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利用航空延誤險獲利近三百萬,她到底虛構了什麼?

航空延誤險,似乎是一個小眾的保險,它離我們很近,但又好似離我們很遠。筆者也經常乘坐飛機,也偶爾會遇到航班延誤,但似乎從未想起進行保險理賠,因為實在沒有這個時間和精力。

近日,南京警方披露,自2015年至2019年,嫌疑人李某用自己和他人的20多個身份信息購買了近900次航班的延誤險,獲得了近300萬元的保險理賠。但李某並非真正乘坐了這些航班,而是利用自己曾經的航空服務類工作經歷,挑選延誤率較高的航班,伺機購買延誤險索賠。一時間引起了各路法律人馬的廣泛評論。

利用規則漏洞牟取利益何罪之有?

辯方觀點:李某以真實的身份信息購買機票及航空延誤險。李某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自李某付款之後已經成立。當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航空延誤情況後,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其本質特徵是保險標的具有不確定性。李某通過收集信息及研判,作出有利於自己的決策——購買保險及索賠。與此同時,保險公司向乘客兜售航班延誤險也是出於商業和逐利的目的,李某的行為說到底,就是在利用規則的漏洞去謀取自己的利益。

是否虛構保險標的成為本案案眼

女子利用航空延誤險獲利近三百萬,她到底虛構了什麼?

飛機是否延誤,李某控制不了也虛構不了,所以李某不存在虛構保險事故或者製作保險事故。那李某在購買航空延誤險的過程中如果構成保險詐騙罪只能是虛構了保險標的。保險標的是個什麼東東?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物質財富及其有關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關利益。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是指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險對象。以為日後編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比如為汽車購買保險,但這個汽車根本就不存在就屬於虛構保險標的。本案的航空延誤險的保險標的是因航空旅程延誤給被保險人造成的損失。很多法律專家都認為航空是否延誤不是李某能控制的,但是據公安機關公開披露的資料,李某利用親屬朋友的身份信息購買機票,這些親屬朋友對於購買機票並不知情,這些親屬朋友和李某也並不會真正乘坐飛機,也就是說航班的延誤根本不會給被保險人造成損失,因為購買機票的目的本身不是為了乘坐而是為了理賠。李某以一個根本不可能發生的損失投保,獲利巨大,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已經涉嫌構成保險詐騙罪了。

當然李某能夠有機會涉嫌保險詐騙,跟保險的條款存在漏洞密不可分,如同若干年前許霆案一樣,由於銀行系統的故障導致許霆可以不停的從取款機取款。當年對於許霆是否構成犯罪也引起了專家學者的廣泛討論。最終許霆還是獲罪入獄。對於本案當中的李某雖然確實存在過錯,但是鑑於保險公司的制度本身存在漏洞,李某的主觀惡性不同於那種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虛構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被告人,對於李某的行為應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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