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拼多多”起訴“拼兜兜”,後者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判賠70萬元?

小仙女玖玖


4月18日消息 據上海徐匯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消息,日前,徐匯法院對一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判決,認定被告“拼兜兜”運營公司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賠償原告70萬元。

“拼多多”運營公司於2014年成立,2017年11月7日註冊“拼多多”標識,憑藉積極運營和宣傳累積大量用戶,收穫諸多榮譽,在拼團類購物平臺中影響力較大。被告“拼兜兜”運營公司於2014年成立,亦為一家提供拼團購物服務的電商平臺,原本名稱為“沃沃拼”,2017年11月14日更名為“拼兜兜優惠”,並且在運營平臺上大量展示其以“拼”字為中心的標識。

兩平臺運營中,用戶逐漸開始反映:在使用“拼兜兜”購物時,誤以為自己在“拼多多”購物,或者以為“拼兜兜”是“拼多多”開的新平臺。

“明明下單買個眉筆,結果訂單生成變成了老人手機,什麼鬼?”用戶小新以為自己在“拼多多”購物遇到了粗心的服務,發了個微博吐槽,然而他自己沒發現,手機截圖界面抬頭標註的其實是“拼兜兜”。

諸如此類的現象,引起了“拼多多”運營公司的注意,為了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其將“拼兜兜”運營公司告上法庭。

庭審中,“拼多多”運營公司認為被告採用了與“拼多多”標識近似的標識,使用與“拼多多”近似的“拼兜兜優惠”“拼兜兜”服務名,構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誤導公眾,造成了公司損失。要求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

“拼兜兜”運營公司辯稱,其公司成立後沒有實際經營,2015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空殼公司。被訴平臺一直處於在線測試狀態,雖然技術上可由商家自由進駐商城,但事實上沒有商家入駐,沒有收益,亦沒有給原告公司造成損失。被控侵權標識與“拼多多”標識視覺差異明顯,“拼兜兜”的文字外觀及呼叫含義亦與“拼多多”存在重大差別。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拼兜兜”運營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被告對被控侵權標識的使用,客觀上起到了指示服務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性使用,並且其標識與“拼多多”標識近似,都採用了以“拼”字為中心的幾何狀圖文組合結構、用日常生活用品圖案填充分割色塊、用深色背景的外部方形框架予以修飾,並且還同樣在網絡拼團購物類電商平臺上使用,與“拼多多”標識足以發生混淆。被告使用“拼兜兜”構成不正當競爭。“拼兜兜”公司在短時間內將本已註冊成功的“沃沃拼”名稱更改為與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拼多多”近似的“拼兜兜優惠”,並且在“拼兜兜”網站中出現大量模仿,甚至直接抄襲“拼多多”網站的內容,攀附意圖明顯,足以誤導公眾,影響交易決策。

IT之家瞭解到,由於原告未能就被告不正當競爭造成的實際損失或違法所得向法院提供直接證據證明,法院酌定按照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金額,判決被告“拼兜兜”運營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報刊媒體上刊載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0萬元、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開支10萬元,共計70萬元。


高維校長


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

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規定“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總體上來說,“拼兜兜”的經營行為確實構成混淆行為,“拼多多”起訴“拼兜兜”勝訴是具有積極意義的。

為了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法律必須表明對違法企業搭便車行為的態度,即讓違法企業承擔敗訴結果。


北京信之源律師事務所


一、認定於法有據

根據2019年新頒佈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

拼多多和拼兜兜,說是足以引人誤認應該是並不牽強。

二、處罰並不嚴重

 根據該法律規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均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根據法院的判決,因為拼多多無法證明損失,法院實際是判賠60萬損失和10萬維權支出。

這個結果應該是勝訴大於金錢的一個結果。

三、個人的看法

可能這種判例多了、判的過程快了,整個的知識產權環境和商業環境還會有更好的提升。

而於個人而言,想出一個名字、打造一個品牌何其艱難,遇到李鬼,能求助法律是最好的選擇。

對消費者而言,本想上A公司買東西,結果一個花眼去了B公司,買後發現貨不對板,那是何其鬱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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