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標籤標識管理規範
化妝品不得進行有效率的宣傳,如“**例有效”,“**%有效”等類似用語
化妝品標籤應明確、完整地標識相關許可證號和批准文號: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標明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號(如:“衛妝準字xx-XK-xxxx號”)。
不屬於化妝品定義範疇的產品不得標註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號
化妝品標籤標識的內容,如: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實際生產產地,顏色,功能等應與產品獲得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備案憑證、以及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所載明的相關內容一致,並與批准時一致。
化妝品名稱:
化妝品名稱原則上包括:商品名(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
標籤中至少應有一處完整標註名稱:即除商標外,名稱中的文字和符號應使用相同字體和字號,不得有間隙。
化妝品標籤標識中若標註“經皮膚科醫生測試“經過敏性測試”適合敏感性肌膚“,”不引起粉刺“等相關用語,必須有相應的檢驗數據及臨床報告作為依據。
委託生產相關信息的標識:
委託生產加工的,必須註明委託方名稱、地址,以及被委託方的名稱和衛生許可證
警示語標識:
化妝品標籤上應標註必要的警示信息,如使用條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可能的不良反應等。鼓勵化妝品標籤上標識“本品對少數人有過敏反應,如有不適,請立即停用”內容。
泡沫浴產品應該標註:按說明使用,超量使用或者長時間接觸可引起對皮膚和尿道的刺激,出現不良反應,即停用;放在兒童拿不到的地方。
化妝品所宣傳的功能必須真實、有科學依據,不得有虛假誇大、明示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作用和效果的內容,不得使用醫療術語,不得對消費者產生誤導。不得以“經衛生部門批准”或者“衛生部特批”等名義為產品作宣傳。不得把化妝品特批和化妝品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作為標籤內容。
GB5296.3-2008化妝品通用標籤
必須標註的內容:
1.化妝品名稱:真實,簡明易懂,顯著位置
2.生產者名稱和地址:依法登記並承擔化妝品責任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
生產者,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應標註在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
3.淨含量:標在展示面或者可視面
4.化妝品成分表:可視面上應真實地標註化妝品全部成分的名稱;成分表中成分名稱應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
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於和等於1%時,可以在加入量大於1%的成分後面按任意順序排列成分名稱。
5.保質期:保質期應按下列兩種方式之一標註:
a)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b) 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標註在可視面(含底面)
6. 應標註企業的生產許可證號、衛生許可證號和產品標準號,其中產品標準號可以不標註年代號:標註在可視面(含底面)
7. 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標註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備案文號
8.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標特殊用途化妝品批准文號
9.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要求或根據化妝品特點需要時,應在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標註安全警告用語。安全警告用語以“注意”或“警告”等作為引導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