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原陽通報“涉記者治安事件”,搶手機者涉嫌搶劫罪嗎?有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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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手機的行為,一般不會被認定為搶劫犯罪。因為搶劫罪的主觀要件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在本案中,搶走記者手機的工作人員,顯然沒有非法佔有手機的目的,他之所以把手機搶走,無非是要刪除手機裡的信息,阻止繼續採訪,防止求援報警等,而且也可能是在領導的授意下進行的,因此說,他的行為,在主觀上是不構成搶劫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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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搶手機者,不構成搶劫罪。

這是因為這個搶手機者,是社區工作人員,他們的行為是為老百姓做事,如果為人民服務的人在工作的過程中,因為形勢需要搶手機,那這個手機就是人民的敵人,社區工作人員有責任有義務去搶了過來。

在原陽縣社區的這次公益活動中,社區工作人員為了開發商,敢打敢衝,以身作則,即保護了開發商的利益,又維護了政府機構的形象,同時,也把這次事故圓滿高效地處理妥當,他們功不可沒。

在事故發生之後,他們與消防,公安一起,與死者家屬溝通,很快與各方達成共識,從而使死者順利安葬。這種主動服務意識和精神風貌,是值得廣泛借鑑和學習的。

對於與記者的衝突,是記者的好奇心和沒有大局觀而形成的,事件本可避免,只因偏執,才成枉然。


此路無邊


政府工作人員,不管是聽從哪個領導的旨意,搶奪記者手機或設備都巳構成搶劫罪,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當官還是一般百姓,只要你犯了,必須追責,原陽官員打搶記者巳觸犯了《刑法》,不管授了哪位領導旨意,必須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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