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多公司擅自直播“夢幻西遊2”遊戲畫面,法院判其賠網易2千萬

在第21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到來之際,4月21日,南都記者從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獲悉,該院公佈了“2019年度知識產權民事十大典型案例”,案由覆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等領域。其中包括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下稱網易公司)與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華多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據瞭解,網易公司在訴訟中稱其為“夢幻西遊2”網絡遊戲的權利人,發現華多公司存在擅自組織主播人員以直播等方式傳播遊戲畫面的行為。網易公司指控華多公司的行為侵害其著作權,訴請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1億元。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夢幻西遊2”是一款在線的、多人參與互動的網絡遊戲,其核心內容包括遊戲引擎和遊戲資源庫,經由用戶在終端設備上操作後,引擎系統調用資源庫的素材在終端設備上呈現,產生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畫面,這些畫面表達了創作者的思想個性,且能以有形形式複製,此創作過程與“攝製電影”的方法類似,故“夢幻西遊2”在終端設備上運行呈現的連續畫面可認定為類電影作品,該作品的“製片者”應歸屬於遊戲軟件的權利人。結合著作權法對放映權、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定,華多公司的遊戲直播行為所侵害的均不屬於著作權法所列舉的“有名”之權利,歸入“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與之對應的,涉案的侵權行為也不屬於著作權法所列舉的“有名”之侵權行為,歸入“其他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此外,儘管遊戲用戶存在追求遊戲中預設的“過關”或“升級”的可能,但遊戲呈現畫面的價值並不因此而喪失,故遊戲直播行為不屬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範疇。據此,支持網易公司的侵權之訴,判令華多公司停止侵權。

關於賠償數額,根據華多公司關聯企業的財務年度報告的公開數據估算華多公司遊戲直播業務及涉案電子遊戲獲利情況基礎上,結合涉案作品的類型、權利種類、華多公司持續侵權的情節、規模和主觀故意等因素,酌情確定華多公司賠償網易公司經濟損失2000萬元。

一審判決後,網易公司和華多公司均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隨著網絡遊戲直播行業的迅速興起,其中隱含的知識產權侵權風險日益顯現。現行的著作權法對網絡遊戲等新類型作品無明確的規定,學術界對此也存在爭議。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評析,該案裁判結果開拓性地將網絡遊戲呈現畫面認定為“類電影作品”,同時回答了若干亟具代表性的爭議問題。一是權利的歸屬。認為遊戲軟件的權利人是遊戲畫面作為“類電影作品”的“製作人”,玩家操作遊戲畫面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勞動創作。二是行為定性。由於法條中所列信息網絡傳播權和其他權項都無法適用於實時性網絡傳播行為,法院採用了著作權法中的兜底條款,將網絡直播的實時傳播行為視為“其他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即涉案行為侵害了著作權權利人的“其他權利”。

三是關於合理使用。立足於法律條文本身,認為不構成學理上的轉換性使用;認為合理使用抗辯缺少法律依據。四是關於賠償數額的確定。在本案中充分關注遊戲行業高利潤、侵權高回報的客觀情況,考慮遊戲行業的發展和競爭態勢,從多方面估算華多公司的獲利金額,並以此為前提考慮其他侵權因素酌情判決賠償,確定賠償金額的思路和方法,使知識產權案件賠償金額的確定更加客觀地反映其商業價值。

採寫:南都記者 封聰穎 通訊員 肖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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