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男子身份被冒用當了18年“搶劫犯”:已申請國家賠償

南充男子身份被冒用當了18年“搶劫犯”:已申請國家賠償

今年3月,劉再生收到一份刑事裁定書,他終於可以甩掉“搶劫犯”這個頭銜了。

這份由浙江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書中,法院方面對18年前作出的一份刑事判決書中的被告人身份信息進行了更改,確認被告人“劉再生”的身份信息系被他人冒用。

4月21日,劉再生告訴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過去18年,他一直揹負著“搶劫犯”的犯罪記錄,當有關“搶劫、坐過牢”的消息傳回四川老家,風言風語曾一度導致他婚姻受阻。目前,劉再生已向當年作出判決的法院寄出“國家刑事賠償申請書”。

不過,法院方面回應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稱,法院在法律和程序上沒有問題,建議劉再生起訴當年冒用其身份的當事人餘某某。

過去

警方函件中他變成搶劫犯

丟失身份證可能被人冒用

劉再生第一次覺察到個人身份信息被人冒用,是在2003年初。

當時,時年21歲的他,在浙江溫州一家工廠打工。一天,出租房轄區派出所民警找到他查暫住證。過了一段時間,他被民警叫到派出所,詢問“你在2002年做過什麼事情沒?”

劉再生向民警解釋,自己在2002年沒犯過什麼事,只是一名從外地來溫州的打工者。民警在瞭解情況後,對其身份進行核實,錄了指紋,之後讓他離開。這次進派出所的經歷,讓劉再生聯想到前一年回四川老家補辦身份證時遇到的一個細節。

劉再生是四川南充市蓬安縣楊家鎮人,他向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回憶,2002年5月前後,他在溫州市一家眼鏡廠打工,期間弄丟了身份證,特意辭工回老家補辦身份證。補辦身份證那天,父親劉凱陪他一同前往楊家鎮政府找到當時的“公安員”高懷光(音)。期間,高懷光跟父子二人提到一封來自浙江溫州警方的函件,大意是劉再生在當地因搶劫被抓了。不過,父子倆都覺得函件內容是無中生有,並未放在心上,“如果真的犯事被抓了,能好好回來補辦身份證?”

對此,當年在楊家鎮政府當“公安員”的高懷光向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證實,當年確實收到由轄區派出所轉到鎮政府的函件。

有了首次被叫到派出所詢問的經歷,加之寄到老家的函件,劉再生意識到自己的身份出了問題。而這一切,很可能是自己丟失的那張身份證被人撿到冒用了。

經歷

經常被誤認為“搶劫犯”

租房老被警方問

說好的婚事被拒

2003年,在福建打工的劉凱專程乘車趕到溫州,和兒子劉再生一起去溫州鹿城區當地的派出所瞭解事情原委。

劉凱父子向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回憶,他們當時去找了轄區派出所,值班人員讓他們找鹿城區公安分局,但鹿城區公安分局工作人員又稱案子不是他們辦的,需找下面具體辦案的派出所。

從鹿城區公安分局出來後,劉再生和父親沒有折回去找派出所,因為他想到自己本來就是清白的。儘管如此,潛在影響並未因其自證清白而消除。

劉再生說,因為在外面打工經常租房子,當時暫住證管理很嚴格,換住所後,轄區派出所民警幾乎都會問他同樣一句話,“你在2002年做過什麼事情沒?”他每次也都是同樣的解釋,“沒有犯過啥事,我也希望你們幫忙調查清楚”。

最糟糕的事情,是劉再生的婚姻也受到了影響。劉凱說,當年家裡經濟條件不好,能給兒子找個對象結婚很難,期間,有媒人說了一門親事,但有人在背後稱兒子劉再生曾因搶劫坐過牢,儘管一家人再三向女方解釋那是無中生有的事情,但這樁婚事還是不了了之。劉再生說,2014年經親戚介紹,他與一名外地離異女子結婚,但婚後不久,妻子得知他是“有前科”的人,這也成為兩人離婚的原因之一。

2019年夏天,劉再生接到老家派出所民警打來的電話,仍是關於其有“犯罪記錄”的事情。劉再生特地回了趟老家,希望民警能幫他處理這事。在老家一個派出所裡,民警幫劉再生在電腦上調取相關身份信息,他第一次在電腦上看到,原來冒用自己身份信息犯罪的人,是一名穿著紅色馬甲的陌生男子,編號為“鹿02929”。

“我自己又沒錯,為何一直這樣被誤認為犯罪人員呢?”劉再生很鬱悶,希望民警幫他消除這條“犯罪記錄”。但民警告訴他,“犯罪記錄”發生地在浙江溫州,他只能去找溫州警方解決。

調查

查詢法院判決書

發現還有一名被告是前工友

2019年夏天,返回溫州的劉再生琢磨:“既然我的‘犯罪記錄’在溫州,那當地法院應該有相應判決書才對。”他帶上身份證前往轄區鹿城區人民法院,不出意外,他拿到一份“被告人”身份信息正是他本人的刑事判決書。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看到,這份由鹿城區人民法院在2002年8月13日作出的刑事判決書中,有兩名被告人,除了“劉再生”,還有一名李某某。

判決書內容顯示:2002年5月24日晚9時許,被告人“劉再生”、李某某經預謀,攜帶螺絲刀、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在本區飛霞路藍登書店門口伺機搶劫時,被公安人員查獲,並當場繳獲作案工具螺絲刀1把,水果刀1把等。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分局的證明,證實抓獲被告人劉再生、李某某伺機搶劫的時間、地點及繳獲作案工具的情況,被告人劉再生、李某某供認,並能與上述證據相互印證。

法院最終以搶劫罪分別判處“劉再生”和李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讓劉再生驚訝的是,刑事判決書裡另一名被告人李某某,曾是他當年在溫州眼鏡廠打工的工友,只不過彼此並不熟悉。劉再生推測,不排除自己的身份證當年是被李某某撿到了,因為他後來得知冒用他身份的人和李某某都是青海人。

清白

法院複查確認其身份被冒用

裁定修改判決書中身份信息

在拿到被告人身份信息錯誤的刑事判決書後,劉再生先後找到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人民檢察院。

2019年12月10日,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檢察院出具了一份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內容顯示:申訴人劉再生反映沒有參與實施犯罪,故不服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刑事判決書。本院經複查認為,該判決確有錯誤,根據本院複查階段取得的新證據能夠證明原審判決書中所認定的被告人劉再生的身份信息有誤,該錯誤的身份信息系被餘某某冒用所致。本院決定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建議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劉再生告訴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當地警方此前已電話通知他,經過核實,已刪除其個人身份信息中的“犯罪記錄”。

今年3月4日,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被告人劉再生、李某某搶劫一案,本院於2002年8月13日作出刑事判決書,現發現其中“劉再生”系由余某某冒用,特此補充裁定如下:將原判決書中被告人劉再生的身份信息更改為餘某某的身份信息。

拿到判決書後,劉再生如釋重負,他覺得揹負了18年的“搶劫犯”頭銜,現在終於獲得真正意義上的清白。

賠償

申請國家賠償

法院回應:他可起訴冒用者

在劉再生看來,當初冒用自己身份信息的餘某某固然有錯,但相關部門對被告人身份信息把關審核不嚴,致使自己莫名揹負18年“搶劫犯”頭銜,給自己生活和精神造成影響,相關部門也存在一定的責任。接受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採訪前,他已向鹿城區人民法院寄出“國家刑事賠償申請書”。

4月21日,成都商報-紅星新聞就此事聯繫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其辦公室工作人員在向相關業務部門瞭解情況後向記者進行了回應。

法院工作人員回應稱,劉再生的身份被他人冒用,而劉本人實際上沒有犯罪,侵權主體應是冒用他身份信息的人。該工作人員表示,劉先生可以起訴當時冒用他身份信息的這個人。

對於法院開庭會對被告人身份信息進行核實,為何最後仍出現被告人身份信息錯誤一事,工作人員回應說,2002年的技術手段還沒有現在這麼強,法院根據檢察院提供的證據來審判,從公安到檢察院,再到法院,這一路身份信息都有核實過,如果對方有意冒用身份信息,用他人身份證,法院是查不出來的。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由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書顯示,真正的被告人餘某某系1978年出生,比劉再生年長4歲。記者通過中國檢察網檢索發現,餘某某系一名慣犯。在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檢察院2016年的一份起訴書中,關於被告人餘某某的身份信息介紹中,提到“曾因犯搶劫罪於2002年8月13日被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該記錄與前述鹿城區人民法院以劉再生身份信息為被告作出刑事判決書內容中的刑期一致。

這份起訴書內容還顯示,在之後10餘年,餘某某還先後因盜竊罪、非法入侵住宅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等犯罪行為獲刑。

4月21日,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曾聯繫上餘某某青海老家的陳姓村主任,不過在他印象中,餘某某已有20年左右沒回過村子,他並不清楚餘某某的情況,餘某某的父親雖然住在村裡,平時也是由余某某的堂弟幫忙照管。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來源:四川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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