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動態 · 婁煩】檢察官以案說法——搶奪方向盤?毆打駕駛員?判刑!

5分鐘的爭吵,3秒鐘的互毆

15個鮮活生命瞬間消逝

2018年重慶市“10·28”公交車墜江事故

我們不曾忘記

多少個幸福的家庭因此支離破碎

對無視滿車乘客生命安全的人

必須依法嚴懲,決不輕易放過!

【基層動態 · 婁煩】檢察官以案說法——搶奪方向盤?毆打駕駛員?判刑!

(圖片來源於網絡)

案情回顧

2019年7月25日14時54分許,被告人郭某某酒後乘坐晉A**大巴班車從xx縣城去往婁煩縣。大巴車行駛至婁煩縣xx村路段時郭某某睡醒要下車,售票員讓其補票,郭某某拒絕。郭某某遂到駕駛員位置搶奪大巴車變速桿並來回扳動(這時,車輛處於行駛狀態),後其又用拳頭、胳膊肘、頭和腳將大巴車的前擋風玻璃砸破,並從砸破的擋風玻璃窟隆內爬出竄到汾河水庫河道內,至民警到達現場後將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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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無視公共安全,在大巴車行駛過程中,搶奪大巴車變速桿來回搬動,並砸前擋風玻璃,妨害安全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年12月24日,婁煩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郭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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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法規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隨意毆打其他乘客,追逐、辱罵他人,或者起鬨鬧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運營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駛,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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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員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與乘客發生紛爭後違規操作或者擅離職守,與乘客廝打、互毆,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基層動態 · 婁煩】檢察官以案說法——搶奪方向盤?毆打駕駛員?判刑!

➤ 對正在進行的妨害安全駕駛的違法犯罪行為,乘客等人員有權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為造成違法犯罪行為人損害,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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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

公共交通安全是城市安全的重要一環,與每一位公民息息相關,維護公共交通安全是每一位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當乘車遇到類似情況,希望大家都能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同時挺身而出,懲惡揚善。

生命無法重來,請文明乘車,文明駕車,你的一個舉動,關係千家萬戶的生命安全。千萬別讓衝動擋住回家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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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婁煩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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