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江西三支一扶考試行測備考常識判斷之刑事案件審查程序

法律類考點也經常出現在行測常識判斷題目中,大家在學習訴訟法的過程中,一定有這樣一種感受——“雜”。以刑事訴訟法為例,案件管轄權有立案管轄、審判管轄,每個機關的管轄權不一樣;審判程序分為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再審程序;一審程序又分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真的是很雜。訴訟法的這一特點,決定了大家在學習理論知識的同時,還要學會梳理和總結。今天中公教育就簡單梳理一下,刑事一審案件的三種審判程序。

一、普通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刑事案件一審普通程序具有以下要求與特點:

1、審判組織: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刑事案件,應由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具體法條見於《刑事訴訟法》第183條: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2、審理期限:《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比較疑難複雜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簡易程序

1、審判組織:可以獨任審理也可合議審理。刑訴法第216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2、審理期限:刑訴法第220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三、速裁程序

1、審判組織: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刑訴法第222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審理期限:刑訴法第225條規定: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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