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東莞2020年積分入學方案出爐!

東莞的家長、學生們注意!

備受關注的

東莞2020年積分入學

新方案出爐!

剛剛,東莞2020年積分入學方案出爐!
剛剛,東莞2020年積分入學方案出爐!

4月17日,東莞市教育局組織召開媒體發佈會,就《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下稱《辦法》)和《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制入學積分方案》(下稱《方案》)政策要點進行互動答疑。

根據《辦法》,今年想在東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無論申請公辦學校或民辦學校,申請人父或母一方須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在本市辦理有效的居住登記。積分入學方面,今年進一步優化,包括取消社保作為積分硬性條件,允許東莞戶籍的家長方進行積分,進一步擴大申請地選擇,精簡優化積分項目。

《辦法》和《方案》自2020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8日。沒有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的家長注意了,如秋季需在本市申請入學,須儘快辦理《廣東省居住證》或進行居住登記。中國境內非戶籍家長,可在“粵省事”小程序上辦理居住登記。

非戶籍學生積分入學方案

究竟有哪些變化?

大家趕緊來看看!

變化1

取消社保硬性要求、

有效居住登記也可申請積分入學

根據《方案》,今年東莞積分入學申請更加便利,相比此前方案,新《方案》取消社保作為硬性申請條件,有效居住登記也可申請積分入學。

對於符合《辦法》中提出的非東莞戶籍學生及家長,申請以學生戶籍為參考,可以選擇其父或母一方作為“家長方”申請積分制入學。其中,家長方是東莞市戶籍居民,可按本方案直接為申請人提出積分制入學申請。

家長方是中國境內非東莞市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在本市辦理有效的居住登記;

家長方是港澳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領取憑證》;

家長方是臺灣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臺灣居民居住證》或五年期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領取憑證》;

家長方是外國國籍的,須持有效護照、簽證或居留許可等證件。

變化2

五種方式任選其一

作為積分入學申請地

符合規定的申請人,《方案》共提供五種方式作為申請地參與積分入學,其中提出積分制入學申請。

其一,家長方現繳納社保所在的園區、鎮(街道);

其二,家長方現繳納稅款所在的園區、鎮(街道);

其三,家長方在本市擁有產權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園區、鎮(街道);

其四,非東莞市戶籍家長方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居住登記信息表上現居住地址所在園區、鎮(街道);

其五,東莞市戶籍的家長方現戶籍所在園區、鎮(街道)。

相比舊版方案,居住證、繳納稅款所在鎮街以及家長戶籍所在地都可以作為申請。

變化3

八大申辦程序參與積分入學

先公佈學位後網上報名

根據《方案》,積分入學申辦程序包括:公佈學位、網上報名、資料初審、審核評分、積分查詢、網上確認、積分公示、學位安排八大申辦程序。

其中,明確了學位公佈在第一位,此舉也便於家長參考及報名。

各園區、鎮(街道)教育主管部門在每年春季開學後對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位容量進行統計,核定當年可進行積分制入學的學位供給數,再由市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向社會公佈各園區、鎮(街道)積分制入學學位供給情況。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家長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報名系統,填寫信息、填報志願及上傳材料,審核部門將在全市網上報名工作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和評分。審核部門評分結束後,家長方可登錄報名系統查詢申請人的積分情況,再次確認申請信息、積分結果、填報的志願以及其他信息,進行“網上確認”。

各園區、鎮(街道)教育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的最終積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並向社會公示。

值得一提,《方案》指出,家長填寫信息及提交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因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造成無法辦理學籍及其他不良後果的,由家長方和適齡子女自行承擔。有關違規行為將納入家長方個人誠信檔案。

在入學申請過程中一經發現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的,將取消該生當年在本市入學申請資格,之後3年內不予受理其積分制入學或優待政策類型的入學申請。

變化4

積分項目縮減為四個

居住證社保按月計分

歷來積分項目最受公眾關注,新《方案》中,學歷證書、計劃生育、在莞受教育年限等加分項目取消,積分項目簡化為四個,且積分方式也做微調。

申請人選擇其父或母一方作為“家長方”後,按此家長方在“在本市辦理《廣東省居住證》年限”“在本市繳納社保年限”“在本市納稅情況”以及“在本市居所情況”四個項目的情況計算積分,除了“在本市居所情況”可以選擇家長方配偶、學生本人房產情況積分外,其他積分項目均以家長方情況積分,父母雙方不交叉或累計積分。

在本市辦理《廣東省居住證》年限(按不同戶籍類型積分,共分三類):

其一,非東莞市戶籍的家長方(即家長方戶籍一直是非東莞市)。按其在本市辦理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的累計年限計算(境外人員可合計在東莞市辦理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年限),從首次簽發日期開始計算(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按首次登記日期開始計算),截止時間為當年全市積分制入學網上報名工作結束時間,每累計滿1個月積1分(以30日為1個月計算)。

其二,東莞戶籍的家長方(即家長方戶籍一直是東莞市):以家長方的戶籍為依據,按其入戶東莞的年限從2010年1月1日開始計算積分,截止時間為當年全市積分制入學網上報名工作結束時間,每累計滿1個月積1分(以30日為1個月計算)。

其三,戶籍有調整的家長方(包括“原是非東莞市戶籍,後遷入為東莞市戶籍”的家長方;以及“原是東莞市戶籍,後遷出為非東莞市戶籍”的家長方):本項目合計家長方在本市辦理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及“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累計年限以及在東莞按不早於2010年1月1日的累計入戶時間計算積分,截止時間為當年全市積分制入學網上報名工作結束時間,每累計滿1個月積1分(以30日為1個月計算)。

在本市繳納社保年限:

家長方在東莞市逐月繳納的累計社會保險費年限(不含一次性繳費年限),包括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每個險種繳納1個月積0.2分。積分計算截止時間為當年全市積分制入學網上報名工作結束時間的上一個月的最後一天。

在本市納稅情況:

家長方近3個納稅年度在東莞市內累計納稅情況,本項目按不同年度不同積分規則計算積分,總分值上限不超過100分,具體參考《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制入學積分方案》。家長方申請積分入學前,應完成上一年度的個人所得稅年度彙算。

在本市居所情況:

家長方、或家長方配偶、或申請人在本市擁有產權清晰的自有居所(即已辦理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備案的住宅):自有居所與申請地在同一園區、鎮(街道),20分;自有居所與申請地不在同一園區、鎮(街道),10分。

剛剛,東莞2020年積分入學方案出爐!

《方案》全文如下:(請上下滑動查看▼)

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制入學積分方案

第一條

為更好解決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以下統稱“父或母”)在本市生活居住或就業經商,其非本市戶籍適齡子女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問題,進一步完善義務教育階段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制入學招生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申請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以下稱“申請人”),可通過積分制方式,按學年申請入讀申請地所在園區、鎮(街道)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或享受政府補貼入讀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

(一)年齡條件:申請人須年滿6週歲且不超過18週歲,有正常學習能力,其中申請入讀小學一年級的申請人必須年滿6週歲(計算至當年8月31日,含8月31日);申請入讀小學非起始年級的申請人,必須在6週歲入學的基礎上符合相對應年級的入學年齡;申請入讀初中一年級的申請人必須是小學應屆畢業生。

已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申請人,不能申請留級重讀,如發現申請留級重讀的,將取消其申請資格。

(二)戶籍條件:申請人須為我國非東莞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含香港、澳門、臺灣戶籍)。

(三)父或母(即“家長方”)條件:

申請人可以選擇其父或母一方作為“家長方”申請積分制入學,其中:

1.家長方是東莞市戶籍居民,可按本方案直接為申請人提出積分制入學申請;

2.家長方是非東莞市戶籍的,須符合以下條件:

家長方是中國境內非東莞市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在本市辦理有效的居住登記;

家長方是港澳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領取憑證》;

家長方是臺灣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臺灣居民居住證》或五年期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領取憑證》;

家長方是外國國籍的,須持有效護照、簽證或居留許可等證件。

(四)外國國籍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不適用於本方案,符合優待政策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含香港、澳門、臺灣戶籍)按照相應的入學政策執行。

第三條 申請地

符合本方案第二條規定的申請人,可選擇以下其中一種方式作為“申請地”提出積分制入學申請。

(一)家長方現繳納社保或繳納稅款所在的園區、鎮(街道);

(二)家長方、或家長方配偶、或申請人本人在本市擁有產權清晰的自有居所(即已辦理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備案的住宅)所在的園區、鎮(街道);

(三)非東莞市戶籍家長方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居住登記信息表上現居住地址所在的園區、鎮(街道);

(四)東莞市戶籍的家長方現戶籍所在的園區、鎮(街道)。

第四條 申辦程序

(一)公佈學位。各園區、鎮(街道)教育主管部門在每年春季開學後對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位容量進行統計,核定當年可進行積分制入學的學位供給數,再由市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向社會公佈各園區、鎮(街道)積分制入學學位供給情況。

(二)網上報名。積分制入學實行網上報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其家長方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報名系統,填寫信息、填報志願及上傳材料。具體報名時間以當年公佈為準。報名時間結束後,系統自動關閉信息填寫和報名功能。

(三)資料初審。報名信息確認提交後,系統將對家長方填寫的基本信息進行初審,基本信息有誤的,退回給家長方在規定時間內修正後重新提交。

(四)審核評分。資料初審無誤後,家長方不能再進行信息修改或補充,系統將有關申請材料推送給審核部門,審核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及評分標準,在全市網上報名工作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家長方填寫和提交的資料的審核和評分。

審核部門在審核評分過程中對家長方填寫的信息或提交的材料有疑問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退回或要求家長方修改補充信息或材料。

(五)積分查詢。審核部門評分結束後,家長方須及時登錄報名系統查詢申請人的積分情況,如對積分有異議,須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積分複核。複核過程除審核部門提出要求外,原則上不接受家長方變更或補充信息資料。

複核期結束後,不再接受複核申請,報名系統將自動關閉複核功能,並確定申請人最終積分。

(六)網上確認。家長方再次確認申請信息、積分結果、填報的志願以及其他信息無誤後,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報名系統進行“網上確認”。“網上確認”後,所有報名信息不能修改或補充,系統自動生成積分制入學確認表,家長方下載該確認表作為申請和入學依據。

家長方或申請人不按時進行網上確認的,視為自動放棄積分制入學申請資格。網上確認截止時間以當年公佈為準。

(七)積分公示。網上確認期結束後,各園區、鎮(街道)教育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的最終積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並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的監督,公示期不少於7日。

公示期內如接到反映和舉報,經查核屬實後,按實際情況修訂積分結果和排名;如發現有家長方或申請人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的,將取消申請人申請資格。

(八)學位安排。排名公佈後,家長方或申請人可在規定時間內修改志願,重新網上確認生成新的積分制入學確認表,並以此作為申請和入學依據。公示期結束後,各園區、鎮(街道)教育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的積分、填報的志願以及學位供給情況進行錄取,並公佈錄取情況。其中,被錄取到公辦學校或政府向民辦學校購買學位就讀的申請人,由申請地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被錄取但未能安排至公辦學校或政府向民辦學校購買學位就讀的申請人,須自行聯繫申請地範圍內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申請入讀,入學後由政府給予一定標準的學位補貼。

因申請人積分相同而超出學位供給計劃數的,依次按申請人在“在本市辦理《廣東省居住證》年限”“在本市繳納社保年限”“在本市納稅情況”“在本市居所情況”項目的得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如4個項目依次排序後仍然出現申請人積分相同而超出積分學位供給計劃數的情況,由申請地教育主管部門通過抽籤、電腦派位或其他形式進行錄取。

第五條 積分項目

(一)工作原則

1.積分制入學工作由市級統籌,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園區、鎮(街道)具體組織開展。

2.積分項目按照“誰負責,誰審核,誰評分,誰解釋”的原則,由相應的職能部門進行審核、評分以及解讀。

(二)積分依據

申請人選擇其父或母一方作為“家長方”後,按此家長方在“在本市辦理《廣東省居住證》年限”“在本市繳納社保年限”“在本市納稅情況”以及“在本市居所情況”四個項目的情況計算積分。積分項目父母雙方原則上不交叉或累計積分。

(三)積分項目和分值

1.在本市辦理《廣東省居住證》年限

(1)非東莞市戶籍的家長方(即家長方戶籍一直是非東莞市):按其在本市辦理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的累計年限計算(境外人員可合計在東莞市辦理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年限),每累計滿1個月積1分(以30日為1個月計算)。

本項積分從其持本市《廣東省居住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的首次簽發日期開始計算(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按首次登記日期開始計算),截止時間為當年全市積分制入學網上報名工作結束時間。

(2)東莞戶籍的家長方(即家長方戶籍一直是東莞市):以家長方的戶籍為依據,按其入戶東莞的年限從2010年1月1日開始計算積分,截止時間為當年全市積分制入學網上報名工作結束時間,每累計滿1個月積1分(以30日為1個月計算)。

(3)戶籍有調整的家長方(包括“原是非東莞市戶籍,後遷入為東莞市戶籍”的家長方;以及“原是東莞市戶籍,後遷出為非東莞市戶籍”的家長方):本項目合計家長方在本市辦理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及“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累計年限以及在東莞按不早於2010年1月1日的累計入戶時間計算積分,截止時間為當年全市積分制入學網上報名工作結束時間,每累計滿1個月積1分(以30日為1個月計算)。

2.在本市繳納社保年限

家長方在東莞市逐月繳納的累計社會保險費年限(不含一次性繳費年限),包括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每個險種繳納1個月積0.2分。積分計算截止時間為當年全市積分制入學網上報名工作結束時間的上一個月的最後一天。

3.在本市納稅情況

家長方近3個納稅年度在東莞市內累計納稅情況(稅額以稅款入庫期計算,其中:近3個納稅年度是指當年申請積分制入學的前3個完整年度,如:2020年申請積分制入學,其稅額統計從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此類推),本項目按不同年度不同積分規則計算積分,總分值上限不超過100分。家長方申請積分入學前,應完成上一年度的個人所得稅年度彙算。

2019年度前(不含2019年)積分規則如下:

(1)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1元積0.005分。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出資(合夥)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繳納的生產經營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1元積0.005分。

(3)投資在莞企業的投資者繳納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由被投資的東莞企業分配的利息、股息、紅利而繳納的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1元積0.005分。

(4)其他類型個人所得稅繳納:繳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1元積0.005分;繳納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1元積0.001分;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不積分。

2019年1月1日起積分規則如下:

(1)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1元積0.005分。

(2)經營所得:繳納的生產經營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1元積0.005分。(經營所得含“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3)投資在莞企業的投資者繳納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由被投資東莞企業分配的利息、股息、紅利而繳納的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1元積0.005分。

(4)其他類型個人所得稅繳納:繳納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1元積0.005分,繳納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1元積0.001分,偶然所得個人所得稅不積分。

4.在本市居所情況

家長方、或家長方配偶、或申請人在本市擁有產權清晰的自有居所(即已辦理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備案的住宅):

(1)自有居所與申請地在同一園區、鎮(街道),20分;

(2)自有居所與申請地不在同一園區、鎮(街道),10分。

(四)申請材料

積分制入學實行網上報名,各積分項目需提供材料和具體操作見附件《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制入學積分材料一覽表》。

第六條 轉學與升學

(一)申請人因其父母服務地、自有居所變化或其他原因需要轉學到其他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或申請積分制入學未被錄取需要再次申請的,須在新一年度的積分制入學申請期間重新提出積分入學申請,各審核部門根據積分標準,重新評定申請人積分,並按照當年提供的學位數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

(二)已在東莞市公辦小學就讀或在民辦小學就讀享受政府學位補貼的申請人可讀至本學段結束;本學段結束後升讀東莞市公辦初中或民辦初中享受政府學位補貼的,須重新申請積分制入學及計算積分。

第七條家長方在為申請人申請入學過程中填寫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因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造成無法辦理學籍及其他不良後果的,由家長方和申請人自行承擔。有關違規行為將納入家長方個人誠信檔案。

積分制入學過程中一經發現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的,將取消該申請人當年積分制入學申請資格,並且在之後的3個積分申請年度內不予受理該申請人積分制入學申請,被取消的積分制入學指標將順延至後位申請人進行錄取。積分制入學後被發現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的,在公辦學校就讀的申請人,允許其完成該學期的學業,學期結束後,終止其積分就讀公辦學校的資格,並在之後的3個積分申請年度內不予受理該申請人積分制入學申請;在民辦學校就讀並享受政府學位補貼的申請人,該學期結束後,取消其學位補貼的資格。

第八條

為確保本方案的公正、有效實施,各園區、鎮(街道)應當對積分制入學工作進行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及時處理積分制入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併成立監察小組,接受群眾、社會的意見反饋,監督本方案的實施。對發現違規違紀行為的要堅決查處和糾正,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

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方案自2020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8日。2017年5月15日印發的《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積分方案》(東府〔2017〕36號)同時廢止。

非戶籍學生入學辦法

義務教育階段升學

須持有效居住證或在莞辦理居住登記

為進一步加強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管理,推進教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結合本市實際,推出了《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

《辦法》指出,凡年滿6週歲且不超過18週歲,有正常學習能力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可選擇其父或母一方作為“家長方”,按規定申請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

其中,家長方是東莞市戶籍居民,可直接為其適齡子女提出入學申請;家長方是非東莞市戶籍的,須符合以下條件:

家長方是中國境內非東莞市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在本市辦理有效的居住登記;

家長方是港澳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領取憑證》;

家長方是臺灣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臺灣居民居住證》或五年期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領取憑證》;

家長方是外國國籍的,須持有效護照、簽證或居留許可等證件。

因此想要在東莞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或民辦學校,不管是否參與積分入學,家長均需要持有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在本市辦理有效的居住登記。

《辦法》全文如下:

(請上下滑動查看▼)

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管理,推進教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以下統稱“父或母”)在本市生活居住或就業經商,其非本市戶籍適齡子女需要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各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把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應當根據適齡兒童、少年入學規模和分佈,落實國土空間規劃,滿足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對校舍建設的需求,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明確職責,加強溝通,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建立並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依法保障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第四條

教育部門應當將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工作納入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工作範圍,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每年調整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學位供給,指導和督促中小學校做好接收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和開展教育教學工作;負責對各中小學(幼兒園)及積分制入學服務點進行積分制入學業務指導,以及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將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義務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製定教育收費標準。

財政部門按現行經費供給方式及辦法,切實保障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和向民辦學校購買服務(含購買學位和學位補貼)的教育經費供給。

公安部門負責異地務工人員居住證的辦理,負責積分制入學家長方在本市辦理居住證的情況、以及在本市辦理居住證年限項目的審核和評分,協助提供本市實有人口中6至18週歲學齡人口數據,以及協助清理無證辦學,維護學校治安秩序。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積分制入學家長方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年限項目的審核和評分。

稅務部門負責積分制入學家長方在本市納稅情況等項目的審核和評分。

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積分制入學本市居所項目的審核和評分。

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的技術支持,以及對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入學系統提供相應的建設建議和運營指導。

其他職能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協助配合做好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和積分制入學相關工作。

第五條

凡年滿6週歲且不超過18週歲,有正常學習能力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可選擇其父或母一方作為“家長方”,按規定申請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其中:

(一)家長方是東莞市戶籍居民,可直接為其適齡子女提出入學申請;

(二)家長方是非東莞市戶籍的,須符合以下條件:

家長方是中國境內非東莞市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在本市辦理有效的居住登記;

家長方是港澳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領取憑證》;

家長方是臺灣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臺灣居民居住證》或五年期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領取憑證》;

家長方是外國國籍的,須持有效護照、簽證或居留許可等證件。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可以按照積分制入學政策規定,申請通過積分制入學方式入讀申請地所在園區、鎮(街道)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或享受政府學位補貼入讀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制入學和學位補貼的具體辦法,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可按本市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入讀的具體條件和要求,向民辦學校提出入讀申請。教育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佈具有辦學資格的民辦學校名單。

第八條

父或母一方符合入學優待政策規定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可按相應的優待政策規定,在規定時間內向屬地園區、鎮(街道)教育主管部門提交優待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由屬地園區、鎮(街道)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入讀當地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或當地政府購買學位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或發放一定標準的民辦學位補貼。

符合入學優待政策的主要類型包括:

(一)父或母一方符合《東莞市高端人才和企業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規定;

(二)父或母一方持有屬於廣東省人才引進簽發的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廣東省居住證》(人才引進),並在東莞市工作及居住;

(三)父或母一方持有效《東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證》並在東莞市工作;

(四)符合臺灣人士子女入學和華人華僑子女入學政策的臺灣人士子女和華人華僑子女;

(五)父或母一方在適齡子女申請入學前5年內(截止時間為申請入學當年的8月31日)獲得東莞市委、市政府授予個人榮譽稱號;

(六)烈士子女、符合有關規定和條件的現役或復退軍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子女等;

(七)符合其他入學優待政策規定。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或通過積分制入學被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招收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其收費與本市戶籍學生享受同等待遇;通過積分制入學被錄取,但未能被安排至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須自行選擇申請地的民辦學校就讀,入學後政府給予一定標準的學位補貼,其學位補貼標準以及經費分擔辦法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因父母死亡或喪失監護能力等原因隨其他法定監護人生活需在本市就讀的,其監護人須出具有效的監護證明,並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家長方在為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辦理入學過程中填寫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因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造成無法辦理學籍及其他不良後果的,由家長方和適齡子女自行承擔。有關違規行為將納入家長方個人誠信檔案。

在入學申請過程中一經發現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的,將取消該生當年在本市入學申請資格;入學後被發現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的,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允許其完成該學期的學業,學期結束後,終止其就讀公辦學校的資格,並在之後的3個入學申請年度內不予受理其積分制入學或優待政策類型的入學申請;通過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在民辦學校就讀並享受政府學位補貼的,該學期結束後,取消該生的學位補貼資格。

第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招生過程的監督和管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合法權益。要嚴肅查處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學校在教育教學、評優獎勵、團隊活動等方面,對待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應當與本市戶籍學生一視同仁。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8日。本市2017年5月15日發佈的《東莞市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東府〔2017〕35號)同時廢止。

素材來源:南方日報、教育莞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