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的遊戲直播可能侵犯遊戲著作權

​​案件提要

遊戲運行時在終端屏幕上呈現的畫面集合或整體,若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且符合作品實質要求,可認定為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未經許可的遊戲直播,若影響遊戲著作權人對遊戲畫面的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損害其合法利益,可認定構成著作權侵權。

爭議焦點

遊戲畫面是否構成作品?遊戲直播會否侵犯著作權?

基本案情

《夢幻西遊》是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下稱網易公司)於2003年推出的多人在線角色扮演類遊戲。在遊戲用戶操作下,該遊戲運行在終端設備上呈現出一系列有伴音的連續動態畫面。

自2011年開始,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華多公司)在經營的YY、虎牙直播平臺上開設直播專區,組織主播人員直播《夢幻西遊》。直播所呈現的畫面實時展示、傳播了主播操作下的遊戲連續動態畫面。華多公司對主播進行排行、點評、推薦,制定利益分成體系,並直接從直播中抽成獲利。

網易公司發現上述情況後致函華多公司要求停止直播上述遊戲,經交涉未果,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華多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1億元。

裁判結果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遊戲連續動態畫面構成以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下稱類電作品),華多公司開設直播專區,組織主播人員擅自直播涉案遊戲,侵犯了網易公司著作權,判令其停止侵權、賠償2000萬元。宣判後,網易公司、華多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明晰了角色扮演類網絡遊戲連續動態畫面可依著作權法保護的審理思路,詳細闡述了遊戲直播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區分知識產權以外因素對直播獲利的貢獻,促使商業直播迴歸尋求內容許可的有序競爭狀態,平衡新興產業發展變革時期著作權人權益與社會公眾利益,對規範互聯網新業態競爭秩序,促進網絡經濟和文化繁榮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對話法官

小編:本案將遊戲畫面認定為作品,對類似案件有何參考意義?

歐麗華:近年來,不少優秀原創遊戲屢遭“換皮”山寨,前沿產業的痛點提出了嚴格保護遊戲知識產權的司法需求,司法實踐中對於以遊戲畫面整體化保護遊戲著作權的探索路徑逐步展開。多地法院先後判決支持將角色扮演類(RPG)遊戲畫面整體認定為類電作品。在一定條件下將遊戲畫面整體認定為類電作品,正逐漸成為共識。本案從立法宗旨、技術發展、遊戲特點、產業需求等角度對涉案遊戲連續動態畫面作為類電作品予以著作權保護進行了分析。但要注意,當前遊戲玩法特色呈多樣發展且互有融合,不同類型遊戲的界限已非十分明晰,籠統說某種類型遊戲畫面構成類電作品有失偏頗,應著眼於畫面表達進行個案判斷。在請求保護的遊戲特色是輕遊戲畫面而重競技策略時,其創作重心可能不是畫面而是其他,在侵權比對時要注意迴歸畫面本身,根據遊戲製作規律進行分析,防止借整體保護之名將明顯屬於思想或公有領域表達的部分納入保護範圍。

小編:本案涉及遊戲直播新業態的問題,您作為裁判者對類案審理有何建議?本案對新興產業發展有何啟發?

歐麗華:得益於信息傳輸技術革新,遊戲廠商和互聯網視頻平臺飛速發展,合作與競爭交融。相關行業競爭規則亟待明晰,作品版權保護秩序也面臨巨大挑戰。本案糾紛源於遊戲廠商與視頻直播平臺在直播領域的合作與競爭,是互聯網時代流量效應和粉絲經濟催生的直播新業態在利益分配問題上的矛盾縮影。司法實踐中,已有法院針對互聯網平臺方發出遊戲直播禁令,表明遊戲版權方與視頻直播平臺之間的競爭已到白熱化程度。對遊戲直播的合法性問題及時作出司法表態,十分必要。本案對爭議的前沿法律問題嚴格依法裁判,回應和分析業內“遊戲直播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這一案件及業內廣泛爭論的焦點。需要說明的是,並非所有遊戲直播都構成侵權,仍應在具體案件中結合技術發展和產業格局現狀具體分析。

在網絡直播等新業態新領域,要堅持嚴格保護和利益平衡原則,保障權利,認可貢獻,明晰規則。對新興產業發展來說,本案既提示遊戲直播中應正視內容版權風險,又充分認可直播平臺、遊戲主播的貢獻,引導各方主體在尊重市場規律和彼此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正當合理獲取各自應得的利益,共同促進新業態、新領域健康發展。

法官簡介

未經許可的遊戲直播可能侵犯遊戲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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