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放火為手段故意殺人的,是放火罪還是故意殺人罪?法律這樣規定

近日,有網友諮詢如何區分放火罪和故意殺人罪。為了更好的說明問題,下面,三稜鏡帶領大家先看一個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被告人林生(男,化名)與被害人黎鳳(女,歿年19歲)在廣東省務工期間認識相戀。由於林生長期酗酒、賭博,不務正業,後黎鳳(女,歿年19歲)提出分手。

林生(男,化名)得知黎鳳與其同鄉陳軍(化名,被害人,時年20歲)談戀愛,遂攔截毆打黎鳳,並警告陳軍不要與黎鳳交往。一天, 從朋友處得知黎鳳懷孕並住到陳軍家後,被告人林生(男,化名)自感丟盡顏面,遂 產生報復之念。

2017年5月28日晚,被告人林生(男,化名)以幫朋友汽車應急加油為由,從其哥哥林雷處購得一桶汽油。次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林生(男,化名)攜帶油桶、木棍、水瓢、砍刀等作案工具來到陳軍住處,從窗口用瓢將汽油潑灑進陳軍房間,點燃沾有汽油的木棍,從窗口伸進房間致燃燒起火,並繼續潑灑汽油後逃離。

以放火為手段故意殺人的,是放火罪還是故意殺人罪?法律這樣規定


被害人黎鳳、陳軍驚醒後逃出房間,聞訊起來的家人將二人身上火焰撲滅,送醫院治療。5月30日,黎鳳因燒傷、休克等因素致懷孕6個月的胎兒流產。同年7月7日,黎鳳因全身燒傷面積達74%併發感染死亡。陳軍全身燒傷面積約57%,致右肩關節、肘關節、腕關節、右踝關節強直,功能喪失,右手各指屈伸功能、右膝伸展功能喪失,左肘關節背伸功能受限,構成重傷(五級殘疾)。

2018年2月,某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林生(男,化名)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稜鏡釋法答疑

被告人林生(男,化名)因戀愛糾紛縱火洩憤報復,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嚴懲。

為什麼是故意殺人罪,而非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司法實踐中,有些行為人常常用放火的方法達到其他犯罪目的,如為殺人而對他人住宅放火;為破壞生產經營而放火等。對此區分放火罪還是其他犯罪,關鍵是看放火行為是否已危害到公共安全。如為其他目的的實現而實施的放火行為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行為人對此也明知,應認定為放火罪;反之,如果放火行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則應按相應的犯罪處理。至於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則應綜合考察對象的性質、特點、作案的時間、地點等具體情況。

以放火為手段故意殺人的,是放火罪還是故意殺人罪?法律這樣規定


本案中,被告人林生(男,化名)出於洩憤報復,主觀目的就是以放火的手段殺害黎鳳、陳軍二人,放火殺人的行為對象是特定的人,故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而非放火罪對其定罪處罰。因其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故對其處以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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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戀愛能讓人沉浸於甜蜜幸福,好比上天堂;分手時的痛苦卻又能使人痛不欲生,瞬間跌落地獄”。三稜鏡法律諮詢在此提醒各位朋友,要樹立正確的愛情觀、戀愛觀。“天涯何處無芳草,何必單戀一枝花”,遭遇失戀要及時調適自己的情緒,切不可像本案中的林生一樣情緒失控,害人害己。作為旁觀者的您,是否同樣遭遇過失戀的痛苦?又是如何及時調節走出灰暗的日子?請下方評論留下您的故事或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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