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微信支付寶收款真的就不用交稅嗎?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成功破獲了一起利用二維碼收款隱匿收入的偷逃稅款案,這也是天津市稅務機關破獲的首例利用移動支付方式偷逃稅款的案件。


  案情簡介

  2019年初,天津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接到相關征管單位通過大數據分析轉送的案源線索,顯示R食品店與同地區、同行業店鋪申報納稅收入差距過大。R食品店主營銷售地方特產食品,位於市中心商業區域,日均客流量較大,生意紅火。異常的是,熙熙攘攘的客流沒有為R食品店帶來相應的經營收入。稅收信息系統歷史申報數據顯示,R食品店自2015年3月進行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以來,每月申報繳納增值稅銷售額均未達到起徵點。
  稽查人員經過調查發現,顧客的支付方式絕大部分為手機掃描微信或支付寶二維碼,很少有現金或POS機刷卡支付的顧客,R食品店對公賬戶收入流水情況不能完整顯示該店實際經營收入,張某的微信和支付寶資金流水借貸類型為“入”的交易金額累計2800餘萬元,明顯大於其對公賬戶的流水金額,且在張某的微信、支付寶轉出資金流水明細中,多次提現到同一銀行卡賬戶,且備註多為“轉賬”“收現”“當天收入”等,經查實該賬戶正是張某的個人賬戶,流水收入高達2600餘萬元。
  案件判決

  第一稽查局認定R食品店少申報繳納了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個人所得稅等稅費,依法要求其補繳之前所偷逃稅款、滯納金合計129.19萬元,並依法給予相應罰款。

  案例提示

  當前移動電子支付發展迅猛,企業交易支付結算方式和手段不斷更新換代,雖然這種支付方式具有隱蔽性、快速性結算的特點,但也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避稅和逃稅天堂。
  早在2015年,《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就已經發布,該文件是為規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規定製定。由中國人民銀行於2015年12月28日發佈,自2017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
  非銀行支付機構是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准辦理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網絡支付業務的機構。
  網絡支付業務,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過計算機、移動終端等電子設備,依託公共網絡信息系統遠程發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電子設備不與收款人特定專屬設備交互,由支付機構為收付款人提供貨幣資金轉移服務的活動。


  2018年6月,中國央行發佈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文件中明確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非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比如支付寶、微信等)對於用戶涉及大額交易的,必須上報央行。
  根據該通知要求,非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開展以下四類交易必須上報:
  1.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戶支付賬戶與其他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3.自然人客戶支付賬戶與其他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4.自然人客戶支付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目前,非銀行機構支付方式在大數據形式下,交易痕跡也是清清楚楚,無處遁形。以為能通過支付寶、微信收付款來偷逃稅只能算是“一葉障目”、“自欺欺人”。

  作者馬劍,系每日稅訊精選微信公眾號特約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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