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長假被“縮水”?人社部門這樣回答

今年的“五一”勞動節連休5天,是不是想想就很激動呢!雖然說勞動最光榮,但有的單位公司由於工作需要,會要求員工加班,連日來,貴陽市網絡問政平臺也陸續收到了市民關於“加班”的一些疑問,問政記者特意邀請貴陽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給大家做出權威解答。

A.“五一”長假被“縮水”合理嗎?

市民盧先生諮詢:原來單位有雙休日,現在取消了雙休,週六正常上班,沒有任何補償。“五一”小長假法定放五天,我們單位只放三天,我想諮詢一下這樣合理嗎?

貴陽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回覆: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政策規定,目前國家實行職工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5天的制度,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5月1日為法定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5月2日至5日為休息日和休息日調休,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B.上班時間就可以隨意安排工作?

市民諮詢:

我在一傢俬企打工,原來老闆只有一個門店,我是副店長。隨著業務發展,老闆又有了好幾個店,雖然每個店都委派了店長或副店長,每個店都有負責人,但一有大屋小事都會讓我去處理。我曾提出過異議,老闆給出的解釋是“花錢僱你來工作,就等於買了你的時間,在上班時間,我讓你在哪裡工作就應該在哪裡工作,讓你做什麼就要做什麼”,請問這樣合理嗎?

貴陽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回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中應註明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等內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貴陽日報融媒體記者 孫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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