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人的彩礼”屡屡上演,法律已经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近日,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事情是这样的。

今年2月初,湾里区义坪村男青年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熊某,并很快确立恋人关系。2月16号,按照当地习俗,双方父母见面,并很快为他们举办了订婚宴。

“吃人的彩礼”屡屡上演,法律已经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随后,王家又拿出16.8万元彩礼钱,并买了价值2.2万元的“四金”。基本上就算是确定了这门亲事。

可感情的事儿总是那么邪乎。起初还你侬我侬的俩人,在订婚后,就各自有了脾气,经常因为工作和买房的问题吵架。

今年7月,双方都决定“长痛不如短痛”,退婚得了。

在退婚这事儿上,男女双方是痛快下了决定,可这彩礼钱就成了难题。

王家人的意思很明白,这媳妇儿还没过门,又退了婚,这彩礼肯定是要退。看在“差点亲家”的份上,可以少点,但也不能少太多。

女方家人则不同意。他们觉得,俩人已经办了酒席,悔婚的事儿给女方的名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说得不好听,这也算是“准二婚”,都这样了,你们还好意思要彩礼吗?不退!

尽管男方一再表示,彩礼中大部分都是向亲戚朋友借来的,给家庭生活造成了巨大的负担。女方一家也还是不松口。

为这事儿,双方已经发生过多次冲突,并且越闹越大。

当地法院也正是看到这种潜在的“治安风险”,所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尽快开庭审理此案。

经过法官的调节和当地村委会的积极协助,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熊某一次性返还原告王某彩礼13.44万元,并就此结案。

民间因为彩礼纠纷闹出大事儿的并不在少数。随便百度一下:

2015年9月26日,一场悲剧发生在安徽亳州市涡阳县高炉镇小王庄,由于负担不了女方索要的高额彩礼,当地一名男青年服毒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吃人的彩礼”屡屡上演,法律已经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2015年11月16日,河南省灵宝市东关村村民李某,因双方就礼金问题未达成一致继而发生冲突。李某当场持剪刀戳向准岳母郝某,致其伤重死亡。

2016年大连瓦房店男村民赵某某因拿不起彩礼钱,无法与恋爱多年的女友结婚。杀死了与自己感情不错的同居女友。

2017年,徐州丰县一名准新郎在结婚前因彩礼与女友产生矛盾,最后走上自杀绝路。也是这年的年底,河南宁陵一位母亲,因拿不出彩礼钱,儿子无法结婚,最终选择跳河自杀。

在提倡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今天,彩礼已经被当成是一种“陋习”,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还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都说“彩礼”是陋习,但也没有多少人愿意白白地将女儿送到别人家里。不可否认的是,彩礼虽然给男方家庭造成了一定的负担,但一时也难以禁绝。

也正因为如此,我国法律也对民间的彩礼纠纷做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除了上面这三种情况,想要回是很难的。

一旦出现下面这四种情形,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返还彩礼

1. 已经登记结婚并且同居的。有的人觉得彩礼太多,不好拒绝,就打算先结婚,生米煮成熟饭,再去要求老婆家里退还彩礼,注意,这纯粹是多想了,法律也不支持。

2. 两人没打结婚证,但已经同居生活了两年以上或者已经生了孩子。这就等于事实婚姻了,哪怕是离婚了,法院也不支持返还彩礼。

3. 两人没打结婚证,在一起生活没满两年,也没生小孩,但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也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4. 两人订了婚,婚约当事人死亡的。这种极端情况下,男方是不能要求返还彩礼的。

作为律师,我曾反复强调,婚姻关系其本质也是一种经济关系,爱TA,要扯清楚,不爱TA,更要扯清楚。只有这样,感情才能更纯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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