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3日凌晨,發生在大連星海灣大橋上的一起悲劇曾經轟動一時:女孩小芳(化名)在朋友宮某和梁某的約請下一起到星海灣大橋遊玩。期間小芳想上廁所,宮某讓女朋友梁某帶著小芳翻越護欄去隱蔽處方便。誰知小芳在這一過程中落水失蹤。經過兩天搜救,遺體才在距離事發地19公里外的龍王塘街道葦子溝海域被發現。
事發後,小芳的母親將宮某和梁某這對情侶告上法院,認為這兩人沒有盡到安全照顧義務,索賠10萬元。2020年4月,大連市西崗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梁某和宮某賠償小芳家屬2萬元。
2019年7月13日清晨,大連萬眾應急救援隊的搜救人員在星海灣大橋下的黑石礁附近海域展開了全面搜救。兩艘快艇、20多名救援隊員、水下機器人和聲吶等先進設備全數上陣,但一直沒有找到失蹤者的蹤跡。
失蹤的是莊河到大連打工的女孩小芳。據瞭解,2019年7月12日晚上10點多,小芳的朋友宮某找到小芳,約她一起到星海灣跨海大橋上游玩。當時宮某說自己要去下籠子捉螃蟹。同行的還有宮某的女朋友梁某。
據小芳的母親稱,事發時已經是13日的凌晨1點多,當時女兒小芳要上廁所,於是宮某讓其女友梁某帶著小芳一起,到位於大橋東段的一處隱蔽處去“解手”,這個隱蔽處需要翻越護欄,在這一過程中,小芳不慎墜海。
搜救工作一直持續到14日中午12點。有養殖廠工人在龍王塘街道葦子溝附近海域養殖筏區發現一具女屍,於是工人報警。經家屬現場辨認,確認就是在星海灣大橋墜海失蹤的小芳。從事發地到被發現海域,直線距離19公里。
料理完小芳的後事,小芳的父母將宮某和梁某告上了法院。他們認為,雖然案發後,市海警分局接警出警,證據表明宮某梁某這對情侶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是,宮某以及其女友梁某,半夜時分約小芳到大橋遊玩,且宮某自己經常到大橋處釣魚,對大橋比較熟悉,所以應當對同伴負有安全照顧義務。小芳墜海溺亡,與宮某和梁某沒有盡到安全提醒以及照顧義務是有著密切的關聯性。如果沒有兩人半夜時分約小芳到大橋遊玩,如果兩人能盡到照顧和警示義務,小芳必然不會墜海溺亡。所以兩人應當對小芳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小芳的父母說,女兒之死給他們造成了巨大創傷,至今無法正常生活。要求宮某和梁某賠償10萬元。
而宮某對此辯解稱,自己沒有約小芳出去玩,也沒有指使女友梁某帶著小芳去大橋隱蔽處解手。宮某說自己只是偶爾釣魚,大部分是溜達,對事發地附近並不熟悉。他感覺自己沒有任何責任。出事之後在第一時間也選擇報警了,也起到作用了。“我盡我最大的努力去做了。”
梁某則說,自己也沒有帶小芳去跨海大橋。當時自己隔著欄杆,在外面不清楚裡面是否有圍擋。“我聽到小芳喊了一聲時,我喊她發現沒有回應,過去看了一下才發現沒有圍擋。然後我打報警電話求救並出來向別人求救。”
西崗區法院審理查明:事發時為2019年7月13日凌晨1時15分許,小芳翻越大橋護欄至隱蔽處,隨後落水。確認小芳係為解手。梁某翻越護欄查看後,宮某電話報警稱小芳解手時從樓梯下護欄外掉入大海。
小芳生前與梁某合租,梁某和宮某系男女朋友關係,二人有過夜間到跨海大橋遊玩的經歷,小芳系初次去跨海大橋。法院認為,本案中,二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跨海大橋雖設有行人通道,但在橋上以釣魚類產品為目的長時間逗留,行為人會面臨來自通行車輛及自然天氣等方面的人身安全風險,深夜逗留除加重上述風險,將另行增加其他不安全因素。故此類行為不符合相關管理規定,涉案三人均應對此明知。
本案中,梁某和宮某並非初次行為,對安全風險更應有切身體驗。此行如由二人提議,邀請行為本身即存在過錯;此行如由小芳提議,二人亦應先行勸阻或在逗留過程中充分注意初次前來的小芳的人身安全風險。
此外,小芳作為成年人,固然應盡主要的自行注意義務,但這不能成為二被告免責的理由。從監控視頻來看,小芳實施了翻越護欄的行為,此舉具有明顯的違規性,也有相當的危險性,但未見宮某和梁某進行明顯的提示或勸阻。對於小芳翻越護欄的行為,二人也存在相應過錯。
二人雖有過錯,但主要的過錯來自於小芳自身。小芳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應對是否涉險及危險程度有明確的判斷,初次深夜到陌生危險處更應謹慎應對。小芳明知深夜翻越跨海大橋護欄具有相當的危險性,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嚴重後果。總體來看,二被告的過錯程度較低。綜合考慮案情實際、當事人過錯程度、履行能力,兼顧法的指引作用與教育作用,避免此類情況再次發生,法院酌定梁某和宮某連帶賠償小芳父母各項賠償款合計20000元。
法院還在判決時點評說:金錢有價,生命無價。年輕的小芳已經逝去,對於小芳的父母來說索賠金錢並不是目的,對於梁某和宮某而言則應牢記此次教訓,提高安全責任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