各抒己見,討論的前提是中國特色的法治框架”。因此決定寫幾點拙見,共同討論。

不畏浮雲遮望眼 ——從“餘金平”案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橫看成嶺側成峰

遠近高低各不同

本案中,圍繞被告人自首的認定、適用緩刑的條件、主觀惡性等,一審法院的觀點、檢察院的觀點、辯護人的觀點、二審法院的觀點都不盡相同。對這一點我不做評述,因為個人覺得沒有參與庭審的過程,沒有進行閱卷,就沒有親歷性,對本案的具體問題的判斷,難免帶有主觀的色彩,這也是司法親歷性原則的價值和重要所在。

而針對這點我重點想說的是,在一個案件的具體量刑情節認定的過程中,法官與檢察官,法官之間或者檢察官之間認識出現不一致,這實屬正常,不該上升為“法官權力與檢察官權力之爭”的層面。實踐中,在法庭開庭審理過程中,檢察官、辯護人、法官、合議庭內部有時會對一些證據的採納、量刑情節的認定有所分歧,這是基於對事實認定、法律理解的不同。比如庭審後,我們基層的法官、檢察官有時候會針對案件進行激烈的爭論,每個人觀點不同,但誰都並不會想著上升到“爭奪權力”的層面,所以本案也一樣,針對一審法官、檢察官、二審法官的觀點不一致,都應迴歸於司法過程中圍繞案件的爭論,不宜解讀為權力之爭。

量刑本就是一個複雜的過程,按照法律規定存在自由裁量的幅度,出現認識的不一致,在所難免,很難說孰對孰錯。比如:一起單起數額較大的盜竊案件的量刑,按照本地量刑細則的規定,基準刑的選擇一般為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有的選擇六個月起刑,有的選擇七個月起刑,當盜竊數額較大時候,盜竊數額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到兩個月,那麼一個月還是兩個月,選擇幅度不同,這一切都可能導致出現量刑結果的不同,各地法院內部尚有不同,更何況檢法兩院?但毫無疑問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下,法定的幅度內量刑,不能簡單的判定為誰對誰錯。關鍵的問題在於:何種量刑更恰當?更符合罪責刑相當?“三個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更好?司法中,力求達到同案同判,實現判決結果的公平公正,需要共同學習,不斷統一認識,統一量刑標準,這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不畏浮雲遮望眼 ——從“餘金平”案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不識廬山真面目

只緣身在此山中

拋開這些有關案件情節認定的爭論,該案之所以引發法律界的如此熱烈討論,我想主要是涉及認罪認罰和上訴不加刑制度。所謂當局者迷,旁觀者清,檢察官、法官、辯護律師,因職責不同所處位置不同因而關注的側重點也不同,此時更需要跳出所處圈子,不各自追求審判權、檢察權、辯護權,而具有“大局觀”,站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下,這樣就更能不畏浮雲遮望眼。

關於認罪認罰制度

1、這一判決的出現更加佐證了一個事實,認罪認罰制度不會削減法官的裁判權。

《“兩高三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設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在律師的參與下獲得法律幫助權,適用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實現了公訴權由檢察官的單獨行使,到與當事人、辯護律師協商的一個轉變。實踐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推行,檢察官會對辯護律師的觀點更加重視,這個過程其實是國家公訴權的減讓與辯護權的充分行使。並不影響“以審判為中心”的刑訴制度下法院中立的、獨立的審判地位,也不是國家審判權的前移,任何人未經審判不能確定其有罪,更加未改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框架下公檢法三機關之間配合、制約、互相監督的關係。

按照《意見》的第41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且有理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法院認為調整後的量刑建議適當的,應當予以採納;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這樣的制度設計,更加保證了法院審判權的獨立行使。

從《刑訴法》到《意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也就是說認罪認罰制度不是檢察機關獨有的,法院、公安都要適用,認罪認罰制度作為一項新的刑事訴訟制度,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之下法律明確規定的。

2、認罪認罰制度作為一項新的制度,必然需要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但是這並不能否認這一制度的優勢。

從政策到制度,從制度到實踐,認罪認罰制度從最初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提出、再到《刑訴法》修改後的確認,兩高出臺《意見》,這項司法制度一直在不斷的完善中,這樣的制度設計更有利於有效的懲治犯罪、保障人權、提升訴訟效率。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出臺加大了基層檢察官的工作量,也對辦案能力提出了新的考驗,不僅要認定罪名,還要逐條逐個的考慮各個情節,綜合予以量刑,提高檢察機關指控的準確度。該制度對量刑證據的收集提出更高的要求,也意味著對公安機關偵查提出更高的要求,有利於樹立全面依法偵查的意識。同時辯方的參與,確保犯罪嫌疑人的認罪的自願性、真實性、合法性,更體現了辯護權的加強、保護犯罪嫌疑人人權。《意見》中明確提出“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與被害方達成和解協議、調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方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作為從寬處罰的重要考慮因素.....”不同於傳統的刑事程序中被害人無法直接參與庭審,需要依賴公訴機關的情況,使得被害人作為當事人一方的參與度更高,權利保護加強。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仍保證法院在裁判中立,依法自由裁量權,同時實現繁簡分流,提高訴訟的效率,緩解了基層法院巨大的辦案壓力。基層開庭審理後,法官會開玩笑的說這下我們可輕鬆了不少,首先得你們要嚴格的計算量刑呀。雖是玩笑話,但是看出法官對該制度的態度還是積極的。

3、法官裁判權和檢察機關的監督權、求刑權互相制約,並不矛盾。

自由裁量權是受法律監督的權力,而非絕對的自由,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對裁判的監督,是在尊重法律、堅持“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下的依法監督。認罪認罰制度中的量刑建議仍舊是檢察權中的“求刑權”,而不是審判權。

不畏浮雲遮望眼 ——從“餘金平”案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關於“上訴不加刑”

我們爭論的是制度,而“辦案辦的是別人的人生”。如果我們是當事人時,就會關注的是這個案件的最終判決。對被告人來說,從最初認罪認罰的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量刑建議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的一審判決,再到有期徒刑三年又六個月的二審判決,他估計傻了眼。

按照法律的規定“上訴不加刑”,《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這裡雖未將檢察機關提出抗訴限定為“以量刑畸重”為主的抗訴,但是也違背了“禁止不利益變更”的法理精神,也就是說針對被告人提出控訴的案件或者為其利益而提出控訴的案件,不得宣佈比原判刑罰更重的刑罰。這一理念旨在保護被告人的“上訴權”,以防出現被告人因可能會面臨更重刑罰而乾脆放棄上訴的情況。當然,實踐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法院依法判決後,被告人仍提出上訴,因為“上訴不加刑”以求獲得更輕刑罰的情況又另當別論.......一些有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中可能存在的困惑都會慢慢得以解決。

說到這裡,二審法院的判決說理充分,足以看出其法官辦案認真細緻,法律功底深厚,而且我願意相信就如我第一點所提到的,這是關於事實認定、證據採納的分歧,不是以個案判決的方式來表達對現行立法的不滿。那麼,

我認為最合適的方式是發回重審,或者是維持原判。


不畏浮雲遮望眼 ——從“餘金平”案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不畏浮雲遮望眼

只緣身在最高層

認罪認罰的推進過程,讓我想到王國維《人間詞話》講到的古今之成大事業、大學問者必經三種之境界:“獨上高樓,望盡天涯路。”“衣帶漸寬終不悔,為伊消得人憔悴。”“眾裡尋他千百度,暮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一個法律制度的設計和確立可能需要我們一代法律人的艱辛探索,其中當然有困難和疑惑,也伴隨著質疑和爭論,這些都是有利於這項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落實的。我們需要以更高的眼界、更寬的視野、發展的眼光看待和評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作為基層檢察院的一名檢察官,我有著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斷趨於完善的信心。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下,不論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以及辯護方、廣大公眾都希望通過制度的設計,進一步讓公平正義以一種看得見的方式更好更快地實現。尊崇法律、信仰法律,在中國特色的法治框架下司法,成為美好生活的法律守護者。

不畏浮雲遮望眼 ——從“餘金平”案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來源:延安市寶塔區檢察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