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天酒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報告正文

證券代碼:000428 證券簡稱:華天酒店 公告編號:2020-042

第一節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審議本次季報的董事會會議。

公司負責人楊國平、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顏夢玉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邱君聲明:保證季度報告中財務報表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節 公司基本情況

一、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公司是否需追溯調整或重述以前年度會計數據

□ 是 √ 否

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和金額

√ 適用 □ 不適用

單位:元

對公司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定義界定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以及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中列舉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界定為經常性損益的項目,應說明原因

□ 適用 √ 不適用

公司報告期不存在將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定義、列舉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界定為經常性損益的項目的情形。

二、報告期末股東總數及前十名股東持股情況表

1、普通股股東總數和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數量及前10名股東持股情況表

單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東、前10名無限售條件普通股股東在報告期內是否進行約定購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東、前10名無限售條件普通股股東在報告期內未進行約定購回交易。

2、公司優先股股東總數及前10名優先股股東持股情況表

□ 適用 √ 不適用

第三節 重要事項

一、報告期主要財務數據、財務指標發生變動的情況及原因

√ 適用 □ 不適用

二、重要事項進展情況及其影響和解決方案的分析說明

√ 適用 □ 不適用

1、吳靜波訴北京浩搏一案

2013年7月,自然人吳靜波以北京浩搏未履行各方於2012年1月18日簽訂的《合同解除及還款協議》為由,對北京浩搏提起訴訟,要求北京浩搏支付其5500萬元及違約金。該案二審已結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的一審判決。北京浩搏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2月8日對本案作出判決,維持二審判決結果。

2017年5月,吳靜波以“對於2013年7月9日之後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前案未予以審理和決”為由,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北京浩搏支付其自2013年7月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北京浩搏對該案提出管轄權異議,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已駁回管轄權異議。2017年11月,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判決浩搏公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支付從2013年7月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北京浩搏於2017年12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3月份作出終審判決。2019年1月,因北京浩搏公司進入破產重整,吳靜波已向密雲區法院申報破產債權。

2、趙子飛訴北京浩搏一案

2017年6月,趙子飛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北京浩搏交付涉案房屋,配合過戶並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針對該案,北京浩搏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2017年8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駁回了北京浩搏的管轄權異議。北京浩搏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提出追加曹德軍為本案第三人的申請。案件審理中,現因北京浩搏公司進入破產重整,其已向密雲區法院申報破產債權。

公司及華天集團增資擴股北京浩搏時,與其原股東北京德瑞特和曹德軍協議約定:北京浩搏股東北京德瑞特和曹德軍承諾承擔北京浩搏7億元以外的債務及正式增資擴股收購日前存在的或有債務,並以其持有北京浩搏38%的股權提供擔保。此案所涉債務,屬於北京浩搏7億元以外的債務,應由北京德瑞特和曹德軍承擔。公司於2017年12月根據一審判決結果合理的預計了可能會產生的負債,同時確認了對北京德瑞特和曹德軍的債權。鑑於北京德瑞特及曹德軍除提供北京浩搏38%的股權質押外,未向本公司提供其他財產擔保,故北京德瑞特及曹德軍是否具有承擔能力取決於其持有北京浩搏38%股權價值。根據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開元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2017年9月30日為評估基準日,出具的(開元評報字[2017]1-135號)《北京浩搏基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淨資產市場價值資產評估報告》,北京浩搏淨資產為-65,631.98萬元,淨資產評估值為負數。故北京德瑞特及曹德軍是否具備支付本次判決涉及相關費用的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公司於2017年對北京德瑞特和曹德軍的其他應收賬款19,874,461.74元債權全額計提壞賬準備,因此對本期利潤暫無影響。

3、公司訴北京德瑞特和曹德軍一案

2017年3月28日,公司因債權債務糾紛,將北京德瑞特經濟發展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德瑞特”) 、曹德軍列為被告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了訴訟。湖南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下達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1)由被告北京德瑞特和被告曹德軍於本判決生效後30日內向原告華天酒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12,568,889.72元及相應利息,利息計算至2017年3月28日為37,250,932.09元,2017年3月28日以後的利息,以112,568,889.72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13%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北京德瑞特和被告曹德軍於本判決生效後30日內向原告華天酒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48,441,683.63元及相應利息,利息計算至2017年3月28日為30,257,726.3元,2017年3月28日以後的利息,以48,441,683.63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對於上述本金及利息,原告華天酒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有權以被告北京德瑞特和被告曹德軍分別享有的北京浩博30.4%、7.6%的股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股權的價款優先受償。(4)駁回原告華天酒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北京德瑞特和曹德軍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10月受理案件,並於2018年11月進行了公開審理,2018年12月下達終審判決:(1)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2)撤銷湖一審判決第二項、第四項;(3)變更一審判決第三項為:對於上述第一項的本金及利息,華天酒店有權以北京德瑞特和曹德軍分別享有的北京浩搏基業房地產有限開發公司30.4%、7.6%的股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股權的價款優先受償;(4)駁回華天酒店的其他訴訟請求。因本案判決尚未執行,目前無法就此案件給公司帶來的影響進行評估。

本案已終審判決。我司已向湖南高院申請執行,湖南高院現指定長沙開福區法院執行,已凍結曹德軍相關財產。

4、公司訴盛世華軒、長花灰韶一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灰湯溫泉華天城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灰湯置業”)2017年底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訴狀》,因項目合作合同糾紛一案,公司已將台山市盛世華軒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世華軒”)、湖南長花灰韶旅遊公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花灰韶”)列為被告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了訴訟,並收到湖南省高院下達的《受理案件通知書》[(2017)湘民初50號]。

後期盛世華軒作為反訴人向湖南省高院提起反訴,請求判令:被反訴人灰湯置業返還反訴人已支付的承包費2200萬元及利息633.6萬元;賠償前期施工經濟損失4431.44萬元及融資利息損失1461.10萬元;解除為履行《合作合同》而簽訂的《商品買賣合同》,返還反訴人支付的購房款741.11萬元及利息;支付違約金500萬等。2019年1月,盛世華軒以合作開發合同糾紛一案向湖南省高院申請財產保全。2019年5月,公司收到湖南省高院對盛世華軒申請財產保全出具的《民事裁定書》、《財產保全告知書》。2019年7月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如下:1、解除灰湯置業與盛世華軒簽訂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合作合同》及《補充協議》;2、盛世華軒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華天城賠償損失1560萬元;3、灰湯置業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向盛世華軒返還承包款2200萬元;4、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及反訴請求。盛世華軒和我司均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受疫情影響,二審待開庭,暫無法就此案件給公司帶來的影響進行評估。暫不會對公司當期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5、公司子公司華天資管以高西西、齊文君、解策進、北京中弘嘉業投資有限公司為被申請人申請仲裁

2016年3月,公司子公司華天資管與北京星億東方文化科技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億東方”)以及被申請人簽訂了關於星億東方的《增資協議》,華天資管按約繳納了增資款2500萬元,而星億東方未達《增資協議》中業績承諾和完成上市等約定,依據《增資協議》約定,華天資管有權要求被申請人履行回購義務,且被申請人經多次催告拒不履行協議約定,已經構成違約,故華天資管依據《增資協議》仲裁條款向北京仲裁委員會對被申請人提起仲裁。仲裁請求如下:(1)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共同回購申請人所持有星億東方 1.54%股權,並向申請人支付股權回購款4895.89041 萬元,(計算方式為2500萬元×(1+30%×n/365),n為2016年4月26日起算到申請人實際收到全部應得回購款為止的天數,暫計算至2019年7月5日)。(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連帶賠償違約金375萬元(即股權投資款15%)。以上兩項共計5270.89041萬元。

本案已開庭審理,案件尚未判決,此案件對公司本期及期後利潤的影響尚無法判斷。

6、湖南樂天睿智投資有限公司以轉讓資產瑕疵訴公司一案

2015年,湖南樂天睿智投資有限公司與公司就紫東閣華天大酒店(湖南)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事宜簽訂了《產權交易合同》、《補充協議》。因交付的產權面積爭議、鍋爐房產權相關情況以及員工安置的結算問題等,湖南樂天睿智投資有限公司於2019年4月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2019年7月份收到法院傳票,2019年9月湖南樂天睿智投資有限公司變更訴訟請求,變更後的訴訟請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華天股份退還多支付的股權轉讓款12,983,712元,賠償可得利益損失10,039,095.6元(其中經營性損失539.51萬元,資產升值損失4,643,995.6元),合計23022807.6元;2、依法判令被告華天股份即時、妥善解決附樓的產權權屬瑕疵問題;3、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員工鬧事而給酒店經營帶來損失165.38萬元;4、依法判令被告華天股份向原告樂天公司支付代付款項357,732.23元、過渡期內的經營虧損和貸款利息的50%即4,049,475.52元及2019年3月31日前的利息1,690,653.86元(此後利息以4,407,207.75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0%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5、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2020年4月,公司收到一審判決:1、被告華天酒店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樂天睿智股權轉讓款3,754,286.70 元;2、被告華天酒店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樂天睿智過渡期經營虧損及貸款利息 4,049,475.52 元;3、被告華天酒店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樂天睿智代付款262,096.61 元;4、駁回原告樂天睿智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已開庭審理並獲得一審判決,後續執行結果尚存在不確定性,目前暫無法就此案件給公司帶來的影響進行評估。

股份回購的實施進展情況

□ 適用 √ 不適用

採用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回購股份的實施進展情況

□ 適用 √ 不適用

三、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公司等承諾相關方在報告期內超期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事項

√ 適用 □ 不適用

四、證券投資情況

□ 適用 √ 不適用

公司報告期不存在證券投資。

五、委託理財

□ 適用 √ 不適用

公司報告期不存在委託理財。

六、衍生品投資情況

□ 適用 √ 不適用

公司報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資。

七、報告期內接待調研、溝通、採訪等活動登記表

√ 適用 □ 不適用

八、違規對外擔保情況

□ 適用 √ 不適用

公司報告期無違規對外擔保情況。

九、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對上市公司的非經營性佔用資金情況

□ 適用 √ 不適用

公司報告期不存在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對上市公司的非經營性佔用資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