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向社会公开征求《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意见

聚焦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和提供最优质服务,完善民生领域法治保障,辽宁省司法厅向社会公开征求《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意见

城镇燃气是现代城市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之一,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全社会对城镇燃气安全的要求不断增加。城镇燃气一头联系国家区域能源管网,一头联系千家万户,城镇燃气安全既事关城镇健康运转和公共安全,也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危,全环节的安全生产和服务责任必须得到有效落实。近年来,我省城镇燃气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但相关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制定《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非常必要。

一是立法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民生问题,近年来,我省民用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省委书记陈求发两次在工作会议上强调城镇燃气立法的重要性。2010年国家颁布实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并于2016年2月6日进行了修改,随后多省市相继出台地方立法,我省也亟需出台与国家上位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

二是条例的制定是完善我省城镇燃气法规建设的重要举措。1998年《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颁布施行,使我省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发展和管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但是随着燃气事业发展,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原法规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因此省人大于今年9月废止了《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这务必导致新形势下我省液化石油气行业监管缺乏有力抓手、新问题缺乏有效解决途径、行业法规出现空白,相关替代法规亟待出台。

三是条例的制定是实现我省“气化辽宁”战略和推动城镇燃气行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气化辽宁是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宏伟战略,城镇燃气事业的发展对优化城乡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均发挥重要作用;城镇燃气的发展事关国家能源战略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出台城镇燃气相关地方性法规,是实现我省“气化辽宁”战略的迫切需要和有力保障,是我省推动城镇燃气事业快速发展和解决行业市场行为比较混乱、市场监督缺乏手段、安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的有效途径。

《条例草案》主要就燃气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管理、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通过采取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和设施安全运行监管,实施相关人员培训以及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等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二是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燃气气源结构、各类燃气供应量、市场需求、用户开发等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并对各类燃气供气量、市场需求量进行预测,建立健全预警制度。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三是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连续供气。因施工、检修、更换设施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当避免对用户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 48 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针对可能出现的危及燃气供应安全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当发生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时,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处置突发事件,并通知用户及时作出应对安排。

四是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制作燃气使用宣传资料并免费向燃气用户发放,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配合燃气经营者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负责人,制定有关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等的操作规程、检修规程、安全巡检制度等,对其从事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操作、运行、维护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

五是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和方案,向社会公布,并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周边显著位置设置保护范围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不得损坏、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保护范围标志。

六是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燃气经营者对本单位燃气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每年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燃气应急处置能力,并将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依法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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