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一查到底——吉林省市場監管廳追蹤某公司疫情期間發佈虛假廣告案件始末

3月27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公佈2020年第一批虛假違法廣告典型案件。在共計6個典型案件中,吉林省市場監管廳查辦的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發佈虛假廣告案被評入其中。

那麼,這是一個怎樣的案件?省市場監管廳是如何查辦這起案件的?下面,就讓我們回顧一下該案的來龍去脈——

2020年春節前後,新冠肺炎疫情開始在全國蔓延。面對疫情,舉國上下無數戰“疫”英雄逆行而上,投入疫情防控、戰“疫”阻擊戰。然而,也有一些人想方設法借疫情發不義之財,坑害百姓,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面對日益嚴峻的疫情防控形勢,以及不顧疫情肆意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危害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違法行為,吉林省市場監管廳堅決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及總局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相關工作決策部署,在統籌推進各項工作的同時,立足本職,加大監管執法力度,主動出擊,查找案源,徹查徹辦,從嚴從重從快查處各類違法案件,及時有效打擊了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1月31日,省市場監管廳接到舉報稱,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借疫情傳播偽科學、搞營銷,利用民眾對疫情的恐慌心理,對該公司旗下產品“磁化五環水”“磁化解酒茶”進行虛假宣傳,稱其對新冠病毒具有明顯防治作用,誤導消費者認為該產品具有特殊功效,有組織地進行營銷活動,以謀求不法利益!

接到舉報後,省市場監管廳領導高度重視,當日指示經濟稽查總隊從速從快進行查辦:“要用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時間查清事實,如若涉及違法行為,馬上立案查處,及時遏制違法行為,決不能允許不法分子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經濟稽查總隊按照省市場監管廳領導的批示,迅速行動,專門安排3名辦案人員查辦此案。接到任務後,辦案人員當晚22時始,連夜開始了核查工作。

可是,核查工作該從何處入手呢?思路是行動的指南,思路的正確與否,決定行動的方法與速度。根據認真分析研判,辦案人員認為,應該從網絡查詢入手開展核查工作。思路確定後,他們立即付諸行動,登錄涉案公司的網站及其新浪微博等,一步步搜索相關信息,調取該公司通過網絡對所售產品進行的宣傳信息,確定了該公司進行宣傳並銷售的產品,然後調查該產品委託生產廠家河南省新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相關信息材料,以及該產品所含實際成分等等。

經過認真核查,辦案人員發現,該公司通過網站、微博等途徑對其旗下的“磁化五環水”“磁化解酒茶”所作的宣傳涉嫌存在虛假宣傳行為,網上發佈的“磁化五環水預防新冠病毒的原理”等不實、虛假宣傳信息就是有效證據。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關鍵,是認定過去發生事實存在的重要依據,其對認定違法事實及進行裁量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省市場監管廳辦案人員連夜下載、整理該公司在網上進行虛假宣傳的相關證據資料,對相關舉報內容進行網上證據固定,以防這些有效證據隨時會被刪除而滅失,之後立刻與省公證處聯繫,定好次日一早,以最快的速度辦理證據保全公正。

2月1月早晨一上班,辦案人員馬上聯繫省公證處,用最快的速度進行了證據保全公正。之後,他們馬不停蹄,驅車直奔當事人辦公場所——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對其進行現場突擊檢查。當辦案人員趕到位於長春市綠園區春城大街某小區的涉事公司,走入其辦公場所時,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正在組織員工商議對該公司產品開展進一步宣傳等事宜。

看到辦案人員突然來到現場,正在開會的高某某及員工都大為吃驚,不知公司發生了什麼事情。

“我們是省市場監督管理廳經濟稽查總隊工作人員,哪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我是高某某,是這個公司法定代表人。你們這是……”此時,高某某還尚未認識到自己的公司已經涉嫌違法。

“你們公司涉嫌對產品進行虛假宣傳,發佈虛假廣告,現在我們依法要對你們公司進行調查,請積極配合。”省市場監管廳辦案人員對高某某說。

在現場,辦案人員查閱該公司委託生產產品的合同及相關備案資料、檢驗報告及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等,調閱公司辦公電腦,調取辦公電腦中對產品進行宣傳的相關資料,檢查該公司產品儲存倉庫等,按法律程序對該公司進行檢查,同時製作了現場檢查筆錄。

“哎呀,我們只是對產品進行了正常的宣傳,這,這怎麼就成了虛假宣傳、虛假廣告啊……”看見辦案人員嚴肅認真、有條不紊地進行檢查,高某某一邊忐忑不安地站在身後配合著,一邊反覆辯解該公司產品對新冠肺炎的確具有一定防治作用,否認自己的公司存在虛假宣傳行為。

看見高某某竟然如此執迷不悟,執法人員耐著性子向他現場進行了普法教育:“你們公司的‘磁化五環水’‘磁化解酒茶’其含有的成分都是哪些,你們最清楚不過了!可是,你們卻借疫情慾發國難財,對產品進行具有新冠肺炎防治作用的宣傳,公開在公司網站和微博上發佈,並自稱你們的產品獲得‘吉林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授權批准,還在公司宣傳單上進行‘小分子團解酒茶是普通解酒藥品的12倍的效果’等虛假內容,已經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廣告法》的有關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發佈虛假廣告行為,而且已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

經過辦案人員耐心地現場普法和教育,高某某終於認識到其行為的違法性及其危害性,向辦案人員如實陳述了對公司產品進行虛假宣傳的全部經過和事實。

原來,成立於2018年12月的該公司,是以磁化產品及磁化設備技術研發、技術諮詢、技術推廣及銷售,飲料生產及銷售等為經營範圍的企業,其委託生產廠家河南省新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磁化五環水”“磁化解酒茶”只是一種風味飲料,所含成分對新冠肺炎根本不具有防治作用。

然而,自1月26日至2月1日疫情防控期間,當事人利用其網站及微博賬號發佈公司旗下產品“磁化五環水”“磁化解酒茶”含有“對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明顯防治作用”等內容的食品廣告,借疫情宣傳其對新冠肺炎具有明顯防治作用,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廣告中推銷的產品有防治新冠肺炎的功效,還擅自使用“吉林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名義進行廣告宣傳,有關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和《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2月10日,省市場監管廳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及《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佈虛假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罰款20萬元。

至此,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疫情期間開展虛假宣傳、發佈食品虛假廣告案順利結案。

  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記者 賈子堯

編輯: 梁歡歡 吉網新聞熱線:0431-829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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