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天瑜:“封建”概念是如何偏離正軌的

文 / 馮天瑜

馮天瑜:“封建”概念是如何偏離正軌的


只有當一個民族用自己的語言掌握了一門科學的時候,我們才能說這門科學屬於這個民族了。


——黑格爾(Georg Wilhelm F. Hegel1770—1831):《哲學史講演錄》第四卷



2002年夏,筆者訪學德國,曾乘船旅行於山川如畫的萊茵河中游,舟行間,只見兩岸每距二三十公里的蒼翠峰巒,多有灰色城堡聳立,它們或者已是斷壁殘垣,或者還保持著巍峨壯麗的舊觀。這正是西歐中世紀諸侯林立的封建社會的物質遺存。面對此景,近二十年來一直思考著的“封建”概念辨析問題,驟然齊集心頭。


“封建”本為表述中國古代政制的漢字舊名,意謂“封土建國”、“封爵建藩”,近代以前在漢字文化圈諸國(中、越、朝、日)未生異義。19世紀中葉西力東漸以降,日本的啟蒙學者西周、福澤諭吉等於19世紀70年代,中國的嚴復等於20世紀初先後以“封建”對譯西洋史學術語feudalism(封土封臣、采邑領主),使“封建”衍為一個表述普世性歷史階段和社會形態的新名。“封建”一詞經歷了概念的古今轉換和中西移植,日本因素也參與其內,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的傳播,深化了此一術語的涵義。“封建”作為近現代概念史上的重要案例和歷史分期的關鍵環節,釋義紛紜,展現了思想文化領域錯綜複雜的演繹狀況,涉及概念與“所指”的確切性問題,其成敗得失與歷史學乃至整個人文、社會科學的發展相關聯,故對其考索探究、闡微決疑,既非細事,也非易事。


近代以降,漢字文化圈在對譯西洋術語時,取音譯、意譯兩法。音譯所用漢字揚棄了字意,僅存字音,起著拼音符號作用,以模擬原語的讀音,如以“邏輯”譯logic,以“布爾喬亞”譯bourgeoisie。音譯不會引起詞義錯位,但也未能給譯詞提供意義支撐,其含義只能在詞形以外另加詮釋。然而,漢字是表意文字,一個漢字不僅有語音,還有語意,包蘊著文化內涵,掌握漢字文化的人更傾向於用意譯方式推介外來詞。所謂意譯,指按外來語的構詞詞素,將字面意轉換成相應的漢語表述,如上舉兩例英語詞logic(邏輯)和bourgeoisie(布爾喬亞),又意譯為“論理學”和“資產階級”,可由詞形窺探內涵,從而為譯詞提供意義支撐,意譯的優長即在於此,掌握漢字文化的人可以觀文索義,易於理解。當然,望文生義也可能誘發歧解,這是由漢語的一詞多義性和漢字的多種構詞法造成的。


意譯又分兩種,一是創建新詞以對譯西洋術語,如“哲學”、“美學”、“體育”、“義務”等等便是新創意譯詞。二是借用漢語舊名對譯西方術語,中國人更習慣於此法。以舊名譯外來術語從而衍為新名的成功之作不少,如“倫理、政治、範疇、機器、權利、物理”等等便是。言其“成功”,是由於它們較好地實現了古今義的因革、中外義的對接。如“物理”,作為漢語舊名,本義“萬物之理”,自明清之際至近代,中日兩國藉以翻譯Physics,意指一門近代科學(包括力學、聲學、光學、電學等),內涵收縮,特指性明確了,然新名“物理”與舊名本義指示的方向相合,東西義順利地實現涵化。


概念、範疇的演變,是人類思想更革的表徵,反映了知識量的擴大和認識過程的遷衍、深化。然而,由於概念古今轉換、中外對接牽涉文化的時代性與民族性問題,情形錯綜複雜,誤植也時有發生。有學者指出,20世紀以來中國對西方哲學研究雖有成就,但在理解中也出現一系列文化錯位,即用本民族傳統理念去扭曲和附會西哲的理論和概念,諸如“理性”概念的誤讀、“科學”的實用化、“辯證法”的降級詮釋、“實踐”概念的變形、“自由”概念的附會,等等。①


意譯間舊名衍為新名發生文化錯位,還可羅列一些典型例證。一如“經濟”,舊名本義“經世濟民”,而在對譯Economy時形成的新名“經濟”,含義轉為國民生產、消費、分配、交換之總和,兼指節約、儉省,與本義脫鉤,新義又無法從“經濟”詞形推衍出來。②再如新名“形而上學”,是借《周易》“形而上者謂之道”一語對譯Metaphvsics時形成的,此新名之一義“超驗哲理”,與舊名本義方向相切合;但所含反辯證法的“靜止論”、“機械論”、“外因論”之義,則全然背離舊名本義指示的方向,也超出了舊名“形而上”的詞形提供的意義空間。③另如“自由”、“自由主義”,“個人”、“個人主義”等新名,在古今轉換、中西對接的過程中,也在不同層面上發生古今義錯置、中西概念彼此遮蔽的情形。“封建”為概念誤植的突出一例。



日中兩國譯者先後在19世紀70年代、20世紀初以“封建”譯feudalism,本來大體是準確的,因為“封建”的漢語古義(封土建國)與feudalism的西義(封土封臣)具有通約性。當然,中西封建制又有差異,前者是“宗法封建制”,後者是“契約封建制”,但這種差異並不能否定以“封建”對譯feudalism的基本合理性。但是,時至20世紀20年代以降,隨著蘇俄和共產國際泛化封建觀的傳入中國,將以“君主專制”和“地主經濟”等“非封建”的秦漢至明清稱之“封建社會”,又經由1929~1933年中國社會史論戰,使這種泛化封建觀藉著“馬克思主義史學”之名,逐漸普被中國。而這種泛化“封建”,既背離了“封建”古義與西義,也有悖於馬克思的封建原論。通覽馬克思論著,尤其是晚年的古代社會史筆記即可發現,他反對歷史單線進化論,一貫致力於對中古世界多途演進的研究,不同意以西歐模式套用東方,批評濫用“封建”,認為土地自由買賣的非貴族式土地所有制與封建主義不相兼容,中央集權君主專制與封建主義不相兼容。


由於複雜的歷史原因,泛化“封建”成為“日用而不辨”的史學術語,其實,它在新舊名更替之際陷入了概念誤植,造成中國歷史述事的紊亂。錢穆稱之“削足適履”,侯外廬更將“封建”的誤譯嚴厲批評為“語亂天下”④,並非過分之辭。


術語釐定,是學科形成與發展的必要前提。對於任何學科而言,必須擁有一批義項單一、內涵精準、外延明確的術語(尤其是核心術語,或曰關鍵詞)。如果“生產、生產力、生產關係、商品、價值、市場”等術語的含義紊亂,經濟學只能是一派昏話。有了“細胞、根、莖、葉、花、果實”等術語的確立,植物學方可能成為一門學科。歷史學術語的界定也至關緊要。僅以大半個世紀來中國歷史分期問題的討論而言,之所以長期聚訟未決,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封建”等核心術語(關鍵詞)的概念沒有釐清,義項未能獲得一致。


主張西周封建說的范文瀾先生(1893~1969)所稱之“封建”,雖納入“五種社會形態”之中,卻仍與舊名本義(封土建國)保持聯繫,範老一再論證周初封建爵祿貢賦是有定製的,肯定“分封諸侯時,已規定封建制度的剝削方式”。⑤徐中舒先生等也持西周封建說,注意了“封建”概念的古今一貫和中西通約。


主張戰國封建說的郭沫若先生(1892~1978)、翦伯贊先生(1898~1968)所稱之“封建”,則拋棄舊名本義,加以泛解。郭老將土地“歸為私有”、“地主階層出現”、“專制帝制確立”等與“封建”本義相背反的要素作為“封建制”的內涵,認為“廢封建,立郡縣”的戰國時期“開始了封建社會”,稱實行君主集權的秦始皇為開創“封建制度的元勳”;翦先生曾主西周封建說,後又改為戰國封建說,稱秦孝公“廢井田,開阡陌”確立了封建社會。⑥這些論說中的“封建”既脫離“封土建國”古義,也與西方史學關於中世紀制度(feudalism)的含義相去甚遠。


主張兩漢封建說的侯外廬先生(1903~1987),力辯“封國”並非封建制,認為“周代封國之所以不能認為是封建,主要由於它沒有‘農村為出發點’的經濟基礎”,可見侯先生是把“農業經濟”“自然經濟”這一寬泛的前近代社會的特徵視作劃分“封建”的主要標準⑦,其對“封建”作泛解也是明顯的。


持魏晉封建說的尚鉞(1902~1982)、唐長孺(1911~1994)、王仲犖、何茲全(1911~)等先生不贊成將“封建”泛化,從魏晉間的封土采邑、門閥制度、佃客的人身依附諸形態認定其封建性,這是以“封建”本義為基點,再作引申,兼容古義與西義。⑧尚、唐、王、何諸先生所詮釋之“封建”,實現了古義與今義的融通,也與馬克思的封建社會原論較相切合。


以上諸家自立標準,各說各話,莫衷一是。這種核心術語內涵歧異、義項多設的討論,必然出現同一議題之內“概念不一”、“論旨轉移”的邏輯前提問題,從而無法在歷史分期上獲得共識。當然,由非學術因素作用,似乎也可以達成某種“共識”(如統一為“戰國封建說”,將週末至明清稱之“封建時代”),但那種“共識”只能是一時“眾服”的假象。


在同一詞形下,舊名變新名,不乏因革恰當的良例,如“科學”、“革命”、“共和”等等,新名所含概念既與舊名保持聯繫,又有合理的引申,並與對譯的西洋術語所蘊概念相涵化。⑨然而,大半個世紀以來,“封建”由舊名向新名轉換,在一些重要史家那裡發生了文化錯位——


甲、封建泛義(土地可以買賣的地主經濟、中央集權的專制君主政治)不僅與本義(土地由封賜而來,不得轉讓買賣,政權分散、諸侯林立)脫鉤,而且同本義指示的方向相背反;


乙、封建泛義又與相對譯的英語詞feudalism西義(封土封臣、采邑領主、人身依附、超經濟剝奪)大異其趣;


丙、漢字詞“封建”的上述泛義超出詞形提供的意義空間,全然是外在強行注入的。


用這樣的新名“封建”作詞幹形成的新詞組“封建制度、封建社會、封建主義、封建時代”等等,也隨之偏離正軌。於是,因為關鍵術語失準,一部中國歷史的宏大述事,失卻構制網絡的堅實紐結。由此出發,史學界長期探討的“中國歷史分期”、“中國封建社會內部分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中國資本主義萌芽”、“中國封建社會為何長期延續”諸問題,都缺乏議論得以健康展開所必需的嚴密的概念座標系。


可見,新名“封建”概念的準確性問題,關涉到中國歷史的框架構築,茲事體大,筆者不得不沿“《春秋》責備賢者”故例,考究筆者十分敬重的某些前輩學人在何處失足,推原此一新名“形義脫節”、“名實錯置”的癥結所在。


在追蹤問題的來龍去脈之際,有一點似可預先排除:令“封建”含義泛化者不通古漢語及中國古史,或不諳西語及西洋史,方造成概念誤植。事實上,將“封建”概念泛化的先生,大都飽讀詩書,當然明白“封建”的古義是封土建國、封爵建藩;他們又多半熟識西文、西史,對feudalism的含義為封土封臣、采邑莊園,並不生疏。故“封建”泛化,絕非由於論者不通古義、西義,而是另有緣由的。因此,“封建”概念被泛化,不單是一個語義學問題,更是歷史學、文化學問題,可以總括為“歷史文化語義學”問題。故單從詞語角度討論“封建”的古義及feudalism的西義,只廓清了論題外圍,而尚未升堂入室、直逼要害處。


瞭然於此以後,筆者決計另闢蹊徑:在確認“封建”本義及西義的基礎上,梳理“封建”概念演繹的軌跡,對其作歷時性的動態研究,考察這個原本創制於中國,又由近代日本藉以對譯西文的新名,逆輸入中國後逐步異化的具體過程,尤其用力於探討幾個導致概念變更的關鍵時段(如清民之際、五四時期、大革命失敗後幾年間)的社會—文化生態,以及在此種社會—文化生態下的語義遷衍。筆者願與讀者諸君一道,從概念的歷時性演繹及中外對接的過程中窺探“封建”被泛化的社會—文化因緣。最後,提供一種改良設想,供諸君參考。


一位語言學者說:“詞義屬於語言學範疇,概念則屬於邏輯學範疇。”⑩筆者試圖通過對“封建”從舊名向新名轉變過程的辨識,為長期困窘於“名不正而言不順”的中國古史分期討論提供一個釐清概念(正名)的思路。



秦漢以降兩千餘年間,中國歷史的基本面並非早已成為偏師的“封建制度”,而是由宗法制、地主制、專制帝制綜合而成的社會形態。


(一)“宗法制”、“地主制”、“專制帝制”共存並行


秦漢至明清的兩千餘年間,社會制度層面雖多有變化,但“宗法制”、“地主制”與“專制帝制”三項要素貫穿始終。


宗法制是列朝皇統及貴族繼承所遵之制,此制在民間也保有自治、自律形態,所謂家有廟、祠有產、宗有譜、族有規,提供了宗法制的物化網絡。建立其上的宗法觀念,則被加工為官方哲學和普世倫常,由“忠、孝、節、義”等德目構成的宗法倫理,為朝野所共認同遵。宗法制被地主制、專制帝制倚為社會根蒂和精神源泉。


地主制以土地私有為特徵,是秦漢至明清間小農社會的常態性制度,也是庶族士子登仕參政的物質基礎,選舉、科舉制的取代世卿世祿制,官僚政治的取代貴族政治,均深植於地主——自耕農經濟的土壤之中。秦以下兩千餘年社會的非封建性質,蓋由土地私有的地主制所決定,此制奠定了專制帝制的寬闊深厚的物質基石。


專制帝制自秦漢以下傳承不輟,改朝換代而此制神髓不變,所謂“漢承秦制、宋承唐制、清承明制”,顯示了專制帝制及其各相關制度的強勁延續力。帝王“以制命為職”(朱熹語),反映帝王意志的“詔令”通過垂直的官僚系統布達四方,經由郡縣制、流官制,實現中央對廣土眾民的掌控。朝廷又經由選舉、科舉,君主與庶民對接,從而擴大了專制政治的社會基礎,具有流動性而又臣服於朝廷的士大夫階層,是高度分散的農業社會得以整合的力量。


“宗法制”、“土地私有制”與“專制帝制”三者並非獨立並列,而是互為表裡、彼此補充的,它們相與共生、渾然一體——男耕女織、土地私有、城鄉一元的自然經濟,是宗法制與專制帝制存在的經濟基礎,又被其反哺並受其保護。


集權而又流動的官僚政治與自在自律的宗族組織形成二重結構:在行政管理上是中央集權的郡縣制,而在民間社會又有宗法制織造的廣大而富於韌性的網絡,形成國家“專制權力”與“社會基層權力”的彼此分工,“國法”與“人情”的相互契合。11這種“宗法—專制”二重社會結構與地主—自耕農制的經濟形態相互維繫。


官學私學並存互動、學仕一體的文教—選官體制,儒釋道三教共弘的信仰格局,都在上述社會結構、經濟形態內繁衍,併為之培養人才、提供觀念支撐。


以上諸層面融匯成的自足性機體,具有頑強的延傳能力。直至近代,在工業文明煥發的內外因素作用下,宗法專制帝制才逐漸解體,作為秦漢至明清兩千餘年一貫政制退出歷史舞臺的標誌。


(二)秦以下社會擬名:宗法地主專制社會(簡稱地主社會)


綜論之,秦漢以降兩千餘年間,在中國長期延續的,不是漸居次要的“封建制度”,而是由宗法制、地主制、專制帝制綜合而成的社會形態。在西歐、日本有典型表現的封建化的三特徵——農人農奴化、土地莊園化、政權多元化,中國秦漢至明清的大勢與之背反,故秦漢至明清冠以“封建社會”,顯然不得要領,而稱之“宗法地主專制社會”,似可昭示這兩千餘年間社會組織、經濟結構、政治體制諸層面的基本特徵。


當然,若能在三要素之上擬一總名,方稱全解。參酌“奴隸社會”、“封建社會”(非泛化的)、“資本主義社會”等歷史段落的命名,均取該時代社會經濟結構最核心的要素作標誌,如“奴隸”(該時代生產者的主體為喪失人身自由的奴隸),“封建”(該時代實行“封土建藩”“封土封臣”的政治、經濟制度),“資本”(該時代社會經濟維繫於資本的營運與增殖),皆畫龍點睛入之詞。而秦漢至明清間社會經濟結構的基本構成是田土私有的地主——自耕農制,簡稱地主制,此制又是這一時代的社會制度(宗法制)、政治制度(專制帝制)賴以生存的社會經濟土壤,故這兩千餘年中國社會似可簡稱“地主社會”。此一名目較之“封建社會”更切近秦漢至明清的社會、政治、經濟實際;較之“專制社會”的偏於政制,更能昭示此一社會形態的本質。


對於此一擬名,筆者不敢自是。這一點睛之筆,還須求之高明,並寄望於來日。


註釋:

①鄧曉芒:《中國百年西方哲學研究中的十大文化錯位》,《世界哲學》2002年增刊。

②馮天瑜:《“經濟”概念誤植考》,日文本,載國際日本文化研究乜ン夕一編《日本研究》第31期。

③馮天瑜:《新名辨析——以“經濟、封建、形而上學”為例》,載《中國文化近代轉型的內因與外力》,崇文書局,2005年版。

④侯外廬:《論中國封建的形式及其法典化》,《侯外廬史學論文選集(上)》,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⑤范文瀾:《關於上古歷史階段的商榷》,(延安)《中國文化》第1卷第3期,1940年;《關於中國歷史上的一些問題》,《中國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第三所集刊》1954年第1集。

⑥郭沫若:《關於周代社會的商討》,《新建設》1951年第4期;翦伯贊《中國古代的封建社會》,《歷史研究》1959年第6期。

⑦參見《中國古代“城市國家”的起源及其發展》,《侯外廬史學論文選集(上)》,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侯外廬《論中國封建制的形成及其法典化》,《歷史研究》1956年第8期。

⑧尚鉞:《如何理解歷史人物、事件和現象》,《教學與研究》1956年第4期;何茲全《關於中國古代社會的幾個問題》,《文史哲》1956年第8期;唐長孺《魏晉南北朝隋唐史三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⑨參見馮天瑜:《新語探源——中西日文化互動與近代漢字術語生成》關於“革命”“共和”“科學”等新名生成的論述,中華書局,2004年版。

⑩曹煒:《現代漢語詞義學》,學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頁。

11黃宗智:《民事審判與民間調解:清代的表達與實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219頁。

12《辛亥革命》資料叢刊第8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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