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官司贏了、錢拿不到的情況比比皆是。法院作為國家公器,可以判您勝訴,但對於欠債人真沒錢或窮盡一切手段都無法查到其財產的,法院也只能是乾著急、沒辦法。
事情是發展變化著的,起訴時欠債人可能有錢、有財產,但判決時卻已經沒錢、沒財產。那麼,我們可以採取哪些法律手段來保障未來的法院判決能夠執行呢?
一是在借貸、買賣等法律行為成立前,要充分考慮潛在的風險,通過抵押、擔保等方式分化風險,避免出現“執行不能”。
二是及時申請訴前或訴中財產保全。
三是竭力向法法院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比如房產信息、有價證券、銀行賬號等。
四是及時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向法院申報財產狀況的被執行人,法院將對其採取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