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小區出現住改商,拒不整改,怎麼辦?

YASIN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1、依據最新《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2、依據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係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它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建築區劃內,本棟建築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3、依據《國家工商總局關於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有關問題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號)》第一款(二)規定:“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二、物業管理法律法規依據

1、依據《貴州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許可、房屋和土地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業主、物業使用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書面同意”。

2、依據浩宇花園《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買受人使用該商品房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用途、建築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貴業主購買的浩宇花園1-3-2001和1-3-2002房屋為住宅而非商業。

3、依據浩宇花園《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第十條“業主應該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該在徵得相鄰業主的書面同意後,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4、住宅小區排水、排油煙是餐飲業最困惑、最難解決的問題,規劃設計單位在前期規劃設計計算時均按住宅戶數和居住人口計算好的,如業主住宅改為商用(尤其是餐飲業),不確定因素很多,這勢必影響本棟本戶(層)以上的房屋的使用功能,損害到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必將導致本棟住戶的投訴,政府主管部門也必然干預,造成其他業主的一切損失將由您戶全部承擔。

5、本小區的供水、供電單位直接對終端用戶,目前已經備案為民用水、民用電,而非商業用水用電。小區為民用電設計,其線路、用電控制保護均是按照民用電來計算的,如貴戶改為餐飲,居民用電將無法承擔商業用電負荷,勢必造成本棟樓宇用電安全隱患,直接危害到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6、本小區的公共安全是封閉式管理,業主出入實行“一卡通”管理制度,非本小區居民出入將嚴格執行登記制度,若”住改商”後,人流量加大,進出人員複雜,必然造成小區安全隱患和業主的嚴重投訴。

7、小區是我們自己的家園,維護小區環境衛生,是全體業主共有的責任,乾淨、整潔的社區環境能促進業主們的身心健康,能提高小區的良好形象,能融洽鄰里關係,也是物業公司爭創優秀住宅小區的重要因素,”住改商”後,必然影響整個小區的環境衛生,給物業服務企業帶來諸多不確定因素。



王小二賣房


住房不能改成商鋪使用。我國的房屋管理規定,住房的性質為居住用房,是不能做為商業用房使用的。如果要改成商鋪使用,就屬於違章建築,城管執法大隊會要求限期整改還原的,如果拒不整改的,城管大隊有權強制拆除並還原違章行為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