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向街道鄉鎮下放431項行政執法職權

本市向街道鄉鎮下放431項行政執法職權

執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向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執法職權並實行綜合執法的決定》日前公佈,提出向街道鄉鎮下放431項行政執法職權,涉及食品攤販管理、控制吸菸等,將於7月1日起實施。本市將完善基層綜合執法管理制度,包括統一規範服裝、標誌、裝備等,嚴禁隨意抽調、借調基層執法人員,嚴禁執法輔助人員獨立開展執法活動。

431項行政執法職權下放

涉及食品攤販管理、控制吸菸等

《決定》提到,為深化黨建引領“街鄉吹哨、部門報到”改革,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向基層延伸,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市政府決定將由市、區有關部門承擔的部分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下放至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並由其依法行使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實行綜合執法。

《決定》提到,自2020年7月1日起,以下行政執法職權下放至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並以其名義相對集中行使。原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的市政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停車場管理、交通運輸管理、食品攤販管理等方面和對流動無照經營、違法建設、無導遊證從事導遊活動等行為的全部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原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公用事業管理、能源運行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行政檢查權由城管執法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共同行使,行政處罰權仍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原由生態環境部門行使的大氣、噪聲汙染防治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原由水務部門行使的河湖保護、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原由農業農村部門行使的禁止垂釣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原由衛生健康部門行使的控制吸菸、除四害等方面的全部行政處罰權。431項下放的職權中,393項原執法部門為城管執法部門。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與區有關部門要在各自權限內行使行政執法職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認為案件重大複雜,或需要回避,或不宜本級管轄的,可以報請區人民政府指定原下放職權的區執法部門管轄;區人民政府認為案件重大複雜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承辦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可以指定原下放職權的區執法部門管轄。在行政執法職權的下放及劃轉銜接工作中,涉及職權劃轉、案件交接等方面工作,於2020年6月底前完成。

嚴禁執法輔助人員

獨立開展執法活動

《決定》提出,街道、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是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執法機構,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名義開展執法工作。各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補充基層綜合執法隊伍人員力量,並優先保障有空編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保持基層綜合執法隊伍穩定性,嚴禁隨意抽調、借調基層執法人員。

除必要崗位外,應儘量安排執法人員到一線從事執法工作。統籌規範基層執法隊伍中的協管員和編外聘用人員,嚴禁執法輔助人員獨立開展執法活動。

完善基層綜合執法管理制度

統一規範服裝、標誌、裝備

《決定》提到,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和綜合協調基層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各區制定基層執法工作流程和標準,統一規範基層執法文書和服裝、標誌、裝備等,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基層執法培訓,推進綜合執法平臺建設和執法信息共享等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要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規範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監督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嚴格依法依規履行行政執法職責並承擔相應的行政複議工作;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及行政應訴等工作。

文/本報記者 李澤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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