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情,老闆阻攔判刑10年半

真實案情簡介:王某奎與陳某莉(員工)在宿舍偷情,該宿舍由老闆楊統朋承租給員工用, 楊統朋進入宿舍後,發現王某奎,楊統朋將房門關上,楊統朋多次扇臉、腳踹不讓王某奎離開,楊統朋給其妻子打電話,喊她過來,20分鐘後,一位員工王光健剛推開門,聽楊統朋說人跳下去了,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山東高唐縣法院一審判決10年半。

案件評析

非法拘禁罪: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裡的致人死亡,系過失,而且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如果系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構成故意殺人罪。

前幾年,司法實踐中,法院針對誤入傳銷組織想逃離,並跳窗死亡已判處的案例,所以本案二審最終會判罪!

在張明楷編寫的教材中提到:行為人在實施基本行為之後或之時,被害人自殺、自殘、自身過失等造成死亡、傷殘結果的,因缺乏直接性要件,不宜認定為結果加重犯。但目前還未形成統一認識,法院還未採納此觀點!

本案中:2019年春節前,陳某莉回了老家,節後的某一天,陳某莉打電話告知楊統朋,不在店裡幹了,第二天會過來處理離職事宜。楊統朋則告訴陳某莉:“你直接到店裡來,不要去宿舍了,我把宿舍的鎖換了。”

那麼陳某莉是否有權進行其生活的宿舍?


男子偷情,老闆阻攔判刑10年半


筆者認為是完全可以,因為陳某莉自己日常生活用品及衣服還未拿走,需要與楊統朋之間做一個正式的交接,如果陳某莉提交鑰匙之後,方不能再進入。

楊統朋對其租賃的樓房僅有經房內實際使用人的同意,方可進入,雖然楊統朋支付房租,但房間的實際使用權歸員工所有,只有在交接或新員工進入房間時,楊統朋才能進入,楊統朋不能隨時進入(比如女員工正在洗澡,楊統朋是不能進入的)。

所以陳某莉還是可以進入此房屋,當然王某奎也是可以在陳某莉帶領下進入,(就像房東將房屋租賃給承租人,承租人完全可以帶自己朋友來住)至於偷情,就像一審法院寫到“僅受道德方面的約束”


楊統朋辯解到底是偷情,還是偷東西?

楊統朋

朝著臥室走去;陳某莉答“等一會兒,等一會兒”。隨後,陳某莉將臥室門打開一角,稱“你別進來了,我對象來了”。當楊統朋推開門時,看到屋裡有一名男子正在穿褲子。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其實此時人家都說了你別進來,楊統朋是不能推門進入屬於陳某莉完全隱私的宿舍!

楊統朋給妻子於建打電話,喊妻子過來,“讓他們講清楚。”楊統朋在電話裡說,“我們提供宿舍,成了他們偷情的地方了。”

這點非常重要,楊統朋認為自己租錢給員工住宿,員工不能偷情,非要評評理!而且採用暴力方式拘禁他人自由!

楊統朋再辯解王某奎是不是偷東西?完全佔不住腳。

員工偷情違背道德,但只有其丈夫可以主張民事精神損害賠償,現實中經常有人因一方偷情,向第三方要錢,最終因敲詐勒索被判的教訓。

用一個違法行為糾正另一個僅受道德約束的行為,造成最終判刑的慘痛教訓,一審法院判決10年6個月,筆者認為確實很重,但目前適用法律正確,除非報請最高院核准在法定刑10年以下量刑!

本案,重點看是否有其他從輕、減輕情節,同時建議積極賠償,雙方達成諒解,否則二審基本會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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