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特殊地區,全國的個稅年度彙算基本已經開啟。在這裡緊急提醒大家,屬於應當補稅,但不辦理彙算清繳的,將會被罰,還有可能影響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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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彙算清繳
這裡說清楚了!
一、適用範圍:居民個人
說明:
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若因工作、學習、探親、旅遊等原因而暫時離開中國,待這些原因消除後仍需回中國,仍為居民個人。
年初預計居住不足183天按非居民個人預繳了個人所得稅。但後來情形發生變化居住時間延長滿足了居民個人條件,同樣也是要辦理彙算清繳。
二、納稅年度:公曆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
說明:
年度彙算時的收入、扣除,均為該時間區間內實際取得的收入和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或規定標準的費用或支出。
比如:實際取得工資是在2019 年的12 月31 日,那麼它就屬於2019 年度;實際取得工資是在2020 年的 1月 1日,那麼它就屬於2020年度。
三、彙算清繳的內容
說明:
對絕大部分2019年1月至12月固定在一個單位任職的納稅人來說,如符合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均已及時報送至單位,每月發工資時單位依法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年度內未發生大病醫療、捐贈支出的,納稅人年度預繳稅基本與年度應繳稅額相同,該類常見的“工薪族”不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四、年度彙算辦理的時間
說明:
1.若納稅人需要所在單位代辦2019年度的綜合所得年度彙算,需在2020年4月30日前與單位進行書面確認;逾期未確認的,則需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行辦理年度彙算。
2.若2019年綜合所得全年收入額在6萬元以下但被預扣過稅款,可在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通過網絡以簡易方式申請退稅,只需簡單填寫或確認已預繳稅額、本人銀行賬戶信息,即可快捷申請退稅。
3.若是無住所居民個人,並在取得綜合所得的次年6月30日之前離境的,可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彙算。
五、辦理彙算清繳的地點
說明:
1.經常居住地是指:如果有居住證的,居住證上的地址為經常居住地住址;如果沒有居住證的,則為實際的居住地。
2.如在年度彙算時已離開中國,可通過網絡方式(手機個人所得稅APP、自然人電子稅務局)辦理年度彙算。
六、納稅申報的方式
說明:
辦理年度彙算,主要需要填寫納稅申報表(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如果有新增或者調整本人重要基礎信息(如有效聯繫方式、銀行卡)、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等扣除信息,需要對相應信息進行補充或更新。
七、彙算清繳準備材料
在辦理年度彙算前,需要準備好收入、三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年金、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或稅延養老保險)、捐贈、稅收優惠、已納稅款等相關信息或資料,以備填報申報信息時使用。
八、留存備查材料
彙算清繳結束後,需要將與收入、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捐贈、享受稅收優惠、已預繳稅款、補退稅款等相關信息資料留存備查。
以上的彙算資料需要留存五年。
九、警惕!不按期辦理年度彙算將會被罰!
1.如果是屬於需要退稅的,是否辦理年度彙算申請退稅是納稅人的權利,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2.如果是屬於應當補稅的,辦理年度彙算是納稅人的義務。
3.根據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追繳稅款、加徵滯納金。滯納金則從超過繳納期限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
02
這4種情況
不用辦理彙算清繳!
居民個人2019年度取得綜合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已依法預繳了個人所得稅的,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不辦理年度彙算:
說明:
1.這裡的收入指“毛收入”,即為不減除任何費用、扣除、稅款前的收入。對於工資薪金而言,通俗理解即為應發工資;對於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而言,通俗理解即為稅前收入,非實際拿到手的錢。
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全部工資薪金稅前收入
勞務報酬所得收入額=全部勞務報酬稅前收入×(1-20%)
稿酬所得收入額=全部稿酬稅前收入×(1-20%)×70%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收入額=全部特許權使用費稅前收入×(1-20%)
2.居民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資金選擇單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則不包括在“年收入”中。如果選擇將全年一次性資金併入綜合所得一起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包括在“年收入”中。
03
快來領錢!符合這7種情況
可以申請退稅!
退稅是納稅人的權利,納稅人2019 年度內已預繳稅額高於年度應納稅額,無論收入高低,無論退稅額多少,都可以申請退稅。常見情形有:
1.2019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 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
2.2019年度有符合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申報扣除的;
3.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沒有任職受僱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彙算辦理各種稅前扣除的;
5.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的;
6.預繳稅款時,未申報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徵個人所得稅優惠等;
7.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的等。
不過,大家還需要注意一下。常見的有4種情況需要補稅:
補稅是納稅人的義務,若納稅人年度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的,且不符合國務院規定豁免彙算義務情形的,均應當辦理年度彙算補稅。常見情形有:
1.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僱並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款時重複扣除了基本減除費用(5000元/月);
2.除工資薪金外,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後,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稅率高於預扣率;
3.預扣預繳時扣除了不該扣除的項目,或者扣除金額超過規定標準,年度合併計稅時因調減扣除額導致應納稅所得額增加;
4.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因扣繳義務人未依法申報收入並預扣預繳稅款,需補充申報收入等。
附:查詢已繳納稅款方法
依據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次月15日前向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並解繳代扣的稅款。
納稅人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查詢稅款繳納情況:
一是可在每次領取收入時向支付單位瞭解扣繳稅款情況,也可在年度終了後請扣繳單位提供支付所得和扣繳稅款等信息。
二是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 或者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查詢瞭解相關單位扣繳申報收入及稅款等相關信息。
財務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頭爛額不知如何解決的問題呢?
04
提醒!個稅彙算清繳
4大誤區不要有!
1
誤區一
我自己不會進行個稅彙算,也怕彙算錯了承擔風險和責任,我讓所在單位幫著個稅彙算,我就什麼也不用管了,而且出現問題由所在單位給我承擔。
糾正:
以上認識是錯誤的。
讓所在單位幫著個稅彙算,並不代表你什麼也不用管了,而且還是你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2
誤區二
今天我進入手機個人所得稅APP,發現稅務局提供了預填報服務,好多數據自動都有了,因此個稅彙算清繳我就不用申報了。
糾正:
以上認識是錯誤的。
預填申報數據,只是稅務機關提供的一項服務,不能替代您的申報義務。目前只要您通過個人所得稅APP和自然人電子稅務局辦理年度彙算申報的時候都可以體驗到該項預填服務。
注意:
預填申報數據僅是稅務機關提供的一項便民服務措施,是為了方便納稅人,事先根據扣繳單位申報數據等按一定規則填寫的,納稅人依然需要對申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因此,需要納稅人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對預填數據進行確認、補充完善。
比如:
用手機選擇預填服務辦申報時,會出現有勞務報酬但相應欄次卻顯示“0”的情形,原因是大多數人的勞務報酬和稿酬收入比較零散,來源不固定。為便於納稅人更好地理清並確認自己的收入,您需要點擊勞務報酬(或稿酬等),通過【新增】查詢導入並確認本人實際取得的相關收入。
3
誤區三
2019年全年只在一個單位拿工資,根本不需要辦理年度彙算。年度彙算主要是適用於有多處綜合所得的自然人。
糾正:
以上認識是錯誤的。
一般情況下,如果您自1月起至12月只在一個單位領取工資薪金,且沒有或者已足額享受了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及公益慈善性捐贈等各項扣除,單位通過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與您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一致。對此情形,您無需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彙算。
如果您因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較晚,導致12月仍不能足額扣除、當月應預扣預繳稅額為負值的,或者還有未能扣除的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等,需要通過綜合所得年度彙算申報辦理扣除並獲得退稅。
4
誤區四
我2019年度個稅彙算肯定是要退稅了,退稅是不是必須要退到單位對公賬戶才可以。
糾正:
以上認識是錯誤的。
退稅款不可以退至他人賬戶,也不是退到公司對公賬戶,而是退稅款只能退還至您本人自己的個人賬戶。
05
需要補稅卻不補,
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納稅人未按期辦理個稅年度彙算清繳,
需要承擔加收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也就是說,年度彙算申報後,如果你需要補稅,請在2020年6月30日前補繳稅款,否則將面臨每日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
06
員工通知模板
最後,公司需要發通知讓員工知曉和操作,通知我們幫你擬好了:
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
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的通知
各位同事:
接主管稅務局通知,依據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現將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相關事宜,符合規定的情形需辦理,進行退稅或補稅。
1、即日起,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已開通申報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功能,申報截止日期是6月30日。建議大家自行操作,具體流程操作見附件1。
(如納稅人需要補稅,符合規定的免予彙算情形除外,未依法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彙算的, 可能面臨稅務行政處罰,並記入個人信用檔案)
2、確有需要委託單位代辦彙算清繳,應於2020年4月30日前與單位進行書面確認並提交財務部(見附件2),需補充提供2019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
(逾期未確認的,公司無法再集中辦理,請自行申報)
3、委託公司代辦彙算清繳,員工個人需對提供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如因提供信息不準確、責任自行承擔。
XXX公司財務部
2020年4月
來源:財務第一教室、稅臺、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大講堂、人民日報、財務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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